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570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2日在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对其投诉工单作出的回复(以下简称涉案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回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我是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某某台小区*栋6**房业主,曾反映所在的某某台小区住宅的停车场经营者,违反了《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州市住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议价规则(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议价规则》)规定前提下,擅自制定了停车场收费标准,要求根据《广州市停车场条例》中第六十条进行查处。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2日回复我 :我投诉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反映物业管理问题。区政府分派东环街道办事处跟进议价问题,我局跟进是否属于乱收费问题。接到市民投诉后,我局立即进行调查处理,情况如下:1、该住宅小区的开发商是广州市番禺区某某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物业管理是广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该停车场的收费单位是广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取得《广州市经营性停车场备案证明》,该证明上显示停车位数量少于1000个,根据《广州市普通住宅配套自有产权车位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2023年2版)》的规定,车位物业管理费最高限价为120元/月·个;3、广州市番禺区某某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已按照《议价规则》与业主进行了协商议价,双方存在较大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协商程序终止。停车场经营者与业主已协商议价且协商议价程序终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经营者有权依法自主定价。我局暂未发现违法问题,决定不予立案。”
同时,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回复与我所要求依法履职的请求无关联性,纯属答非所问,乱作答,首先,停车经营者没按《议价规则》与业主进行了协商议价。而且,我所反映的事项为“地下停车场收费的标准的制定,违反了《议价规则》中住宅停车场经营者没有在停车场的主要出入口公示成本情况等相关内容,也没有与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所以该收费标准是违法而制定的,请求被申请人根据《广州市停车场条例》中第六十条进行查处。”和上述答复中经营者是否有权“依法自主定价”并无关联,被申请人对事实的认定不清而作出的错误的答复。
另外,我想阐明一个观点:“依法自主定价”不等同于“擅自定价”。所谓的“依法自主定价”里面所依照的“法”,是指《广州市停车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议价规则》等法律法规。
而《议价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五条“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除依法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外,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依法自主制定。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重要商品价格或者服务价格,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价格行为规则,引导、规范经营者依法自主定价。”里面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价格行为规则”由广州市价格主管部门所制定的,同时意味着《议价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而制定来引导、规范停车场经营者的定价行为的,任何妄图通过偷换概念、曲解法律来掩饰违法行为,都是可耻无比的。截至2024年6月27日,被申请人仍然没有依法处理,没有做到依法行政。
被申请人不依法履职,对小区住宅停车场经营者违纪违法问题乱作答,没有依据《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小区住宅停车场经营者法行为进行约束管理,使其至今逍遥法外,猖狂至极。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回复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予以撤销,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申请人举报线索的基本情况。2024年6月4日,我局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工单(区政府分派至我局主要为举报违规上调机动车停车费收费标准问题,实为举报线索),主要内容为:广州某某台小区违法制定停车场收费标准,要求我局依法查处。
第二,我局对举报线索的核查情况。因2024年5月初起,已有其他投诉举报人就本案的相关问题向我局举报,2024年5月22日,我局到被举报人处就相关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核查。发现情况如下:1、该住宅小区的开发商是广州市番禺区某某建设综合
开发公司,物业管理是广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该停车场的收费单位是广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取得《广州市经营性停车场备案证明》,该证明上显示停权车位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2023年版)》的规定,车位物业管理费最高限价为120元/月·个。2、广州市番禺区某某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在某某台小区公示栏和停车场主要出入口公示了《关于请求启动某某台小区停车场停放服务费收费协商议价的函》,说明了“制定依据、成本情况”。3、经核实,东环街道办事处在某某台小区公示了《东环街关于组织开展征集某某台小区地下停车场车位月租、临停服务收费议价的通知(含附件)》,2024年1月2日至2024年1月16日期间组织全体业主,采用电子征集和书面征集意见的形式对某某台小区地下停车场车位月租、临停服务收费方案征询意见。4、经核实,广州市番禺区某某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已按照《议价规则》与业主进行了协商议价,双方存在较大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协商程序终止。停车场经营者与业主已协商议价且协商议价程序终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经营者有权依法自主定价。暂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申请人反映的价格违法的证据,鉴于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立案条件,我局于2024年5月31日决定不予立案。
第三,我局依法告知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我局在作出了上述不予立案的决定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即2024年6月12日将处理结果短信告知申请人。
综上,我局在处理申请人举报的过程中,严格依法依规,全过程均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不存在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形,请求区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4年6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向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反映的投诉工单,番禺区人民政府分派至被申请人主要为举报违规上调机动车停车费收费标准问题,主要内容为:广州某某台小区违法制定停车场收费标准,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因2024年5月初起,已有其他投诉举报人就涉案问题向被申请人举报,2024年5月22日,被申请人到被举报人处就相关投诉举报线索进行核查。经核查,该住宅小区的开发商是广州市番禺区某某建设综合开发公司,物业管理是广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该停车场的收费单位是广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取得《广州市经营性停车场备案证明》,该证明上显示《广州市普通住宅配套自有产权车位前期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2023年版)》的规定,车位物业管理费最高限价为120元/月/个。2023年7月31日,东环街道办事处收到广州市番禺区某某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出具的《关于请求启动某某台小区停车场停放服务收费协商议价的函》,函件内容为请求启动某某台地下停车场协商议价事宜,并附上议价方案文件资料,书面报告启动协商议价程序的有关情况(收费方案为:临停3元/小时,12小时限价20元;月保车位价格为600元/月/个)。