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1003号
申请人:简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钟村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0月21日作出的(钟复)2024-2**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意见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2023年至今我多次向被申请人申请因患重大疾病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然困难的事情,一直没有得到处理结果。2023年10月10日的申请也未交区民政局审批,导致我的生活更加困难,病情恶化,负债累累,被申请人处理不当。2024年8月9日我再次递交救助申请,所递交的申请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被申请人及区民政局工作人员存在越权审批情况,我要求查明情况并赔偿损失。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意见书》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予以撤销,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我街有权对申请人的信访诉求作出回复处理。《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二条规定:“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第十二条规定:“街道办事处对社区服务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工作;……”第十三条规定:“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社会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四)收集辖区内居民反映的问题,受理居民来信来访,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辖区内居民和单位的意见及要求,组织、协助或督促有关部门解决;……”本案中,申请人通过来访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反映“因生活困难向我街及民政部门递交救助申请,所递交的申请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我街及民政工作人员存在越权审批情况,要求查明情况并赔偿损失”。根据上述规定,我街有权对申请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作出回复处理。
第二,经调查后,我街依法作出《意见书》内容合法正确。
(一)关于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基本生活困难救助的信访诉求。
2023年10月10日,申请人向我街提交《基本生活困难救助申请书》,我街公共服务办工作人员依据《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其进行解析,告知目前我街公共服务办负责受理的社会救助业务具体包括特困人员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和临时救助,并询问申请人是否申请上述救助业务。但申请人否认,表示其前来申请的是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后仍然困难的基本生活困难救助。因我街公共服务办负责受理的社会救助业务范围不包括申请人想要申请的救助业务,故我街再向申请人解析其目前已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每月可获得低保金1238元以及污水处理费补贴7元保障基本生活。然而,申请人不接受工作人员的解析,坚持提交申请书。我街收取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于10月20日作出《回复函》并电话通知其签收,其表示拒绝签收。随后,我街公共服务办和居委会工作人员前往申请人居住地址留置送达该《回复函》。
2024年8月9日,申请人通过来访的方式向我街反映信访诉求。我街通过《意见书》再次向申请人告知其申请的救助业务并非我街公共服务办可办理的业务,并指引申请人应向上一级业务部门申请,故我街不存在越权审批的情况。
(二)关于我街对申请人生活困难的帮助情况
1.临时救助方面
(1)关于支出型临时救助金的发放。依据《广东省临时救助办法》第五条、第六条,《广州市临时救助实施细则》第五条的规定,鉴于申请人是被申请人在册低保对象,已直接享受广州市医疗救助待遇,包括住院免交押金、自主参保、基本医疗救助(单病种、门特、住院医疗救助)、普通门诊救助、补充医疗救助,故对于申请人提出的交通事故致严重脑损伤、后遗症的治疗致生活困难的诉求,我街在《意见书》中指引其可申请医疗救助及临时救助。此后,申请人根据指引向我街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我街受理并审批后,于2024年6月和7月向申请人发放广州市临时生活困难救助金(支出型)。
(2)关于番禺区慈善会临时生活困难救助金。根据以及《广州市番禺区慈善会临时生活困难和自然灾害救助实施办法》第二条的规定,番禺区慈善会根据申请人家庭生活困难程度、家庭收入状况等因素给予每次最高不超过5000元的救助金,最终发放的救助金额由番禺区慈善会确定。我街已将申请人申请救助金等相关材料向番禺区慈善会递交,申请人于2024年5月领取了3000元番禺区慈善会临时生活困难救助金。
2.就业推荐方面
根据申请人反映失业的情况,我街于2023年11月14日向其推荐居家服务工作岗位,主要负责上门为对象进行卫生清洁的服务,工作地点在钟村街辖区内,上班时间灵活,自行安排上门服务,另外购买大社保,每月工资约三千元左右,但申请人表示不适合该工作。此后,我街仍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多种渠道帮助申请人推荐岗位。
第三,被申请人在法定限期内对申请人提出的信访事项进行回复,并依法向申请人送达,程序正当合法。
2024年8月9日,申请人通过来访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反映上述信访事项。10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意见书》,并于同日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申请人送达,程序正当合法。
第四,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的《意见书》是对申请人提出的信访事项进行答复并告知相关情况,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任何实际影响,未致使申请人遭受任何经济损失。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六)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故此,申请人应该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而非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出的最低生活保障信访诉求已在先受理并处理完成。至于申请基本生活困难救助的信访诉求不属于被申请人的职权范围,该项答复内容属于指引性回复,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未致使申请人遭受任何经济损失。
