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择语言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 > 公众互动 > 行政复议 > 行政复议决定公开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289号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4-09-19 17:07:39 阅读次数:-
字体大小: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289号

  申请人:曾某某。

  申请人:苏某某。

  申请人:曾某某。

  申请人:谢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3月21日作出的番碁处告〔2024〕**号《处理意见书》(以下简称《处理意见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书》。

  申请人称:

  第一,关于你们反映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并入石碁镇某某社区进行管理的问题。1、番禺区农业科学研究所(区良种繁殖场)的户籍人员归口某某社区属地管理,并没有进辖区户籍人员进行事前通知,也没有交接时进行事中通知,全部为闭门保密会议。仅石碁镇政府在事后发了一张所谓的公告。严重违规违法,严重侵害辖区户籍人员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需要由基层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并报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批准。这一过程中,事前通知是确保相关利益方了解并参与到决策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居民委员会的规模调整和归属调整是需要进行事前通知的。这不仅是法律规定的要求,也是保障居民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

  上文引用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回复函中刻意忽略了法律中的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被删减的内容原文为:居民委员会根据居民居住状况,按照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一般在一百户至七百户的范围内设立。

  目前辖区居民合计840多户,辖区居民也有提出申请设立自己的居民委员,在户口人数和便于居民资质的原则上考虑,都合理、合规、合法符合成立自身居委员会的必要条件,为何石碁镇政府无作任何事前、事中的通知的前提下,强行把我们并入某某社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条规定,居民委员会向居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居民会议由居民委员会召集和主持。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十八周岁以上的居民、五分之一以上的户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居民小组提议,应当召集居民会议。涉及全体居民利益的重要问题,居民委员会必须提请居民会议讨论决定。

  目前辖区内人员被违法强行并入某某的情况下,按照原辖区内户籍840多户(一户按2人计算,最少1400-1600人),里面涉及口粮田方案终止、改革辅助费领取,场地的青苗补偿认定以及对先行某某居民委员人员选举和认定,均是我们切身利益所在,所谓的某某居委有无以上此事召开过居民会议?有无针对这些涉及我们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开会进行讨论?全部用行政手段强行压迫同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第(一)(二)(四)项的规定,里面有明确规定居民委员会的任务,某某居委入驻后,没有为辖区内人员维护过任何合法权益。比如停水停电总是延后通知,辖区内人员的农转居安置、补偿、医保社保、收储地块的青苗补偿认定,农场公屋权属认定摸底调查存在严重暗箱操作等,从来未见某某社区牵头或者出面协助我们争取捍卫属于我们自己的合法权益。某某社区入驻后,多次生活垃圾围城,堆积,管辖区域内其聘请的环卫人员明目张胆倾倒生活垃圾,工业垃圾,污染水体环境,某某社区均视而不见,知而不报,均是由热心场民检举揭发维护自己的居住环境。辖区域内消防设置破旧损坏,火警发生时无社区工作人员到场协助处理,均由热心场民自行报警和协助救火。辖区内无牌叉车上路,大型货车堵塞生活道路影响出行,超载货车随意占道,均未见到某某社区进行出面处理、协调,对场民的生活和生命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

