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670号
申请人: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31日作出的番住建依〔2024〕**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2024年1月8日,我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番禺区某某城市花园五期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材料中的中标人投标文件。2024年1月31日,被申请人书面答复“经检索审核,你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之规定,物业管理中标人的中标文件属于法定备案材料,被申请人仅通过检索审核,便告知我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与上述法规不符。此外,从被申请人能提供出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可推知招标人广州市番禺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当时应已向番禺区住建局备案,若投标文件真如被申请人所称“检索不到”,只存下以下两种原因:一是当时招标人提供的备案材料不齐全,而被申请人未能发现,即严重违反《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号)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二是招标人提供的备案材料齐全,但因被申请人原因导致该重要档案丢失,即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相关规定。投标文件包含报价、物业管理方案等重要信息,是后续物业管理的重要依据,倘若真的缺失如此重要的文件,无论上述何种原因,被申请人都存在严重工作失职,理应调查清楚事情原委,并穷尽一切手段弥补工作失职。但是被申请人的答复函中既没有关于检索不到文件的原因解释,也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完全回避自身信息公开义务,严重侵犯原告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四)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机关不予公开;对前款规定的情形,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先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在答复函中书面告知申请人这一法律规定,但是被申请人却告知申请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导致申请人一直未申请行政复议,直至申请人2024年6月24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才被告知这一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之规定,申请人提起行政复议时间仍应在法定期限内。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已超过法定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第三十条第一款“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以及第三十三条“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的规定,申请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我局于2024年1月31日作出答复,并于2月3日通过邮政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但申请人于2024年6月25日才申请行政复议,已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因此应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二,我局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的行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二)监督管理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物业承接查验、维修资金使用等物业管理活动”,可知我局作为番禺区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的行政职权。
第三,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内容适当。2024年1月8日,申请人通过广东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某某城市花园五期建设单位依据《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应向我局备案的相关招投标材料,具体包括:1、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2、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我局接到申请后随即开展处理工作。(一)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被申请人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评标委员会评标报告属于可以公开的范围。因此,我局依申请对上述政府信息进行公开并答复申请人。(二)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我局在数据管理系统进行检索。经检索,没有申请复中告知申请人上述政府信息不存在。某某城市花园五期于2012年7月至8月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于2012年9月申请前期物业管理中标备案。2012年10月16日,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区分局发出《某某城市花园前期物业管理中标备案回执》。根据《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番府办〔2016〕14号),本辖区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督管理等工作职责自2016年2月起从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区分局划转至我局。机构改革后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区分局将有关业务档案资料移交至我局保存,移交的有关备案档案资料中不存在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中标人投标文件。
第四,本案符合法定程序。2024年1月8日,申请人通过广东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31日作出答复,并于2月3日通过邮政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依法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程序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我局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区人民政府维持我局作出的《答复》。
本府查明:
2024年1月8日,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某某城市花园五期建设单位依据《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应向被申请人备案的相关招投标材料,具体包括:1、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2、中标人的投标文件。1月31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载明:“一、你申请公开番禺区某某城市花园五期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备案材料(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我局同意公开(见附件)。二、你申请公开番禺区某某城市花园五期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备案材料(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信息,经检索审核,你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现将以上告知你。”2月3日,被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将《答复》送达给申请人。
另查明,某某城市花园五期于2012年7月至8月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于2012年9月申请前期物业管理中标备案。2012年10月16日,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区分局发出《某某城市花园前期物业管理中标备案回执》。根据《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番府办〔2016〕14号),本辖区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督管理等工作职责自2016年2月起从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番禺区分局划转至被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9月24日,本府作出番禺府行复〔2024〕670号《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通知书》,并分别送达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建设局具有受理并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在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1月8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1月31日作出《答复》,并于2月3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番禺区某某城市花园五期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备案材料(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的信息”,被申请人经审查后认为属于可以公开的信息,遂向申请人公开该信息的做法,符合上述规定。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番禺区某某城市花园五期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备案材料(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信息”,被申请人经检索发现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遂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妥,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24年1月31日作出的番住建依〔2024〕**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