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语言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公众互动 > 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862号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5-02-21 15:45:41 阅读次数:-
字体大小: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862号

  申请人:贺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6日作出的番住建依〔2024〕3**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第一,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不是我申请公开的信息。我申请公开的是被申请人依职责划定的物业服务区域或者物业管理区域,被申请人公开的是物业公司和开发商的备案及备案相关的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被申请人的答复内容不是我申请公开的信息。我申请公开的是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某某某花园二期内每个物业服务区域或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以及划定时间,物业服务区域和物业管理区域是《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表述同一概念的不同用词。被申请人清楚划定物业服务区域是被申请人的行政职责,但被申请人在3**号信息公开答复中提到的“本机关已于2024年7月22日作出《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番住建依〔2024)2**号),已向你公开备案回执(番物区备〔2018〕第1**号,某某某花园二期,落款日期:2018年11月9日)及相关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备案回执(番物区备〔2020〕第6*号,某某某花园二期八组团,落款日期:2020年12月31日)及相关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信息。”,并不是被申请人依职责划定的物业服务区域。

  第二,被申请人公开的物业公司和开发商备案的时间,与被申请人依职责划定物业服务区域的时间不符,备案时间晚于被申请人依职责划定4组团和5组团物业服务区域10余年,被申请人公开的物业公司和开发商的备案信息不是我申请公开的物业服务区域。某某某花园二期总共有7个组团,目前的情况为:(1)1、2、3组团尚未建设,目前是荒地;(2)4组图2005年10月份验收交付;

  (3)5组团2009年交付;(4)6组团交付时间不清楚;(5)7组团2018年交付。1、2、3组团尚未建设,目前是荒地,被申请人未划定物业服务区域,4组图2005年10月份验收交付,被申请人应在2005年左右划定的物业服务区域,5组团2009年交付,被申请人应在2009年左右划定的物业服务区域。被申请人提到的2**号信息公开答复中公开的备案回执(番物区备〔2018〕第1**号,某某某花园二期,落款日期:2018年11月9日)所附的相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编号为穗规地证2006****号,穗规地证200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7组团的用地红线,是物业公司2018年对7组团的备案。备案回执(番物区备〔2020〕第6*号,某某某花园二期八组团,落款日期:2020年12月31日)所附的相关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为开发商对2020年新建的开发商所称的某某某花园二期8组团的备案,该2个备案的形成时间晚于4组团交付时间13年,晚于5组团交付时间将近10年,2个备案时间远晚于被申请人依职责划定4组团和5组团物业服务区域的时间。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我局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的行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依法划定、调整物业服务区域”,可知我局作为番禺区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的行政职权。

  第二, 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内容适当。2024年8月14日,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内容包括:1、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划定的某某某花园二期内每个物业服务区域的范围以及划定时间;2、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划定的某某某花园二期内每个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以及划定时间。被申请人接到申请后随即开展处理工作。

  经查,2024年6月27日,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内容包括:1、某某某花园二期当前划定的物业服务区域;2、某某某花园二期物业服务区域的历史调整记录和附图。我局于7月22日作出《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番住建依〔2024〕2**号)向申请人公开了《备案回执》(番物区备〔2018〕1**号、番物区备〔2020〕6*号)以及相关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我局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划定的某某某花园二期内每个物业服务区域的范围以及划定时间与其在2024年6月27日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一致的。因此,我局回复申请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于《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番住建依[2024〕2**号)中进行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被申请人依法已将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获取的区域备案相关信息向申请人公开。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认为,其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为我局依职责划定的物业服务区域或物业管理区域,而非我局公开的物业公司和开发商的备案及备案材料。某某某花园二期办理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备案的时间为2018年及2020年。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2008修订)》第八条规定“新建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划定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示。已经实施物业管理的区域,由物业服务企业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的物业管理区域,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及《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2018修改)》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划定或者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五条的规定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分局申请办理物业管理区域备案手续。报送资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区分局应当当场出具加盖印章的书面回执。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划定或者确定物业管理区域不合理的,区分局应当自收到备案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物业管理(服务)区域的划分是由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等向被申请人申请物业管理(服务)区域备案而确定,并无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我局依职权进行划分。因此,申请人的理由并无法律依据。

  第三,本案符合法定程序。2024年8月14日,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局于2024年9月6日作出答复,并于当天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依法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程序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我局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区人民政府维持我局作出的《答复》。

  本府查明:

  2024年8月14日,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1、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划定的某某某花园二期内每个物业服务区域的范围以及划定时间; 2、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划定的某某某花园二期内每个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以及划定时间。9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载明:本机关已于2024年7月22日作出《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番住建依〔2024〕2**号),已向你公开备案回执(番物区备〔2018〕第1**号,某某某花园二期,落款日期:2018年11月9日)及相关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备案回执(番物区备〔2020〕第6*号,某某某花园二期八组团,落款日期:2020年12月31日)及相关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信息。同日,被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将《答复》送达给申请人。

  另查明,2024年6月27日,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1、某某某花园二期当前划定的物业服务区域;2、某某某花园二期物业服务区域的历史调整记录和附图。7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番住建依〔2024〕2**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载明:你申请公开的某某某花园二期当前划定的物业服务区域、某某某花园二期物业服务区域的历史调整记录和附图信息,已通过电话与你沟通,你申请公开的附图为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同意公开(见附件)。附件内容为:1.备案回执(番物区备〔2018〕第1**号);2.备案回执(番物区备〔2020〕第6*号);3.备案回执(番物区备〔2018〕第1**号)相关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4.备案回执(番物区备〔2020〕第6*号)相关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7月23日,被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将番住建依〔2024〕2**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番住建依〔2024〕2**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区人民政府认为被申请人公开的相关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错误,于2024年10月12日作出番禺府行复〔2024〕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2日作出的番住建依〔2024〕2**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2024年11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番住建依〔2024〕4**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向申请人公开了涉及某某某花园二期的《备案回执》和相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附图。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11月11日,本府作出番禺府行复〔2024〕862号《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通知书》,并分别送达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建设局具有受理并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在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8月14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9月6日作出《答复》,并于同日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划定的某某某花园二期内每个物业服务区域的范围以及划定时间; 2、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划定的某某某花园二期内每个物业管理区域的范围以及划定时间”,被申请人经审查发现该信息与其在2024年6月27日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一致的,其已另案向申请人公开了涉及某某某花园二期的番物区备〔2018〕1**号、番物区备〔2020〕6*号两份《备案回执》以及相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相关附图,据此作出的《答复》并无不妥,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理据不足,本府予以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6日作出的番住建依〔2024〕3**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四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放弃
继续访问继续访问
穗好办
  • 扫一扫
    添加
    “穗好办”
    小程序
手机版
智能问答
微信
  • 番禺政府网
    关注 · 微信
机构专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