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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492号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4-10-23 16:32:46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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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492号

  申请人:伍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5日作出的番住建依〔2024〕1**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广州市番禺区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接番禺区沙湾街某某华苑*期(以下简称某某华苑*期)物业管理之久,业主人身及财产安全得不到保障。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第三点向我公开的政府信息并不是我申请公开的内容,被申请人告知我描述不够具体明确。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业主有权免费查询该信息。对于《答复》第二点,经审核检索,被申请人没有我申请公开的信息。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业主有权免费查询该信息。上述两点的回复,没有法律依据,我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并不是我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想要的内容,被申请人没有按照我的申请进行政府信息公开。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我局作出的《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我局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的行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依法划定、调整物业服务区域;(二)监督管理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物业承接查验、维修资金使用等物业管理活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我局作为番禺区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处理的行政职权。

  第二,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证据充分,内容适当。2024年5月11日,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某某华苑一期物业的政府信息包括:1.招投标备案;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3.消防验收备案;4.物业质量保修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5.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6.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7.承接查验协议、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查验记录和交接记录;8.物业管理用房清册(包括配置图纸和证明文件);9.房屋维修金的使用情况;10.物业服务区域划分的相关文件。我局接到申请后随即开展处理工作。

  (一)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某某华苑一期房屋维修金的使用情况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我局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某某华苑一期房屋维修金的使用情况属于可以公开的范围,我局依申请对上述政府信息进行公开并答复申请人。

  (二)关于申请公开物业招投标备案等材料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我局在数据管理系统进行检索,经检索,没有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某某华苑一期物业招投标备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消防验收备案、物业质量保修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的政府信息。我局在《答复》中告知申请人上述政府信息不存在。

  (三)关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查验记录和交接记录等材料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我局认为,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某某华苑一期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查验记录和交接记录、物业管理用房清册(包括配置图纸和证明文件)以及物业服务区域划分的相关文件内容描述不够具体明确,我局无法查找提供,已在《答复》中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我局已依法处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答复申请人。该答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证据充分,内容适当。

  第三,本案符合法定程序。2024年5月11日,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局于2024年6月5日作出答复,并于6月6日通过邮政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因此,我局依法处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程序规定,程序合法。

  综上,我局作出的《答复》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区人民政府维持我局作出的《答复》。

  本府查明:

  2024年5月11日,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某某华苑一期物业的政府信息:1.招投标备案;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3.消防验收备案;4.物业质量保修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5.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6.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7.承接查验协议、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查验记录和交接记录;8.物业管理用房清册(包括配置图纸和证明文件);9.房屋维修金的使用情况;10.物业服务区域划分的相关文件。6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载明:一、申请人申请公开的的某某华苑一期房屋维修金的使用情况信息,被申请人同意公开《关于某某华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的确认》(番物维字〔2009〕第1**号)。二、申请公开的该物业招投标备案、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消防验收备案、物业质量保修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信息,被申请人经审核检索,没有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三、申请公开的该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查验记录和交接记录、物业管理用房清册(包括配置图纸和证明文件)、物业服务区域划分的相关文件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由于内容描述不够具体明确,被申请人无法查找提供。同日,被申请人将《答复》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另查明,2024年7月6日,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进行沟通,明确了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某某华苑一期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查验记录和交接记录、物业管理用房清册(包括配置图纸和证明文件)、物业服务区域划分的相关文件信息”的具体内容。7月12日,被申请人将《物业管理用房情况说明》、《备案回执》直接送达给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经检索没有其所申请公开其他信息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2014年8月14日,本府作出番禺府行复〔2024〕492号《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通知书》,并分别送达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依法划定、调整物业服务区域;(二)监督管理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物业承接查验、维修资金使用等物业管理活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据此,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具有受理并处理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在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5月11日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于6月5日作出《答复》,并于6月5日邮寄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9.某某华苑一期房屋维修金的使用情况”,被申请人经审查后认为属于可以公开的信息,遂向申请人公开《关于某某华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情况的确认》,符合上述规定。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1.某某华苑一期物业招投标备案、2.前期物业服务合同、3.消防验收备案、4.物业质量保修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5.设施设备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6.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被申请人经检索后发现,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遂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做法,符合上述规定。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的“7.某某华苑一期物业承接查验协议、建设单位移交资料清单、查验记录和交接记录、8.物业管理用房清册(包括配置图纸和证明文件)、10.物业服务区域划分的相关文件信息”,被申请人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认为内容不明确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被申请人以“内容描述不够具体明确,无法查找提供”的理由直接回复申请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鉴于被申请人在本次行政复议期间已经与申请人进行沟通,明确了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的具体内容,将《物业管理用房情况说明》、《备案回执》直接送达给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经检索没有其所申请公开其他信息,现本府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答复已无实质意义,故应确认违法。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有理,本府予以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番住建依〔2024〕1**号《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四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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