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605号
申请人:伍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消防救援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日作出的番消依复〔2024〕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街某某华苑1期消防验收备案问题,严重影响到业主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业主有权查阅消防备案资料。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四)、(五)项。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我大队已及时、依法履行答复义务,程序合法。2024年6月13日,我大队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获取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街某某华苑1期消防验收备案。因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明已过有效期限,我大队于2024年6月14日向申请人发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提交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经详细检索、查询,未查找到申请人申请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大队于2024年7月1日作出《答复书》,并依法送达给申请人。我大队已在法定时限内依法履行答复义务,程序合法。
第二,我大队作出的答复内容合法,应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政府信息应当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客观存在的信息,行政机关依法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以信息客观存在为基础。申请人申请的信息,经查找,暂未找到,故此,我大队根据检索及查询的情况作出答复,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行政机关不予公开政府信息,属于行政复议前置范围,即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未查询到政府信息与不予公开属不同的情形。不予公开是行政机关制作和保存了政府信息,但是有不予公开的法定事由。本案系以未查询到相关信息为由进行答复,不属于行政复议前置范围,我大队答复的内容并无不当。
综上,我局作出的《答复书》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区人民政府维持我局作出的《答复书》。
本府查明:
2024年6月13日,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街某某华苑一期物业消防验收备案资料。6月14日,被申请人发出穗番消开依告〔2024〕第*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7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载明:根据您提供的“沙湾街某某华苑一期消防验收备案”要点,结合我大队建档规则,未查询到相关信息内容。7月2日,被申请人将《答复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消防救援大队具有受理并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在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6月13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6月14日告知申请人予以补正,7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并于7月2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广州市番禺区沙湾街某某华苑一期物业消防验收备案资料”,被申请人经审查后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遂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的做法并无不妥,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日作出的番消依复〔2024〕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四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