  某某社区入驻后,仍然发生像周某某夫妇因举报倾倒工业垃圾,半夜时被黑恶势力打击报复的典型案例,也有发生辖区被人恶意投毒,导致众多犬只中毒死亡的恶性报复治安事件。而某某社区一直毫无作为,毫无说法,让场民生活在水深火热的恶劣治安环境之中。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书》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处理意见书》属于对信访事项的答复,依法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信访制度是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相互独立、相互分离的权利救济制度。所谓“信访”,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指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采用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向各级机关、单位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该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机关、单位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复核。”由此可见,《信访工作条例》对不服信访答复意见提供了复查、复核等充足的救济途径,信访人穷尽救济途径或者自愿放弃救济,信访事项即告终结。对于行政机关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不履行《信访工作条例》规定的职责的行为,或者行政机关依据《信访工作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行政复议和诉讼途径亦是排斥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九)项也明确规定“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参照此规定,信访答复意见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本案中,我镇根据实际情况,针对申请人的信访诉求作出的案涉回复,属于对信访事项的回复意见,且其内容只是将已发生的情况作出说明,并不是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的依据或正式决定,未改变原来的处理,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新的实际影响,故此该意见不属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第二,《处理意见书》所涉及的区农科所(良种场)户籍人员归口属地管理亦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根据区委、区政府的部署和要求,我镇经研究制定了《番禺区农业科学研究所(区良种繁殖场)户籍人员归口属地管理实施方案》并报区政府同意,将番禺区农业科学研究所(区良种繁殖场)的户籍人员归口某某居委会属地管理,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居民无论归属哪个居委会管辖,其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均不受影响,而且无论是哪个居委会均根据相应法律、法规提供的服务没有差别,故此将申请人纳入某某居委管理对申请人权益没有任何影响,且该行为应属抽象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

  第三,我镇作出的《处理意见书》的程序合法。申请人于2024年3月7日到广州市人民来访接待厅反映番禺区农业科学研究所(区良种繁殖场)改革引发的系列纠纷问题。同年3月7日番禺区信访局收到信访件后,转交番禺区土发中心、区农业农村局、我镇处理。经梳理,申请人反映石碁镇强拆某某农场的物业以及反映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并入石碁镇某某社区进行管理的问题涉及我镇职权处理范围。我镇于2024年3月21日就申请人反映的上述事项作出了《处理意见书》(番碁处告〔2024〕1*号)并于同日通过当面送达给申请人。

  综上,我镇作出的《处理意见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内容合法,请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书》。

  本府查明:

  申请人于2024年3月7日到广州市人民来访接待厅反映番禺区农业科学研究所(区良种繁殖场)改革引发的系列纠纷问题。同日番禺区信访局收到信访件后,转交番禺区土发中心、番禺区农业农村局、被申请人处理。经核实,申请人反映石碁镇强拆某某农场的物业以及反映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并入石碁镇某某社区进行管理的问题涉及被申请人职权处理范围。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1日就申请人反映的上述事项作出了《处理意见书》,载明:一、关于你们反映石碁镇强拆某某农场物业的问题。经查,你们反映的此事项涉及区农业科学研究所(区良种繁殖场)辖区内的土地(下称274地块),274地块的土地补偿、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款项均已支付完毕。2024年1月19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发出项目用地已完成批后实施的意见。受番禺区土地开发中心委托,2024年2月23日,我镇按照274地块的开发计划,组织施工队进场开展清表工作。二、关于你们反映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并入石碁镇某某社区进行管理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按照番禺区农业农村局《番禺区农业科学研究所(区良种繁殖场)改革工作方案》的部署和要求,石碁镇制定了《番禺区农业科学研究所(区良种繁殖场)户籍人员归口属地管理实施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将番禺区农业科学研究所(区良种繁殖场)的户籍人员归口某某社区属地管理。同日,被申请人将《处理意见书》直接送达给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6月14日,本府作出番禺府行复〔2024〕289号《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通知书》,并分别送达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二)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和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民政、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人口与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三)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四)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五)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保障少数民族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六)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七)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居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规模调整,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决定。”在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3月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来访方式反映反映石碁镇强拆某某农场的物业以及反映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并入石碁镇某某社区进行管理等事项,被申请人于3月21日受理,于同日将受理告知书直接送达给申请人。经过调查核实,被申请人于3月21日作出《处理意见书》,告知其石碁镇组织施工队进场开展某某农场物业清表工作、番禺区农业科学研究所(区良种繁殖场)的户籍人员归口某某社区属地管理等情况。被申请人已经履行调查核实并答复的职责,据此作出的《处理意见书》并无不妥,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人民政府于2024年3月21日作出的番碁处告〔2024〕1*号《处理意见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放弃
继续访问继续访问
穗好办
  • 扫一扫
    添加
    “穗好办”
    小程序
手机版
智能问答
微信
  • 番禺政府网
    关注 · 微信
机构专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