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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513号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0-23 16:04:30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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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513号

  申请人:南浦某某花园第二届业主委员会。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6日作出的番绿罚决字〔2023〕第03*号《广州市番禺区园林绿化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申请人所在小区招标确定了广州某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作为小区树木修剪单位,对园区绿化进行优化。2023年8月2日在与某某公司(乙方)签订《南浦某某树木修剪施工合同》,并约定:乙方施工人员必须按照施工现场园林局人员的指导意见实施,乙方自行承担在本合同项目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违法,安全,消防风险防范等一切事项的费用和责任;如因乙方未按指导意见施工造成工程验收不通过,一切责任由乙方负责;工程严格按照报送被申请人备案的方案执行。后被申请人在批复中指出“已经收到方案,因近期修剪报备较多,修剪前请先联系修剪指导(林工138***)对接时间,修剪高度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决定,修剪期间必须听从修剪指导的意见,如不听指导造成的违规修剪,造成后果责任自负”。

  2023年11月1日至7日第三人修剪施工期间,联系被申请人修剪指导林工,林工称无法到现场另委派杨工在现场监管和指导。在杨工的指导下修剪237颗树(包括40颗大叶榕、100颗杧果树等)、砍伐75颗桉树。因部分杧果树靠近海馨苑与丰收路之间围墙边,影响围墙下人行通道通行,2023年11月13日在广大业主的请求下,申请人原主任要求对其中12颗杧果树复剪。

  2023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对南浦某某花园海*苑与丰*路之间围墙边的杧果树不按技术规范修剪树木立案调查,认为在海*苑与丰*路之间围墙边51颗杧果树过度修剪,违反了《广州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经听证,对46、40、33、32号树木不予处罚。对其余47株树木降档处罚。2024年5月16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广州市绿化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广州市绿化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处以罚款74040元。收到决定书15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每日按照3%加处罚款。

  我会认为:根据2021年实施的《广州市树木修剪技术指引》第7.2条安全修剪的规定,人行道树木枝下高应在2.5m-3.5m。第7.4条规定,当树木与建筑物(构造)物发生冲突时,应及时按表1规定的安全距离进行修剪,即离屋顶(屋檐)、门窗等垂直距离、水平距离均应为0.3-0.5m,被申请人所称过度修剪的树木位于围墙边,且两边均是人行道,修剪高度应符合上述7.2、7.4条安全修剪的规定,保障行人通行便利。申请人的修剪符合上述规定,不构成过度修剪。

  退一步讲,树木修剪需考量繁杂的现场因素,被申请人在批复中明确指出修剪高度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决定,修剪期间必须听从修剪指导的意见。除12株复剪的杧果树外,某某公司在修剪过程中均听从被申请人的意见,不存在自作主张。若认为修剪不当,被申请人应提供某某公司不按照指令修剪的证据。否则视为举证不能,即使有过度修剪的,修剪责任也应由指导人员承担而非我委承担。另复剪的12株杧果树也没有超出指导人员指导下其他树木的修剪范围,应同一视之。经我委查看,现被处罚47株树木,均生机勃勃,我委并没有造成严重损害后果。另外,我委已经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专业的绿化公司实施修剪树木,我委不是具体修剪行为的实施方,不是违法行为的主体,不应成为处罚对象。每日加处3%罚款严重超出了我委的承担能力,请求予以减免。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予以撤销,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我局具有依法查处违反绿化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职权。《广州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其他单位实施的除外。”根据《关于印发<广州市番禺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我局作为番禺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违反《广州市绿化条例》的行为查处和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申请人作为案涉小区绿地保护管理责任人,其作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对人,主体适格。《广州市绿化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四)居住区绿地由提供管理服务的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人的,由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绿化保护和管理技术标准,以及与绿化相关的交通安全、通讯、无障碍等技术标准对绿地进行保护和管理。”根据前述规定,申请人是南浦某某花园的业主委员会,其作为案涉小区的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人,有义务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对案涉小区绿地进行保护和管理,该义务不因申请人委托第三方实施或与第三方之间的约定而发生转移。且某某公司对案涉树木进行修剪,是基于申请人的委托实施,相应的法律后果也应由委托人即申请人承担。综上,申请人作为案涉小区绿地保护管理责任人,应承担案涉树木不当修剪的法律责任,故其作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对人,主体适格。

  第三,我局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3年11月12日,我局根据市民投诉到番禺区洛浦街南浦某某花园现场检查,发现某某花园海*苑与丰*路之间存在51株杧果树已被过度修剪的情况。

  2023年11月27日,申请人接受我局的询问调查,申请人的专职人员陈述案涉树木修剪已按照规定进行报备,施工单位为某某公司,其在2023年11月1日至11月7日进行第一次修剪,后由于业主不满修剪效果,申请人要求某某园林公司继续修剪,某某公司于2023年11月13日对位于小区外围的树木进行补充修剪。

  2023年11月30日,某某公司接受我局的询问调查,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确认通过招投标获得南浦某某花园修剪树木项目,在2023年11月1日至11月7日对南浦某某花园的树木进行修剪,后因业主反映,申请人要求其进一步修剪。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其在11月13日对南浦某某花园海*苑和丰*路之间小区围墙边上的树木进行第二次修剪。

