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621号
申请人:林志某。
申请人:林某兴。
申请人:林某珍。
申请人:林伟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洛浦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5月6日作出的《关于林志某、林伟某、林某珍、林某兴等人申请就宅基地使用权事宜进行处理的回复函》(以下简称《回复函》),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一案,番禺区人民政府已依法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函》,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我父亲于2021年11月30日病故,因遗产问题,我们起诉到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时,林某洪拿出洛浦街西*村民委员会的宅基地规划图,我们才知道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西*村*村*街二巷*号(以下简称涉案地块)的宅基地是父亲林某侣的。于是我们在2023年8月31日用邮寄方式将申请书寄给被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对涉案地块的宅基地使用权依法作出处理,并调查西*村分配该宅基地给林某侣的准确时间,但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对我的申请书作出回复。
综上,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责令其对申请事项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案涉宅基地基本情况。林某女本名林某侣,生前有一段婚姻,配偶何某侏,两人于2008年12月9日离婚。林某侣与何某侏共生育5个子女,分别是林某洪、林志某、林伟某、林某珍、林某兴。林某侣于2021年11月30日因病死亡,其死亡时是单独户口。西一村统筹分配宅基地原则是按1992年12月31日在册户籍人员每人分配一分宅基地(包含1992年12月31日前村民户内向村申请宅基地在内),多除少补(如有超出面积的,由生产队调整,如面积不足,则由生产队补充)。截至1992年12月31日,林某侣大家庭有11人分地(林某侣、何某珠、林伟某、林某洪、黄某爱、林某明、林某霞、林某青、林志某、何某红、林某欣),共分得11分宅基地(共733.26平方米)。经查询宅基地底册,林某侣大家庭有7处宅基地,其中4处宅基地登记在林某侣名下。《番禺大石区南浦西一村社员宅基地使用证》*村*街*巷*号(1.2分地)土地是1986年4月10日日前由生产队统筹分配,登记在户主林某女(林某侣)名下。
第二,我街已积极履行相应职责,并按规定答复申请人。区人民政府于2024年1月29日作出番禺府行复〔2023〕8*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我街对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林志某、林伟某、林某珍、林某兴等人申请就宅基地使用权事宜进行处理的回复函》。我街收到前述《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再次对案涉宅基地进行调查、核实,并与申请人沟通了解相关情况。重新作出《回复函》,于2024年5月12日通过邮递方式向申请人送达案涉回复,已依法履行相关职责。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行政不作为”并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
第三,本案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范畴,亦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申请应当通过其他途径另行解决其家庭内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规定以及《番禺大石区南浦西一村社员宅基地使用证》载明:“本宅基地使用证在1986年4月10日前由各生产队统筹分配,当时分配的一般规则是登记在户主名下,但非户主个人独有。本宅基地使用证登记在户主林某女名下,但根据当时分配的一般规则非林某女个人独有。”可知,农村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取得分配资格、享有使用权,一般规则是登记在户主名下,但非户主个人独有,案涉宅基地登记在户主林某侣名下。
根据《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争议的案件,由争议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户”一般是指具有集体经济组织常驻户口且享受集体资产分配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宅基地使用权归属应当以家庭户为单位。“个人之间”关于宅基地权属的争议,应理解为家庭户与家庭户之间的宅基地使用权归属争议,而非家庭成员之间的争议。本案中,案涉宅基地已经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虽户主林某女(林某侣)已过世,但并不改变案涉宅基地使用权,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实质是要求对家庭户内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分配,属于其家庭成员的分家析产争议。家庭成员的分家析产争议应由当事人通过协商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不涉及行政确权问题,不属于《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规定的土地争议的受案范围。故此,我街道对于申请人的请求事项不具有法定处理职责。
综上,我街作出的《回复函》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区人民政府维持我街作出的《回复函》。
本府查明:
2023年9月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就宅基地处理问题邮寄的《申请书》,《申请书》中载明“2022年11月3日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3民初158**号开庭,开庭时林某洪出具《番禺大石区南浦西一村社员宅基地使用证(正本)》(附宅基地图),宅基地图明确标示西一村分给林某侣的宅基地面积为79.99平方米使用,该宅基地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西一工业路*村*街*巷*号。由林某洪出具的《番禺大石区南浦西一村社员宅基地使用证(正本)》,申请人才知道该宅基地是分给父亲林某侣使用,现该宅基地被林某洪霸占使用,建了一栋四层的违法大楼并出租他人使用,令属于每个申请人的五分之一的宅基地使用权和经济利益受损。关于该宅基地的使用权问题,申请人四人与林某洪多次沟通协商无果,现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该宅基地使用权作出处理,并调查西一村分配该宅基地给林某侣使用的准确日期。”