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语言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公众互动 > 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606号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1-20 14:58:14 阅读次数:-
字体大小: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606号

  申请人:江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27日作出的《广州市社会救助保障待遇调整(停发)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不调查、不沟通、不实事求是,发短信过来说我自己停保,我的个人公司一直属于吊销破产状态,靠低保生存,大数据时代工作人员心知肚明。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我局作出的《告知书》合法合规。2024年6月初,接到“广州市民政局社会救助业务一体化管理平台”动态复核预警提醒,洛浦街道办事处根据《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粤府令〔2019〕第2**号)第二十三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入户调查核实每年至少进行1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经济和生活状况进行随机抽查。”的规定,对低保对象申请人启动常态化动态复核工作。2024年6月12日出具的《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编号HD13132024060****)显示申请人名下有多条在市外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的商事登记信息。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的通知》(粤民规字〔2019〕9号)第十二条“家庭成员名下财产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四)名下无商事登记信息”的规定,申请人出现不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情况。6月14日,洛浦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通过电话方式向申请人核实了报告中存在商事登记的情况。因此,我局根据上述两份法规规定和申请人的核对报告,于2024年6月27日作出《告知书》,合法合规。

  第二,针对申请人《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编号(HD13132024060****)中存在商事登记情况,洛浦街道办事处及区民政局工作人员分别详细向其进行政策解释,并指引其在尽快处理名下的商事登记后,如认为生活仍存在困难,可继续向洛浦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收入和财产符合相关规定的将再次纳入救助范围保障基本生活。

  综上,我局作出《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请求区人民政府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2024年6月初,被申请人接到“广州市民政局社会救助业务一体化管理平台”动态复核预警提醒,洛浦街道办事处对低保对象申请人启动常态化动态复核工作。2024年6月12日广州市家庭经济核对和养老服务指导中心出具的《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编号HD13132024060****)显示申请人名下有多条在市外登记状态为存续(在营、开业、在册)的商事登记信息。根据《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的通知》(粤民规字〔2019〕9号)第十二条“家庭成员名下财产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四)名下无商事登记信息”的规定,申请人出现不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情况。6月14日,洛浦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通过电话方式向申请人核实了报告中存在商事登记的情况。2024年6月27日,被申请人作出《告知书》,并于2024年6月28日送达给申请人。

  针对申请人《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编号(HD13132024060****)中存在商事登记情况,洛浦街道办事处及区民政局工作人员分别详细向其进行政策解释,并指引其在尽快处理名下的商事登记后,如认为生活仍存在困难,可继续向洛浦街道办事处提出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收入和财产符合相关规定的将再次纳入救助范围保障基本生活。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组织和实施,教育、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申请的受理、调查、初审,具体工作由其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据此,被申请人负责组织和实施本行政区域最低生活保障工作

  《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经济和生活状况进行核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经济状况信息化查询核对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入户调查核实每年至少进行1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年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经济和生活状况进行随机抽查。”《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的通知》(粤民规字〔2019〕9号)第十二条规定:“家庭成员名下财产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四)名下无商事登记信息。”在本案中,有广州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申请人名下有商事登记信息,不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条件。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的《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将于2024年7月起停止家庭原救助保障待遇,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于2024年6月27日作出的《广州市社会救助保障待遇调整(停发)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四年九月九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放弃
继续访问继续访问
穗好办
  • 扫一扫
    添加
    “穗好办”
    小程序
手机版
智能问答
微信
  • 番禺政府网
    关注 · 微信
机构专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