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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867号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2-20 14:49:55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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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867号

  申请人:贺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6日作出的番住建依〔2024〕3**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第一,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不是我申请公开的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是被申请人依职责划定的某某某花园二期四组团的物业服务区域或者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及划定时间,某某某花园二期四组团2005年10月份验收交付,我申请公开的信息是被申请人在2005年左右划定的某某某花园二期四组团物业服务区域。被申请人在《番住建依〔2024〕3**号信息公开答复》中提到的2024年7月22日作出《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番住建依〔2024〕2**号)中公开的信息,不是我本次申请要求公开的信息。理由是:1.我在番住建依〔2024〕2**号信息公开答复中申请公开的信息为“某某某花园二期当前划定的物业服务区域,某某某花园二期物业服务区域的历史调整记录和附图,附图经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电话确认为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是被申请人依行政职责划定的物业服务区域和红线图,不是被申请人公开的物业公司或开发商的备案资料。2.被申请人在番住建依〔2024〕2**号信息公开答复公开的红线图为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备案对应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其中物业公司番物区备〔2018〕第1**号备案对应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为穗规地证2006****号,穗规地证200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七组团的用地红线,与我申请公开的四组团无关,开发商番物区备(2020)第6*号备案所附的相关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为开发商对2020年新建的八组团的备案,也与我申请公开的四组团无关。3.某某某花园二期四组团2005年10月份验收交付,被申请人在番住建依〔2024〕2**号信息公开答复公开的物业公司备案时间为2018年11月9日,开发商备案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2个备案晚于四组团交付时间13年,远晚于被申请人依职责划定四组团物业服务区域的时间。    

  第二,《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新开发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前,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征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确定物业服务区域。物业服务区域应当纳入区域规划综合实施方案、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文件。新建物业出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服务区域范围在销售现场的显著位置公布,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某某某花园二期四组团土地使用权证书号为G0800****并已经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G0800****土地使用权证书有确定的红线图,G0800****土地使用权证书的红线图与某某某花园二期其他组团无关,2018年4月份四组团的部分业主向大龙街道办事处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大龙街道办事处已经核实符合法规要求,并在2018年5月8日书面同意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并同意向公安机关申请刻章备案,同意刻制“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某某某二期某某住宅小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公章,2016年五组团也已经成立首届业主委员会,被申请人在番住建依〔2024〕2**号信息公开答复中公开的物业公司备案显示为2018年11月9日,该时间在2016年五组团成立首届业委会之后,也在2018年5月8日大龙街道办事处书面同意四组团成立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并同意向公安机关申请刻章备案之后,被申请人在番住建依〔2024〕3**号信息公开答复中称“经审核检索,本机关没有某某某花园二期四组团物业服务区域范围、物业管理区域范围以及划定时间信息”,明显与实际情况不符。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的行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依法划定、调整物业服务区域”,可知我局作为番禺区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的行政职权。

  第二, 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内容适当。2024年8月15日,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内容包括:1、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划定的某某某花园二期四组团物业服务区域的范围以及划定时间; 2、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划定的某某某花园二期四组团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以及划定时间。被申请人接到申请后随即开展处理工作。

  经查,2024年6月27日,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内容包括:1、某某某花园二期当前划定的物业服务区域;2、某某某花园二期物业服务区域的历史调整记录和附图。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2日作出《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番住建依〔2024〕2**号)向申请人公开了《备案回执》(番物区备〔2018〕1**号、番物区备〔2020〕6*号)以及相关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经检索,没有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划定的某某某花园二期四组团物业服务区域的范围、物业管理区域范围以及划定时间的政府信息。因此,我局回复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

  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认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我局在2005年左右依职责划定的某某某花园二期四组团物业服务区域或物业管理区域,而非被申请人公开的物业公司和开发商的备案及备案材料。我局认为,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物业管理(服务)区域的划分是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向被申请人申请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备案而确定,并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我局依职权进行划分。因此,申请人的理由并无法律依据。

  第三,本案符合法定程序。2024年8月15日,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局于2024年9月6日作出答复,并于当天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综上,我局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区人民政府维持我局作出的《答复》。

  本府查明:

  2024年8月15日,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1、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划定的某某某花园二期四组团物业服务区域的范围以及划定时间; 2、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划定的某某某花园二期四组团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以及划定时间。9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载明:本机关已于2024年7月22日作出《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番住建依〔2024〕2**号),已向你公开备案回执(番物区备〔2018〕第1**号,某某某花园二期,落款日期:2018年11月9日)及相关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备案回执(番物区备〔2020〕第6*号,某某某花园二期八组团,落款日期:2020年12月31日)及相关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经审核检索,本机关没有某某某花园二期四组团物业服务区域范围、物业管理区域范围以及划定时间信息。同日,被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将《答复》送达给申请人。

  另查明,2024年6月27日,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1、某某某花园二期当前划定的物业服务区域;2、某某某花园二期物业服务区域的历史调整记录和附图。7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番住建依〔2024〕2**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载明:你申请公开的某某某花园二期当前划定的物业服务区域、某某某花园二期物业服务区域的历史调整记录和附图信息,已通过电话与你沟通,你申请公开的附图为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同意公开(见附件)。附件内容为:1.备案回执(番物区备〔2018〕第1**号);2.备案回执(番物区备〔2020〕第6*号);3.备案回执(番物区备〔2018〕第1**号)相关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4.备案回执(番物区备〔2020〕第6*号)相关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7月23日,被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将番住建依〔2024〕2**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番住建依〔2024〕2**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人民政府认为被申请人公开的相关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错误,于2024年10月12日作出番禺府行复〔2024〕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2日作出的番住建依〔2024〕2**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2024年11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番住建依〔2024〕4**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向申请人公开了涉及某某某花园二期的《备案回执》和相关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建设局具有受理并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在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8月15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9月6日作出《答复》,并于同日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划定的某某某花园二期四组团物业服务区域的范围以及划定时间; 2、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划定的某某某花园二期四组团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以及划定时间。”,被申请人经检索发现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且其已另案向申请人公开了涉及某某某花园二期的番物区备〔2018〕1**号、番物区备〔2020〕6*号两份《备案回执》以及相关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据此作出的《答复》并无不妥,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有理,本府予以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6日作出的番住建依〔2024〕3**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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