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83号
申请人:罗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石楼派出所。
申请人罗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石楼派出所于2023年12月31日作出的穗公番(石楼)行罚决字〔2023〕3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番禺区人民政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2023年8月到10月初期间,我和邻居(李某某)在小区微信业主群吵架,此业主我现实中不认识也未曾接触过,但她是一极其爱狗的人,在群里跟诸多邻居都吵架,她去报警说我言语上侮辱了她。被申请人的工作人员曾经在11月让我去派出所配合调查,我陈述了整个事情经过,而且声明完全是吵架时候的气话,且是对方先冒犯我我才骂人的,不存在任何的威胁他人的意图和行为。工作人员建议我将微信群里的信息打印准备好方便下一次找我时配合调查。2023年12月31日下午13点多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通知我去派出所配合调查。我于下午16时57分到了派出所后,随身挎包带上打印出来的相关申辩证据资料。工作人员将我带入声视审讯室,进行了一系列的各种搜身录指纹和收存手机挎包等程序,一直到晚上12点58分我只喝了一点水,没有吃任何东西。即使我申明带了打印好的资料被警方锁在了保管箱,要求拿出来申辩,被置之不理,该资料自始至终警方从未审阅。晚上22时许,在派出所大厅,我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写了“保留申诉的权利”,工作人员拿去给领导审批。此后,在漫长的等待中,被申请人说指导员一直没批。我哀求能否请领导重视处理完好让我回家过年而不至于在派出所过新年。工作人员说再去请示领导,不久他拿回一张新的空白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建议我在上面写上“不再申辩和陈述”的字眼。我害怕继续被滞留在派出所,为了不让我家人着急,我不得不在上面写了这些字眼和签名按指印。然后不久被申请人告知领导审批通过了。2023年12月31日11时58分,我签了三张处罚决定书并交回给工作人员,工作人员没给我任何一张,然后扫码交了罚款,我唯一拿到的就是一张“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整个事件从被申请人第一次约我配合调查开始,我都很配合被申请人作调查。但是被申请人不作详细调查,无视微信群吵架时候的环境背景和事情起因,只针对我骂对方的话,就草率作出处罚决定并胁迫我对这个处罚不可以申诉。我像一个罪犯一样被对待。一个简单的邻居间网上吵架的民事纠纷,被申请人全程无任何详细调查事实真相和任何调解,仅凭李某晓报警就判断我是公然侮辱他人,也无视对方同样的言语侮辱了我,只对我作了处罚。此中是否涉及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利用过年节日家人团聚时间找我去派出所,各种有意无意的拖延和滞留,导致我在派出所产生巨大的压力和焦虑,并直接导致我在紧张和恐惧中签名写下符合被申请人领导指定内容的处罚决定书。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对我进行搜身、四维拍照、十指指纹、掌纹、毒品阴性测试、微信记录下载等,造成我极度紧张和恐惧心理。并一再用“本来要给你上手铐的”言语对我施加心理压力。另一方面,变相威胁我说如果你不肯认这个公然侮辱他人,就要给我定更重的罪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公然用滞留的手段,变相胁迫我改变签订处罚决定书的内容。逼迫我改变答复中的“保留申诉权利”,按照派出所领导的意愿签下“不再申辨和陈述”,且此处罚决定也没交给我一张。在滞留派出所7个小时期间,没有饮食,只喝了几杯水,期间甚至一度拒绝让我饮水。我恳求把保管箱里的挎包给回我以便让我去停在派出所门口的我的车上穿衣服保暖,也被置之不理。这是公然对我人身的伤害和侵害。整个事件过程中,没有任何一个警察主动出示工作证,包括期间好几个辅警,全过程就是让我口头复述回答他们的问话并签名按手印,我说我带了资料申辩也置之不理。被申请人对我有意滞留、变相胁迫施压,造成我几近情绪失控和心理崩溃,此事严重影响到我的精神状态,天天严重失眠,也让我家年迈双亲忧心忡忡,整个家庭充斥着负面情绪。
综上, 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申请人公然侮辱他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3年10月3日,申请人在**城运动员2区业主群(群名:二区业主服务群,476人)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多次称他人为“母狗”,构成公然侮辱他人。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
第二,我所对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2023年10月6日,受害人前往我所报案,称被他人侮辱,但未提交实质性证据,我所当日将该警情作求助并开展调查。2023年12月9日,受害人再次前往我所报案,我所结合前期调查取得的证据,于当日将该案受理为行政案件进行办理。在对申请人及受害人、证人进行询问,并调取微信聊天记录后,我所认定申请人的行为构成公然侮辱他人,将拟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不提出陈述及申辩。2023年12月31日,我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综上,我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请求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2023年10月3日,申请人在其本人的微信上的**城运动员二区的业主微信服务群内公然侮辱李某晓。10月6日,受害人前往被申请人处报案,称被他人侮辱,但未提交实质性证据,被申请人当日将该警情作求助并开展调查。12月9日,受害人再次前往被申请人处报案,被申请人结合前期调查取得的证据,于同日将该案受理为行政案件进行办理。12月31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申请人表示不提出陈述与申辩。同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存在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的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第九十一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决定;其中警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可以由公安派出所决定。”据此,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石楼派出所可行使本辖区治安管理处罚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在本案中,有申请人的陈述和申辩、受害人李某晓的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证实申请人存在公然侮辱他人的行为。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依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于2023年12月31日作出的穗公番(石楼)行罚决字〔2023〕3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四年三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