  我局通过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绿化单位对现场调查,发现51株树木涉及不当修剪,树种均为杧果,认定均属于过度修剪。据此,我局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申请人未按技术规范修剪,过度修剪51株杧果树,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第四,我局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罚款数额恰当合理。《广州市绿化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四)擅自修剪历史名园、特色风貌林荫路的树木,或者未按照有关树木修剪技术规范修剪的,处以每株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第38项规定,未按技术规范修剪胸径20厘米以上40厘米以下的树木行为属于一般档次,应当处以每株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未按技术规范修剪胸径40厘米以上80厘米以下树木的行为属于较重档次,应当处以每株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本案,申请人未按规范修剪胸径分别是38.4厘米、36.5厘米、39.8厘米、35.7厘米、31.6厘米、40.2厘米、35.1厘米、32.4厘米、31.8厘米、29.8厘米、24.4厘米、29厘米、31厘米、35厘米、28.6厘米、33.7厘米、39厘米、33.2厘米、40.9厘米、33.4厘米、47厘米、38厘米、34厘米、36厘米、53.3厘米、42.5厘米、37.5厘米、36. 2厘米、52厘米、46.9厘米、46.3厘米、52.4厘米、30.2厘米、37.1厘米、34.7厘米、44厘米、45. 2厘米、52.1厘米、26.8厘米、31.5厘米、31.2厘米、38.9厘米、34.1厘米、35.8厘米、32.4厘米、29.9厘米、35.6厘米、28.1厘米、28.8厘米、33.6厘米和34.8厘米,按前述规定应分别处3380元、3237.5元、3485元、3177.5元、2870元、3507. 5元、3132. 5元、2930元、2885元、2735元、2330元、2675元、2825元、3125元、2645元、3027.5元、3425元、2990元、3533.75元、3005元、3762.5元、3350元、3050元、3200元、3998.75元、3593.75元、3312.5元、3215元、3950元、3758.75元、3736.25元、3965元、2765元、3282.5元、3102.5元、3650元、3695元、3953.75元、2510元、2862.5元、2840元、3417.5元、3057.5元、3185元、2930元、2742.5元、3170元、2607.5元、2660元、3020元和3110元罚款,合计162375元罚款。

  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结合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我局对编号46、40、33、32号的4株杧果树不予处罚,对其余47株杧果树降档处罚,分别处以1880元、1737.5元、1985元、1677. 5元、1370元、1507. 5元、1632.5元、1430元、1385元、1235元、830元、1175元、1325元、1625元、1145元、1527. 5元、1925元、1490元、1533. 75元、1505元、1762. 5元、1850元、1550元、1700元、1998. 75元、1593.75元、1812.5元、1715元、1950元、1758.75元、1736.25元、1782.5元、1602.5元、1650元、1695元、1953.75元、1010元、1340元、1917.5元、1557.5元、1685元、1430元、1670元、1107.5元、1160元、1520元和1610元罚款,合计74040元罚款。由上可知,案涉处罚决定已充分考虑申请人的违法情节与社会危害性,给予降档进行处罚。我局作出的案涉处罚决定,适用法律正确,幅度适当,符合法律规定。

  第五,我局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2023年12月27日,我局对申请人在番禺区洛浦街某某花园过度修剪51株杧果树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1月11日,我局作出《广州市番禺区园林绿化行政处罚告知书》(番绿罚告字〔2023〕第03*号),并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于2024年1月12日送达申请人,告知拟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6237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申请人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有权要求举行听证。2024年1月17日,我局根据申请人的听证申请,作出《广州市番禺区园林绿化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番绿罚听通字〔2024〕第1号),告知申请人于2024年2月1日9时30分在我局举行听证,请其准时参加。2024年5月16日,我局经综合考虑本案违法情节与申请人陈述申辩意见,作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对申请人处以74040元罚款,并通过邮寄的方式于2024年5月17日送达申请人。我局作出涉案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并保障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

  综上,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请求区人民政府维持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府查明:

