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1182号
申请人:简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钟村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1月19日作出的(钟复)2024-2**号《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意见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2023年3月29日,我因为办理分户口、产权、宅基地等事项向村委会申请宅基地,村委会干部拒绝处理,我向国家信访局反映、投诉,后番禺区信访局转至被申请人处处理。被申请人不认真处理,违法行为已造成我的权利损害,特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赔偿我的损失。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意见书》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予以撤销,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我街有权对申请人的信访诉求作出回复处理。《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条规定:“街道办事处是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第十三条规定: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社会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四)收集辖区内居民反映的问题,受理居民来信来访,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辖区内居民和单位的意见及要求,组织、协助或督促有关部门解决;……”本案中,申请人通过向国家信访局反映“关于申请农村宅基地和确认劳动关系”的信访诉求。根据上述规定,我街有权对申请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作出回复处理。
第*,经调查后,我街依法作出《答复意见书》内容合法正确。(一)关于申请人提出申请宅基地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款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本案,申请人申请宅基地的诉求属于村民自治范畴,申请人能否分配获得宅基地,应通过村民的民主议定程序进行表决予以确定。经调查,钟*村于2018年7月12日及2018年11月23日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人申请宅基地等事宜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均为不通过,且钟*村表示没有合适的宅基地分配给申请人。同时,申请人案涉申请农村宅基地的问题,已包含在我街此前作出的行政处理中,并为生效裁判所羁束。2015年10月23日,申请人向我街反映“向钟*村申请宅基地建房自住未能获批的问题”,我街于2015年12月22日向申请人作出《关于简某某向钟*村申请宅基地信访案件的回复》(下称“《回复》”),载明“钟*村村委已多次与申请人交谈,并明确钟*村没有合适的宅基地予以分配,且近十年期间都没有发生过宅基地予以分配的事例”。申请人对《回复》不服,向番禺区信访局申请信访复查。番禺区信访局经调查后,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番信复查〔2016〕*号),告知“村集体宅基地的分配必须通过村民的民主议定程序表决确定,不能通过信访办理和信访复查程序实现”。此后,申请人再次向我街邮寄《宅基地申请监督办理信》,请求我街监督钟*村为申请人办理宅基地事宜。我街认为关于申请宅基地的事宜,我街已在《回复》中对申请人进行了答复,故对申请人提交的《宅基地申请监督办理信》不再重复处理。申请人以我街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广州铁路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在一审、二审中均确认“我街已对申请人申请宅基地的事宜作出答复”,且“我街对重复申请的事项不再重复处理,未对申请人设定、变更权利、义务,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针对申请人重复申请的宅基地诉求,我街在《意见书》中的相应回复仅是对过往处理内容及生效裁判内容的再次陈述,并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且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申请人该项重复申请诉求的行政复议请求予以驳回。
(二)关于申请人提出申请《入职计生工作证明》的问题。我街收到申请人反映的申请钟*村出具《入职计生工作证明》的信访诉求后,向钟*村村委开展了调查。经核查,钟*村回复称:“申请人虽曾协助钟*村委进行临时派发通知等工作,但只是在2008年至2018年期间,钟*村委因派发通知人手不足而临时短期聘请申请人作为派单人员,申请人与钟*村之间没有签订雇佣合同,钟*村按日向申请人结算误工费。”故申请人在《意见书》中告知申请人钟*村委的回复内容,并无不当。况且,若对于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存有争议的,申请人应走劳动仲裁程序予以救济,该事项不能通过信访办理来实现。
(三)关于申请人提出的公安机关至今未出具立案决定书的问题。申请人向我街提出的公安机关至今未就其申请宅基地、分户口及社保等问题出具立案决定书的信访诉求,因该项信访处理事项不属于我街的职权范围,故我街指引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提出,该项答复内容属于指引性回复,并未对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产生任何实际影响。
