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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675号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2-19 15:09:0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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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675号

  申请人:贺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2日作出的番住建依〔2024〕2**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公开的信息不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理由如下: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是某某某花园二期当前划定的物业服务区域、某某某花园二期物业服务区域的历史调整记录和附图信息,被申请人依申请公开的信息为:1.备案回执(番物区备〔2018〕第1**号),2.备案回执(番物区备〔2020〕第6*号),3.备案回执(番物区备〔2018〕第1**号)相关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4.备案回执(番物区备〔2020〕第6*号)相关建设用地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依法划定、调整物业服务区域;……”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新建物业出售时,建设单位应当将物业服务区域范围在销售现场的显著位置公布,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示。”根据上述规定,物业服务区域是被申请人在物业出售前已经依法划定,我居住的某某某花园二期四组团在2007年左右就通过规划局验收合格并出售给第一手业主,与被申请人公开的物业公司2018年和2020年的备案材料无关。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我局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的行政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依法划定、调整物业服务区域;……”,可知被申请人作为番禺区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的行政职权。

  第二,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内容适当。2024年6月27日,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内容包括:1、某某某花园二期当前划定的物业服务区域;2、某某某花园二期物业服务区域的历史调整记录和附图。我局接到申请后随即开展处理工作。经查,某某某花园二期分别于2018年11月、2020年12月申请物业服务区域备案。2024年7月22日,我局工作人员通过电话与申请人沟通,申请人明确所申请的附图为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我局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某某某花园二期当前划定的物业服务区域以及历史调整记录和附图属于可以公开的范围。因此,我局公开了《备案回执》(番物区备〔2018〕1**号、番物区备〔2020〕6*号)以及相关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并答复申请人。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认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应为2007年左右划定的物业服务区域的材料。首先,申请人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以及在与我局工作人员电话沟通时,均未特指申请公开的信息限于2007年左右的物业区域划定材料。此外,我局在数据管理系统进行检索,某某某二期的物业服务区域备案只有2018年以及2020年的相关信息,不存在申请人所述2007年左右的划定的物业服务区域信息。

  第三,本案符合法定程序。2024年6月27日,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2日作出答复,并于7月23日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依法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程序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我局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区人民政府维持我局作出的《答复》。

  本府查明:

  2024年6月27日,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1、某某某花园二期当前划定的物业服务区域;2、某某某花园二期物业服务区域的历史调整记录和附图。7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载明:你申请公开的某某某花园二期当前划定的物业服务区域、某某某花园二期物业服务区域的历史调整记录和附图信息,已通过电话与你沟通,你申请公开的附图为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同意公开(见附件)。附件内容为:1.备案回执(番物区备〔2018〕第1**号)

  ;2.备案回执(番物区备〔2020〕第6*号);3.备案回执(番物区备〔2018〕第1**号)相关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4.备案回执(番物区备〔2020〕第6*号)相关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7月23日,被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将《答复》送达给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9月30日,本府作出《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通知书》,并分别送达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建设局具有受理并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在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6月27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7月22日作出《答复》,并于7月23日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某某某花园二期当前划定的物业服务区域;2、某某某花园二期物业服务区域的历史调整记录和附图。”,被申请人在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内容逐一进行审查并作出答复,其作出的《答复》未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某某某花园二期物业服务区域的历史调整记录和附图”进行答复,属于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当予以撤销。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有理,本府予以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2日作出的番住建依〔2024〕2**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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