  2023年11月12日,被申请人根据市民投诉到番禺区洛浦街南浦某某花园现场检查,发现某某花园海*苑与丰*路之间存在51株杧果树已被过度修剪的情况。11月27日,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的询问调查,申请人的专职人员陈述案涉树木修剪已按照规定进行报备,施工单位为某某公司,其在2023年11月1日至11月7日进行第一次修剪,后由于业主不满修剪效果,申请人要求某某园林公司继续修剪,某某园林公司于2023年11月13日对位于小区外围的树木进行补充修剪。2023年11月30日,某某公司接受被申请人的询问调查,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确认通过招投标获得南浦某某花园修剪树木项目,在2023年11月1日至11月7日对南浦某某花园的树木进行修剪,后因业主反映,申请人要求其进一步修剪。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其在11月13日对南浦某某花园海馨苑和丰收路之间小区围墙边上的树木进行第二次修剪。被申请人通过委托有资质的专业绿化单位对现场调查,发现51株树木涉及不当修剪,树种均为杧果,认定均属于过度修剪。申请人未按规范修剪胸径分别是38.4厘米、36.5厘米、39.8厘米、35.7厘米、31.6厘米、40.2厘米、35.1厘米、32.4厘米、31.8厘米、29.8厘米、24.4厘米、29厘米、31厘米、35厘米、28.6厘米、33.7厘米、39厘米、33.2厘米、40.9厘米、33.4厘米、47厘米、38厘米、34厘米、36厘米、53.3厘米、42.5厘米、37.5厘米、36. 2厘米、52厘米、46.9厘米、46.3厘米、52.4厘米、30.2厘米、37.1厘米、34.7厘米、44厘米、45. 2厘米、52.1厘米、26.8厘米、31.5厘米、31.2厘米、38.9厘米、34.1厘米、35.8厘米、32.4厘米、29.9厘米、35.6厘米、28.1厘米、28.8厘米、33.6厘米和34.8厘米,按前述规定应分别处3380元、3237.5元、3485元、3177.5元、2870元、3507. 5元、3132. 5元、2930元、2885元、2735元、2330元、2675元、2825元、3125元、2645元、3027.5元、3425元、2990元、3533.75元、3005元、3762.5元、3350元、3050元、3200元、3998.75元、3593.75元、3312.5元、3215元、3950元、3758.75元、3736.25元、3965元、2765元、3282.5元、3102.5元、3650元、3695元、3953.75元、2510元、2862.5元、2840元、3417.5元、3057.5元、3185元、2930元、2742.5元、3170元、2607.5元、2660元、3020元和3110元罚款,合计162375元罚款。

  考虑本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结合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意见,被申请人对编号46、40、33、32号的4株杧果树不予处罚,对其余47株杧果树降档处罚,分别处以1880元、1737.5元、1985元、1677. 5元、1370元、1507. 5元、1632.5元、1430元、1385元、1235元、830元、1175元、1325元、1625元、1145元、1527. 5元、1925元、1490元、1533. 75元、1505元、1762. 5元、1850元、1550元、1700元、1998. 75元、1593.75元、1812.5元、1715元、1950元、1758.75元、1736.25元、1782.5元、1602.5元、1650元、1695元、1953.75元、1010元、1340元、1917.5元、1557.5元、1685元、1430元、1670元、1107.5元、1160元、1520元和1610元罚款,合计74040元罚款。

  2023年12月2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番禺区洛浦街某某花园过度修剪51株杧果树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2024年1月11日,被申请人作出《广州市番禺区园林绿化行政处罚告知书》(番绿罚告字〔2023〕第03*号),并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于2024年1月12日送达申请人,告知拟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6237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申请人可在收到告知书之日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有权要求举行听证。2024年1月17日,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听证申请,作出《广州市番禺区园林绿化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番绿罚听通字〔2024〕第1号),告知申请人于2024年2月1日举行听证。2024年5月16日,被申请人经综合考虑本案违法情节与申请人陈述申辩意见,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广州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广州市绿化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责令申请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以74040元罚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通过邮寄的方式于2024年5月17日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广州市绿化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其他单位实施的除外。”据此,被申请人作为番禺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违反《广州市绿化条例》的行为查处和实施行政处罚。

  《广州市绿化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四)居住区绿地由提供管理服务的物业服务人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人的,由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负责;……。”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绿化保护和管理技术标准,以及与绿化相关的交通安全、通讯、无障碍等技术标准对绿地进行保护和管理。”根据前述规定,申请人是南浦某某花园的业主委员会,其作为案涉小区的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人,有义务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对案涉小区绿地进行保护和管理,该义务不因申请人委托第三方实施或与第三方之间的约定而发生转移。且某某公司对案涉树木进行修剪,是基于申请人的委托实施,相应的法律后果也应由委托人即申请人承担。申请人作为案涉小区绿地保护管理责任人,应承担案涉树木不当修剪的法律责任,故其作为案涉行政处罚决定的相对人,主体适格。《广州市绿化条例》 第三十九条规定:“修剪树木的,应当由绿地保护和管理责任人按照兼顾公共安全和树木正常生长原则制定修剪方案,并按照有关树木修剪技术规范进行修剪。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和指导。修剪公共绿地的树木,应当由专业养护单位进行。修剪单位附属绿地和居住区绿地的树木,应当将修剪方案提前十日在现场显著位置公示,并告知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监督,确保修剪符合规范要求。

  古树名木和古树后续资源的修剪适用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罚:(四)擅自修剪历史名园、特色风貌林荫路的树木,或者未按照有关树木修剪技术规范修剪的,处以每株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第38项规定,未按技术规范修剪胸径20厘米以上40厘米以下的树木行为属于一般档次,应当处以每株2000元以上3500元以下罚款:未按技术规范修剪胸径40厘米以上80厘米以下树木的行为属于较重档次,应当处以每株3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在本案中,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专业单位调查报告、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不按技术规范修剪树木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广州市绿化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被申请人经调查后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责令申请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处以7404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张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16日作出的番绿罚决字〔2023〕第03*号《广州市番禺区园林绿化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四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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