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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17号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4-05-15 09:43:0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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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17号

  申请人:冼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旧水坑派出所。

  申请人冼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旧水坑派出所于2023年12月13日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以下简称《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番禺区人民政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申请人称:

  张某某、任某某于2023年12月26日向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龙*路1**号4**广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推销为期10天的招生方案,第一、二天收款后就卷款走人,后面的招生工作不做,这是很明显的合同诈骗,周边已经有三家民办学校同样被骗,请求抓获犯罪嫌疑人,追回被骗款项。

  综上, 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我所已依法接处警。2023年12月13日,申请人拨打110报称:“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退培训费,认为被诈骗”后,自行前往我所反映情况。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询问笔录、受理报警登记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第二,我所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经我所调查所得:申请人代表广州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张某某代表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6日签订《单家VIP赋能招生案合同》,约定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招生推广服务,保底新生100人,少一人赔付50元。其后,双方就合同履行产生纠纷。根据《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民事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求助、投诉的范围。我所于2023年12月13日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告知其报称的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公安机关依法不予调查处理,请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投诉或投案,并当场送达。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申请人报称的事项为经济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我所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鉴于以上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区人民政府维持我所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本府查明:

  2023年12月13日,申请人拨打110报称:“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不退培训费,认为被诈骗”后,自行前往被申请人处反映情况。经调查核实,申请人代表广州某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张某某代表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6日签订《单家VIP赋能招生案合同》,约定上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供招生推广服务,保底新生100人,少一人赔付50元。其后,双方就合同履行产生纠纷。2023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其报称的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公安机关依法不予调查处理,请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投诉或投案。同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

  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治安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的职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报警线索后,经调查核实,申请人报称的事项为双方就合同履行产生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被申请人遂根据上述规定不予调查处理,并告知申请人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投诉或投案。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无不妥,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旧水坑派出所于2023年12月13日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四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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