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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770号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1-13 15:20:2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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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770号

  申请人:伍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日作出的番住建依〔2024〕2**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广州市番禺区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物业公司)承接某某华苑一期物业管理很久了,影响到业主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某某物业公司是不是合法入驻某某华苑小区物业管理单位还是服务单位?某某物业公司自划车位收取停车费,小区公共收益投诉一次才公布一次,停车费未能存入业主们公共维修资金账户。公布公示业主共有资金公开一览表,表内共用部位停车收入极少、广告费为零,真实性存疑。

  被申请人答复“经审核检索,被申请人没有我申请公开的信息”。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业主有权查询。被申请人未能履行依申请公开法定职能。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我局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的行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我局作为番禺区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的行政职权。

  第二,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内容适当。

  2024年6月12日,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内容包括:1、广州市番禺沙湾街某某华苑一期2011年6月份签订物业服务合同;2、广州市番禺沙湾街某某华苑一期2011年6月管理规约;3、广州市番禺沙湾街某某华苑一期2011年6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4、广州市番禺沙湾街某某华苑一期2011年6月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会议内容;5、广州市番禺沙湾街某某华苑一期2011年6月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资料;6、广州市番禺沙湾街某某华苑一期2011年6月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内容资料;7、广州市番禺沙湾街某某华苑一期2011年6月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内容资料;8、广州市番禺沙湾街某某华苑一期2011年6月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名单;9、广州市番禺沙湾街某某华苑一期2011年6月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内容摘要;10、广州市番禺沙湾街某某华苑一期2011年6月业主委员会备案内容。我局接到申请后随即开展处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经检索,没有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某某华苑2011年6月的相关政府信息,因此,被申请人在答复中告知申请人上述政府信息不存在。

  据了解,申请人在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之前,已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沙湾街道办事处申请公开某某华苑一期2011年6月的相关材料,沙湾街道办已作出答复。因此,被申请人在答复中未告知申请人可向沙湾街道办申请公开。

  第三,本案符合法定程序。2024年6月12日,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较多,经我局负责人同意,我局于2024年7月9日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我局随后于8月2日作出答复,并于8月3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因此,我局依法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我局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区人民政府维持我局作出的《答复》。

  本府查明:

  2024年6月12日,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1、广州市番禺沙湾街某某华苑一期2011年6月份签订物业服务合同;2、广州市番禺沙湾街某某华苑一期2011年6月管理规约;3、广州市番禺沙湾街某某华苑一期2011年6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4、广州市番禺沙湾街某某华苑一期2011年6月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会议内容;5、广州市番禺沙湾街某某华苑一期2011年6月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资料;6、广州市番禺沙湾街某某华苑一期2011年6月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内容资料;7、广州市番禺沙湾街某某华苑一期2011年6月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内容资料;8、广州市番禺沙湾街某某华苑一期2011年6月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名单;9、广州市番禺沙湾街某某华苑一期2011年6月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内容摘要;10、广州市番禺沙湾街某某华苑一期2011年6月业主委员会备案内容。7月9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8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并于8月3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有受理并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在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6月12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7月9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期限,8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并于8月3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广州市番禺沙湾街某某华苑一期2011年6月份签订物业服务合同;2、广州市番禺沙湾街某某华苑一期2011年6月管理规约;3、广州市番禺沙湾街某某华苑一期2011年6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4、广州市番禺沙湾街某某华苑一期2011年6月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会议内容;5、广州市番禺沙湾街某某华苑一期2011年6月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相关资料;6、广州市番禺沙湾街某某华苑一期2011年6月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内容资料;7、广州市番禺沙湾街某某华苑一期2011年6月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内容资料;8、广州市番禺沙湾街某某华苑一期2011年6月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名单;9、广州市番禺沙湾街某某华苑一期2011年6月业主大会定期会议、临时会议内容摘要;10、广州市番禺沙湾街某某华苑一期2011年6月业主委员会备案内容”,被申请人经检索后发现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遂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的做法并无不妥,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2日作出的番住建依〔2024〕2**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四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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