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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825号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2-19 15:32:2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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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825号

  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某某物业发展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4日作出的南府信息公开复〔2024〕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公开职责。

  申请人称:

  其在番禺*道以*、兴*路以*、长*路以*有合法用地和建筑物,因被告知该地块被纳入里**村旧村改造范围,后为核实征收项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于2024年7月9日依法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涉及该建设项目的:广州市番禺区**永久陵园及相关单位与拆迁部门签订的补偿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拆迁补偿协议、土地收储协议等能体现案涉地块及建筑物价值的协议)、补偿款支付凭证。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1日签收。

  2024年7月22日我收到案涉答复,被申请人告知因无以本机关名义作出的上述信息,所以无法公开上述信息。申请人认为该答复内容明显违反法律规定,负有信息公开职责的单位不仅包括制作单位,还包括保存单位。根据番禺区城市更新局作出的信息公开答复以及《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洞村更新改造项目实施监管协议》第三条第三项的规定,项目改造范围内的补偿安置协议(复印件)应当报被申请人存档,因此被申请人属于补偿安置协议的存档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被申请人明显对本案政府信息负有公开职责,其答复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属于行政不作为。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予以撤销,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4年7月11日,我镇收到申请人委托律师邮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所需的政府信息一栏的填写内容为:“申请人在番禺区番禺*道以*、兴*路以*、长*路以*有合法用地和建筑物,因被告知该地块被纳入里仁村旧村改造范围,申请人为了解征收项目合法性,特申请公开涉及申请人上述地块和建筑物的如下政府信息:广州市番禺区**永久陵园及相关单位与拆迁部门签订的补偿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拆迁补偿协议、土地收储协议等能体现案涉地块及建筑物价值的协议)、补偿款支付凭证。经核,我镇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中未制作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补偿协议、补偿款支付凭证信息。因此,我镇于2024年7月17日作出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告知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并告知其救济路径,内容合法。该答复于2024年7月20日邮寄送达了申请人,送达程序亦合法。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区人民政府维持我镇作出的《答复》。

  本府查明:

  2024年7月9日,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广州市番禺区**永久陵园及相关单位与拆迁部门签订的补偿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拆迁补偿协议、土地收储协议等能体现案涉地块及建筑物价值的协议)、补偿款支付凭证。7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载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本机关档案信息存档中无以本机关名义制作的你单位所申请公开“广州市番禺区**永久陵园及相关单位与拆迁部门签订的补偿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拆迁补偿协议、土地收储协议等能体现案涉地块及建筑物价值的协议)、补偿款支付凭证”信息,本机关无法向你单位公开。7月19日,被申请人将《答复》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人民政府具有受理并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在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7月9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7月17日作出《答复》,7月19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广州市番禺区**永久陵园及相关单位与拆迁部门签订的补偿协议(包括但不限于拆迁补偿协议、土地收储协议等能体现案涉地块及建筑物价值的协议)、补偿款支付凭证。”,被申请人经检索后发现其并没有制作和保存上述信息,遂告知申请人该信息不存在的做法,并无不妥,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张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南村政人民政府作出的南府信息公开复〔2024〕**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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