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书》后,于9月、10月、11月多次分别约谈申请人与林某洪,并于2023年11月16日作出《关于林志某、林伟某、林某珍、林某兴等人申请就宅基地使用权事宜进行处理的回复函》中载明“因西一村工业路*村*巷*号宅基地分配时间距今较为久远,相关资料欠缺,经我街多次与西一村村委会调查、了解,并与林某洪及你们沟通、调解宅基地事宜,林某洪及你们均未提供更多相关资料。故此,对于你们申请的事项,我街无法进行更有效核实”,并将该回复于11月17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6日作出《关于林志某、林伟某、林某珍、林某兴等人申请就宅基地使用权事宜进行处理的回复函》,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1月29日 ,区人民政府作出番禺府行复〔2023〕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6日作出的《关于林志某、林伟某、林某珍、林某兴等人申请就宅基地使用权事宜进行处理的回复函》。
2024年5月6日,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回复函》,载明“据目前收集的资料显示林某女本名林某侣,生前有一段婚姻,配偶何某侏,两人于2008年12月9日离婚。林某侣与何某侏共生育5个子女,分别是林某洪、林志某、林伟某、林某珍、林某兴。林某侣于2021年11月30日死亡,其死亡时是单独户口。西一村统筹分配宅基地是按1992年12月31日在册户籍人员每人分配一分宅基地(包含1992年12月31日前村民户内向村申请宅基地在内),多除少补原则分配(如有超出面积,由生产队调整出户;如面积不足,则由生产队按先家庭内部调整、生产队内调整的顺序调整补充)。截至1992年12月31日,林某侣大家庭有11人分地(林某侣、何某珠、林伟某、林某洪、黄某爱、林某明、林某霞、林某青、林志某、何某红、林某欣),共分得11分宅基地(共733. 26平方米)。经查询宅基地底册,林某侣大家庭有7处宅基地,其中4处宅基地登记在林某侣名下。《番禺大石区南浦西一村社员宅基地使用证》*村*街*二巷*号(1.2分地)土地是1986年4月10日前由生产队统筹分配,登记在户主林某女(林某侣)名下。根据《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和宅基地使用证证载内容,明确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取得分配资格、享有使用权,一般规则是登记在户主名下,但非户主个人独有。现林某侣已故,经我街和我街督促西一村村委会多次与林某洪及你们沟通、调解宅基地事宜均未能成功。建议你们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户内宅基地分割(或“继承”)纠纷。”5月12日,被申请人将涉案《回复函》送达给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回复函》,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因本案案情复杂,2024年9月14日,本府决定延长本案行政复议审查期限30日。
本府认为:
《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社会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四)收集辖区内居民反映的问题,受理居民来信来访,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辖区内居民和单位的意见及要求,组织、协助或督促有关部门解决;……(九)尚有农村和经济联社的街道,负责指导、支持和帮助村民委员会和经济联社的工作,协调和管理涉农事务,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据此,被申请人具有收集本辖区内居民反映的问题,受理居民来信来访的职权。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第九条规定:“当事人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依法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乡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也可以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向有关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申请。”第十三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的申请,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认为应当受理的,在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处理。认为不应当受理的,应当及时拟定不予受理建议书,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同级人民政府、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交办或者有关部门转办的争议案件,按照本条有关规定审查处理。”第三十三条规定:“乡级人民政府处理土地权属争议,参照本办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严格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继续沿用省规定的面积标准。”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在收到区人民政府作出的番禺府行复〔2023〕8**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后,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并调查处理,被申请人直至2024年5月6日才作出涉案《回复函》答复申请人,属于程序违法。对于申请人就宅基地使用权问题,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对该宅基地使用权作出处理,并调查西一村分配该宅基地给林某侣使用的准确日期等”。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的《回复函》已针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重新调查核实并作出回复,告知了申请人其家族宅基地分配的基本情况,并建议申请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户内宅基地分割(或“继承”)纠纷的做法,并无不妥。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确认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洛浦街道办事处于2024年5月6日作出的《关于林志某、林伟某、林某珍、林某兴等人申请就宅基地使用权事宜进行处理的回复函》程序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四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