综上,我街作出《意见书》内容正确且程序正当,请求区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2024年8月9日,申请人通过来访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反映“因生活困难向被申请人及民政部门递交救助申请,所递交的申请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被申请人及民政工作人员存在越权审批情况,要求查明情况并赔偿损失”的信访诉求。8月23日,被申请人作出(钟复)2024-2**《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决定受理申请人的上述信访事项。该《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于8月26日送达给申请人。10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意见书》,载明:“经向我街公共服务办(民政)核查,2023年10月10日,信访人简某某向我街公共服务办提交《基本生活困难救助申请书》。我街公共服务办工作人员向信访人简某某进行了解析相关的救助政策,告知其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旨在保障公民基本生活,信访人目前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每月可获得低保金1238元以及污水处理费补贴7元。信访人不接受工作人员的解析,坚持提交申请书。随后,我办工作人员向其讲解了目前我街公共服务办负责受理的社会救助业务,具体包括有特困人员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和临时救助,并询问信访人简某某是否申请上述救助业务,信访人表示并非申请上述的我街公共服务办可受理的救助业务。信访人简某某坚持提交申请书,我街公共服务办于10月10日收取了其申请书,中明确告知信访人其10月10日所申请的救助业务非我街可办理的救助业务,并电话通知其到我街公共服务办签收《回复函》,信访人在电话中表示拒绝签收。随后,我公共服务办和居委会工作人员于10月20日前往信访人简某某居住地址进行留置送达该《回复函》。目前我街公共服务办可受理的社会救助业务具体包括:特困人员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和临时救助;信访人所申请的救助业务非我街公共服务办可办理的业务,信访人应向上一级业务部门申请,并非向我街申请,我街公共服务办工作人员亦明确告知其所申请的救助业务办理渠道,向信访人解释了我街可办理相关的业务范围,因此并不存在我街公共服务办工作人员越权审批的情况。”同日,被申请人将《意见书》送达给申请人。
另查明,2023年10月10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基本生活困难救助申请书》。被申请人公共服务办工作人员告知申请人目前其受理的社会救助业务具体包括特困人员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和临时救助,并询问申请人是否申请上述救助业务。但申请人否认,表示其前来申请的是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后仍然困难的基本生活困难救助。因被申请人公共服务办负责受理的社会救助业务范围不包括申请人想要申请的救助业务,故我街再向申请人解析其目前已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每月可获得低保金1238元以及污水处理费补贴7元保障基本生活。然而,申请人不接受工作人员的解析,坚持提交申请书。我街收取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于10月20日作出《回复函》,载明:“1、2014年至今,您一直是我区在册低保家庭,在生活方面,已对您进行了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困难救助及其它救助,同时我街也积极向您提供各类志愿服务工作,给予您志愿服务补助。现时,您仍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保障您的基本生活,救助金额为低保金1238元/月、污水处理费补贴7元/月。2、如您因2009年交通事故致严重的脑损伤、后遗症导致您现时仍需到医院进行治疗,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您可申请医疗救助及临时救助。另外,您女儿大学毕业后工作几年,当遇到困难时也可向女儿反映并寻求帮助。3、我办也继续留意各类工作岗、时薪工以及志愿服务工作等岗位并继续推荐给您。”同日,被申请人电话通知申请人签收《回复函》,其表示拒绝签收。随后,被申请人公共服务办和居委会工作人员前往申请人居住地址留置送达该《回复函》。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意见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街道办事处对社区服务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工作;……”第十三条规定:“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社会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四)收集辖区内居民反映的问题,受理居民来信来访,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辖区内居民和单位的意见及要求,组织、协助或督促有关部门解决;……”据此,被申请人具有收集辖区内居民反映的问题,受理居民来信来访的职权。
《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第二条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及其走失人员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适用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社会救助申请、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其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第十一条规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省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第二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省户籍的以下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一)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二)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因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者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者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给予临时救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给予临时救助。”在本案中,2024年8月9日,申请人通过来访的方式向被申请人反映“因生活困难向被申请人民政部门递交救助申请,所递交的申请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街道办民政工作人员存在越权审批情况,要求查明情况并赔偿损失”的信访诉求,8月23日,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上述信访事项。10月21日被申请人作出《意见书》,并于同日直接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对于申请人反映的“因生活困难向被申请人民政部门递交救助申请,所递交的申请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街道办民政工作人员存在越权审批情况,要求查明情况并赔偿损失”的诉求,经核实,申请人曾于2023年10月10日向被申请人递交《基本生活困难救助申请书》,被申请人公共服务办工作人员已经对其进行解析,告知申请人其负责受理的社会救助业务具体包括特困人员救助、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救助、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和临时救助,并询问申请人是否申请上述救助业务。但申请人否认,表示其前来申请的是已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后仍然困难的基本生活困难救助。因被申请人负责受理的社会救助业务范围不包括申请人申请的救助业务,且其已于10月20日作出的《回复函》对申请人申请救助事项予以回复,并不存在工作人员越权审批等情况。被申请人据此作出《意见书》并无不妥,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钟村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10月21日作出的(钟复)2024-2**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