2023年8月14日起,广州市番禺区某某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在某某台小区公示栏和停车场主要出入口公示了《关于请求启动某某台小区停车场停放服务费收费协商议价的函》,说明了“制定依据、成本情况”。东环街道办事处在某某台小区公示了《东环街关于组织开展征集某某台小区地下停车场车位月租、临停服务收费议价的通知(含附件)》,2024年1月2日至2024年1月16日期间组织全体业主,采用电子征集和书面征集意见的形式对某某台小区地下停车场车位月租、临停服务收费方案征询意见。广州市番禺区某某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已按照《议价规则》与业主进行了协商议价,双方存在较大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协商程序终止。停车场经营者与业主已协商议价且协商议价程序终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经营者有权依法自主定价。暂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申请人反映的价格违法的证据,鉴于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的立案条件,2024年5月31日,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6月12日,被申请人将处理结果短信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广州市停车场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依法查处停车场违法收费行为。”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住宅停车场议价规则的规定进行协商议价的,建设单位、停车场经营者不得制定、提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协商过程进行指导和协调。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未依法协商议价,擅自制定、提高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行为进行查处。”根据《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住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议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发改〔2022〕12号),“在《议价规则》试行到期至新规则出台前,我市住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议价参照穗发改〔2021〕8号文执行”,参照《广州市住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议价规则(试行)》(穗发改〔2021〕8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积极履行职责,做好住宅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为住宅停车场协商双方有效开展议价创造便利条件:(一)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本规则的实施进行指导和评估,并对我市住宅停车场收费开展价格监测工作,及时分析我市住宅停车场收费状况,为住宅停车场收费协商议价提供信息参考。据此,被申请人具有查处停车场违法收费行为的职权。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住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议价有关事项的通知(穗发改〔2022〕12号)》规定:“《广州市住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议价规则(试行)》(穗发改〔2021〕8号)将于2022年2月1日到期,目前正按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程序评估试行情况和组织修订工作。在《议价规则》试行到期至新规则出台前,我市住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议价参照穗发改〔2021〕8号文执行。”《广州市住宅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协商议价规则(试行)》(穗发改〔2021〕8号)第五条规定:“对于已售住宅,需制定或提高住宅停车场收费标准的,住宅停车场经营者与业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住宅停车场收费标准进行协商:(一)住宅停车场经营者向业主提出制定或提高住宅停车场收费标准的书面要求,启动住宅停车场收费协商议价程序。住宅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启动协商议价程序的有关情况(包括车位产权文件、车位数量、车位位置、商业和住宅停车位区分情况、车位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基本情况,以及拟制定或者调整的停车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制定依据、成本情况、收费标准有效期、有效期届满后的调价方式等内容)。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派员对协商过程进行指导和协调。(二)住宅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包括住宅小区及其停车场的主要出入口)主动公示上述书面报告,接受委托的还需公示委托授权资料;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业主可以依法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核查住宅停车场车位登记情况。(三)前项公示期满后,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根据业主大会授权、代表业主参与协商;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可由全体业主参与协商,也可以幢、单元或者楼层为单位推选业主代表参与协商。协商双方可以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停车收费标准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当作为双方协商议价的参考依据。(四)住宅停车场经营者与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住宅停车场经营者应当将协商过程和结果向业主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住宅停车场经营者对于公示期间收到的意见应当予以处理,并向业主反馈处理结果。公示期满后,住宅停车场经营者与业主应当根据协商结果签订停车服务合同,在合同中明确停车收费标准、收费标准有效期、有效期届满后的调价方式等内容。(五)从本条第二项的公示结束之日起,协商时间超过150日,双方仍然存在较大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协商程序终止。双方可以共同向街道、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书面提出调解申请,经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向公证机关申请公证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涉及权利义务纠纷的也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六条规定:“未按本规则规定的协商议价程序完成协商的,住宅停车场经营者不得擅自制定或者提高住宅停车场收费标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广州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工单实行分类限期办理,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二)非咨询类工单,自收到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并回复;……”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5日收到涉案工单,6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回复并答复申请人,程序合法。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广州某某台小区违法制定停车场收费标准,要求被申请人依法查处”等问题。经核实,广州市番禺区某某建设综合开发公司已按照《议价规则》与业主进行了协商议价,因双方存在较大争议、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协商程序终止。停车场经营者与业主已协商议价且协商议价程序终止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经营者有权依法自主定价。暂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申请人反映的价格违法的证据,鉴于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申请人遂决定不予立案的做法并无不妥,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6月12日在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对其投诉工单作出的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 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