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288号
申请人:曾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土地开发中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土地开发中心于2024年3月22日作出的番土发函〔2024〕3**号《复函》(以下简称《复函》),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复函》。
申请人称:
收回国有农场土地参照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把补偿费补偿给农科所、良种繁殖场两个事业单位不合理,农民没有得到任何补偿,按照国办发〔2001〕8号文,保护国有土地资源,规范国有农场地管理行为,维护国有农场的合法权益,依法收回国有农场土地使用权,应给予经济补偿,经济补偿参照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计算,并安排相应的社会保障费用。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复函》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涉案《复函》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依法应当予以驳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五)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以及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一条第二款:“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申请人通过信访方式向我中心反映情况,我中心作出涉案复函,仅是对申请人信访事项的答复,未减损申请人的权利和增加其义务,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根据前述规定,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第二,我中心作出涉案复函程序合法。申请人通过来访方式(信访件编号:LF440000202402066****)番禺区信访局反映对某某农场(*种繁殖场)征地补偿等事项。信访部门将申请人的信访事项转送我中心处理,我中心于2024年2月18日受理,并将受理告知书(番土发函〔2024)1**号)邮寄送达给申请人。我中心受理后,经过调查核实,于2024年3月22日作出涉案《复函》,并于3月25日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于3月26日签收。
根据《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规则》(国信发〔2022〕9号)第三条第二款第(五)项:“对信访人提出的申诉求决类信访事项,有权处理机关、单位应当区分情况,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办理:……(五)属于申请查处违法行为、履行保护人身权或者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职责的,依法履行或者答复”,以及第九条第二款:“适用第三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方式办理,但有关法律法规没有具体期限规定的,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履行或者答复。”的规定,我中心作出涉案复函的程序符合法律规定。
第三,我中心作出涉案复函事实清楚,内容合法。申请人向我中心反映了如下问题,问题一是“关于**农场(*种繁植场)场民户籍问题”。据向区农业农村局了解,广州市番禺区农业科研究所(广州市番禺区良种繁殖场)辖区居民大部分为区良种场的农职工及其亲属,主要是从事农业科研和农业生产等工作,虽然当时登为农业户口,但并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村民。具体意见相关职能部门答复为准。
问题二是“关于收回国有农用地补偿问题”。经核查,政府因土地备需要收回广州市番禺区农业科学研究所(广州市番禺区良种繁殖场)国有土地,面积为757. 581亩。根据《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征收土地预公告》(穗规划资源预征字(202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省、市、区有关法律法规,参照集体土地的补偿标准计算,并按照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30万元亩(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含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标准,2023年2月17日,我中心与石碁镇政府、区农科所(良种繁殖场)签订了《收回国有农用地补偿协议》(番土发征(2023〕1*号),2023年6月19日签订了《收回国有农用地补偿补充协议》(番土发征(2023)5*号),并已将相应的土地补偿款全额支付给了区农科所。
另外,关于**农场(良种繁殖场)土地权属问题,不属于我中心职能范围,故我中心建议申请人咨询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意见,以该部门答复意见为准。
故,针对申请人反映的以上几个问题,我中心经过核查后作出案涉复函,内容合法。
综上所述,涉案《复函》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我中心作出《复函》程序、内容合法,请求区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4年2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来访方式(信访件编号:LF440000202402066****)反映对**农场(良种繁殖场)场民户籍问题、征地补偿、**农场(良种繁殖场)土地权属等事项。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18日受理,并将受理告知书(番土发函〔2024)1**号)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经过调查核实,一、“关于**农场(良种繁植场)场民户籍问题”。据向番禺区农业农村局了解,广州市番禺区农业科研究所(广州市番禺区良种繁殖场)辖区居民大部分为区良种场的农职工及其亲属,主要是从事农业科研和农业生产等工作,虽然当时登为农业户口,但并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或者村民。二、“关于收回国有农用地补偿问题”。政府因土地备需要收回广州市番禺区农业科学研究所(广州市番禺区良种繁殖场)国有土地,面积为757. 581亩。2023年2月17日,被申请人与石碁镇政府、区农科所(良种繁殖场)签订了《收回国有农用地补偿协议》(番土发征(2023〕13号),2023年6月19日签订了《收回国有农用地补偿补充协议》(番土发征(2023)50号),并已将相应的土地补偿款全额支付给了区农科所。2024年3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复函》,并于3月25日通过邮寄方式向申请人送达,申请人于3月26日签收。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复函》,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6月14日,本府作出番禺府行复〔2024〕288号《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通知书》,并分别送达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本府认为:
《信访工作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在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2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来访方式反映对**农场(良种繁殖场)场民户籍问题、征地补偿、**农场(良种繁殖场)土地权属等事项,被申请人于2月18日受理,于2月19日将受理告知书邮寄送达给申请人。经过调查核实,被申请人于3月22日作出《复函》,并于3月25日将《复函》邮寄送达给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关于**农场(良种繁植场)场民户籍、收回广州市番禺区农业科学研究所(广州市番禺区良种繁殖场)国有农用地补偿支付情况。另外,关于**农场(良种繁殖场)土地权属问题,因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能范围,被申请人建议申请人咨询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意见。被申请人已经履行调查核实并答复的职责,据此作出的《复函》并无不妥,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土地开发中心于2024年3月22日作出的番土发函〔2024〕3**号《复函》。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四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