第三,我街在法定限期内对申请人提出的信访事项进行回复,并依法向申请人送达,程序正当合法。申请人于2024年9月11日通过国家信访局向答复人反映“关于申请农村宅基地和确认劳动关系”的信访诉求。9月23日,我街受理申请人的上述信访事项,并于9月30日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11月19日,我街作出《意见书》,并于11月21日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申请人送达,程序正当合法。
第四,我街依法作出的《意见书》是对申请人提出的信访事项进行答复并告知相关情况,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任何实际影响,未致使申请人遭受任何经济损失。故此,申请人应该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而非申请行政复议。《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事项,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六)不属于以上情形的,应当听取信访人陈述事实和理由,并调查核实,出具信访处理意见书。”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我街作出的《意见书》是对申请人提出的信访事项进行答复并告知相关情况,未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未致使申请人遭受任何经济损失。另外,申请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救济途径为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而非向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综上,我街作出《意见书》内容正确且程序正当,请求区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2024年9月11日,申请人通过国家信访局向被申请人反映“关于申请农村宅基地、分户口、确认劳动关系”的信访诉求。9月23日,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上述信访事项,9月3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11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意见书》,载明:“一、关于宅基地证明的问题。申请宅基地的问题已有法院裁定,案号:(2017)粤7101行初8**号、(2017)粤71行终10**号、(2017)粤71行终10**号。且法院裁定已明确‘对原告的诉求进行了回复,回复载明该街钟*村村委已多次与原告交谈,并明确钟*村没有合适的宅基地予以分配,且近十年期间都没有发生过宅基地予以分配的事例’。二、关于入职计生工作证明的问题。关于你向钟*村提出出具《入职计生工作证明》的申请,钟*村委亦进行了认真核实。经查,你虽曾协助钟*村委进行临时派发通知等工作,但你只是在2008年至2018年期间,钟*村委因派发通知人手不足而临时短期聘请的派单人员,没有签订雇佣合同,按日结算误工费,并不属于钟*村委正式的工作人员,也不属于计生工作人员,所以钟*村委不能为你出具《入职计生工作证明》。对此,钟*村委已明确告知你,与你同期一起聘请的工作人员均属于临聘派单人员,只有在需要派发通知时才临时聘请,因此不能为你出具《入职计生工作证明》,钟*村委已明确告知你不能出具上述证明的理由,对此,并不存在无理由拒绝为你出具宅基地证明及入职计生工作证明的情况。三、2024年3月29日报警至今未出具立案决定书的问题,建议向公安机关提出。”11月21日,被申请人将《意见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另查明,2018年7月12日及2018年11月23日,钟*村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对申请人申请宅基地等事宜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均为不通过,且钟*村表示没有合适的宅基地分配给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意见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社会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四)收集辖区内居民反映的问题,受理居民来信来访,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辖区内居民和单位的意见及要求,组织、协助或督促有关部门解决;……”据此,被申请人具有收集辖区内居民反映的问题,受理居民来信来访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第五条 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本案中,关于申请人提出申请宅基地的问题。申请宅基地的诉求属于村民自治范畴,申请人能否分配获得宅基地,应通过村民的民主议定程序进行表决予以确定。针对申请人重复申请的宅基地诉求,被申请人在《意见书》中对过往处理内容及生效裁判内容的再次陈述,符合上述规定。关于申请人提出申请入职计生工作证明的问题。经向钟*村村委会核实,申请人虽曾协助钟*村村委会进行临时派发通知等工作,钟*村村委会按日向申请人结算工资。被申请人在《意见书》中告知申请人钟*村村委会的回复内容,并无不妥。如申请人对于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存有争议,应另循劳动仲裁程序解决。关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出的公安机关至今未就其申请宅基地、分户口及社保等问题出具立案决定书的信访诉求,因该事项涉及公安机关的职责,被申请人指引申请人向公安机关提出,并无不妥。综上,被申请人作出《意见书》并无不妥,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钟村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11月19日作出的(钟复)2024-2**号《答复意见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