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432号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钟村派出所。
申请人张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钟村派出所于2024年5月24日作出的穗公番(钟)不立告字〔2024〕315***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番禺区人民政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
申请人称:
《广州市供用电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供电企业依法采取中断供电措施的,应当至少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2024年5月23日在房东未提前通知的情况下,对我餐厅进行强行断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任何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断电人并不是出租方本人无法确认断电人身份。只能报警让警察来协商,让其进行通电,使我餐厅能正常生产经营。而警察到了后不但没有协商处理,直接就走了,说我这个是属于合同纠纷,这个警察严重不合格。此前,房东(物业)方已多次断电,致使我损失较大,损害了我的利益,严重导致我餐厅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合同虽然有说欠缴费用时进行断水断电,当合同与法律条款相冲突时,此条款属于违法行为时,故合同违法条款无效,不可能合同大于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此合同已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此合同不成立。4、自2024年5月23日下午开始断电至今未通电,导致我餐厅无法正常生产经营,导致餐厅内的食品损坏损失,这几天每天营业额收入损失,餐厅品牌服务信用损失,直接造成损失已无法估算,远超于5000元以上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的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这些“其他方法”包括但不限于切断电源、破坏锅炉、供料线、颠倒冷热供给程序、破坏电脑致使生产指挥、工艺流程产生混乱,以及影响工业生产、破坏农业机械、排灌设备、农具,毁坏种子、秧苗、树苗、庄稼、果树、鱼苗等,毁坏农业生产;破坏运输、储存工具,影响商业经营等。因此,断电行为已经破坏生产经营的手段,符合该刑法条中的描述,可以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综上, 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我所已依法接处警。2024年5月23日,申请人报警称,房东断了其电,导致无法营业。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询问笔录、报警回执等证据予以证实。
第二,我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经我所调查所得:申请人与廖某绮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申请人租用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村“尖岗”至“飞鸡”路段自编号为05、06、07的物业,租赁期限自2023年11月30日起至2025年11月29日。申请人自述其于2024年5月23日发现承租的物业因欠租金和水电费被房东断电。根据《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租赁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求助、投诉的范围。我所于2024年5月24日向申请人出具《告知书》,告知其报称的事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公安机关依法不予立案,请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投诉或投案,并当场送达。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询问笔录、书证、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综上,我所作出的《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请求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2024年5月23日,申请人报警称,房东断了其电,导致无法营业。经调查,申请人与廖某绮签订《租赁合同》,约定申请人租用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村“尖岗”至“飞鸡”路段自编号为05、06、07的物业,租赁期限自2023年11月30日起至2025年11月29日。申请人自述其于2024年5月23日发现承租的物业因欠租金和水电费被房东断电。2024年5月24日,被申请人认为租赁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求助、投诉的范围,作出《告知书》,该《告知书》于同日直接送达给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的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据此,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钟村派出所可行使本辖区治安管理处罚的职权。《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分别作出下列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在接报案登记中注明:……
(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本案中,有申请人的询问笔录、租赁合同等证据证实申请人租赁纠纷不属于公安机关受理报案、求助、投诉的范围。被申请人据此作出《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公安机关依法不予立案,请向其他有关主管机关报案、投诉或投案的做法并无不妥,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依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钟村派出所于2024年5月24日作出的穗公番(钟)不立告字〔2024〕315***号《行政案件不予立案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