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556号
申请人:刘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8日作出的流水号:44240418327908****《基本养老金核定表》(以下简称《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番禺区人民政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视同缴费指数为什么是1.052,这个计算结果正好是中山市2003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广东省2003年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所得的数值,中山市2003年全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1020元。广东省2003年非私营企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666元,即21020÷12÷1666所得结果,同实际有较大差距,计算方法有误。
实际缴费指数116.4155也有误,2008年10月至2018年12月、2019年1月至2022年8月社保缴费系数都是0.6,2022年9月至2023年10月社保缴费系数为3,其中2008年10月至2018年12月为中山缴费,以2019年1月至2022年8月中山缴费和广州缴费作比较,同时段内中山缴费总额为31007.2元,广州缴费总额为35263.6元,即同时段内中山和广州的缴费比值为31007.2÷35263.3,约等于0.8793。所以中山缴费指数不会大幅拉低整个缴费指数。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予以撤销,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 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被申请人作为广州市番禺区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依法有权对申请人申办养老保险待遇业务进行审核并作出处理。
第二,申请人的参保情况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情况。经查阅广东省社保信息系统,申请人:刘全能,身份证号:440922196*********,身份证出生日期为1963年10月,累计缴费426个月(其中243个月视同缴费年限)。形成离退休时的视同缴费账户为68230.58元,个人账户储存额为87088.19元。申请人于2023年10月申请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其养老待遇主要依据《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下称:粤府〔2006〕96号文)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的通知》(粤府函〔2021〕294号,下称:粤府函〔2021〕294号文)有关规定核定。申请人的养老待遇核定过程由广东省社保信息系统读取其历年积累的缴费信息后自动计算,所有关键数据项、计算说明及结果均已经在申请人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中载明。依照粤府〔2006〕96号文之附件1《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规定,申请人退休时年龄为60周岁,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为139,计算得出申请人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是626.53元(87088.19÷139=626. 53),申请人从2023年11月起享受养老待遇。经广东省社保信息系统核算,申请人首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金额为5556.69元。
第三,关于“视同缴费指数”的计算。根据粤府函〔2021〕294号文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实施后原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编制内工作人员(不含按国家规定应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合同制工人,以及已经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其它人员),2014年9月30日前因调动、改制、经批准辞职及辞退后参加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的,以及安置到我省的退役军人,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按以下办法确定: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点年度原单位所在地级以上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相同年度广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于申请人的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至2003年10月,当时的工作经历是在广东省中山市,2003年中山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752元,我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666元,因此申请人的“视同缴费指数”=1752元÷1666元=1.052。
第四,关于“实际缴费指数和”的计算。根据粤府〔2006〕96号文之附件2第二条第(五)项规定:“本人实际月缴费工资的指数计算。实际月缴费工资指数=本人月缴费工资÷上年度全省职工(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的缴费工资指数进行手工核算。申请人的“实际缴费指数和”具体见《刘全能实际缴费指数和计算表》。
第五,关于“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和“平均指数”。根据粤府〔2006〕96号文附件2第二条规定:“新办法基础养老金中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新办法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公式。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x本人平均缴费指数。(二)本人平均缴费指数计算公式。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x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月数)。”计算得出平均指数为0.8734((1.052x243+116.4155)÷426=0.8734),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7885.06元(9028元x0.8734=7885. 06元)。
第六,基础养老金的计算。根据粤府〔2006〕96号文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2x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x1%”,计算得出基础养老金为3002. 07元((9028元+7885. 06元)÷2x426÷12x1%=3002.07元)。
第七,关于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一)原办法过渡性养老金。根据粤府〔2006〕96号文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故视同缴费账户法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原办法过渡性养老金)为568. 59元(68230.58元÷120=568.59元)。(二)新办法过渡性养老金。根据粤府函〔2021〕294号文关于完善过渡性养老金的计发办法:1998年7月1日后参保,具有视同缴费权益且2021年1月1日起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按以下办法计算: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退休时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x本人视同缴费指数x视同缴费年限x1.2%.按照上述公式,申请人新办法过渡性养老金为2307. 88元(9028元x1.052x243÷12x1.2%=2307.88)。(三)根据粤人社发〔2014〕8号文的规定:缴费年限每满1年计发4元缴费年限津贴,不满1年不计发。申请人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35年6个月,缴费年限津贴140元。另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办法等事项处理意见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24号)有关规定,新办法过渡性养老金高于原办法过渡性养老金和缴费年限津贴之和的,过渡性养老金调整额=(新办法过渡性养老金-原办法过渡性养老金)x当年过渡性养老金发放比例-缴费年限津贴x当年地方性养老金项目减发比例;2021年至2025年的过渡性养老金发放比例分别是30%、50%、70%、90%、100%;2021年至2025年的地方性养老金项目减发比例分别是30%、50%、70%、90%、100%。申请人于2023年至2025年的过渡性养老金调整额分别为1119.5元,1439.36元,1599. 29元。
第八,过渡性养老金加发100元。根据粤劳社电〔2009〕32号文的规定,过渡性养老金加发100元。
第九,缴费年限津贴。根据粤人社发〔2014〕8号文规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一次性缴费年限,下同)每满一年计发4元缴费年限津贴,不满一年不计发。申请人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35年6个月,缴费年限津贴140元。
第十,首月领取基本养老金5556.69元。申请人的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原办法过渡性养老金+粤劳社电〔2009〕32号文加发100元+粤人社发〔2014〕8号文缴费年限津贴+过渡性养老金调整额=3002.07+626.53+568. 59+100+140+1119.50=5556.69元。另,原办法过渡性养老金、按照粤劳社电〔2009〕32号文加发的100元和粤人社发〔2014〕8号文加发的缴费年限津贴合并在一起,该金额已在《基本养老金核定表》中“过渡性养老金”一栏呈现,合计808.59元。
第十一,根据相关规定,我局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诉求进行处理,程序合法。2023年10月18日南村镇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受理了申请人的养老待遇申领业务,于2024年4月18日办结并作出《基本养老金核定表》。
综上,我办作出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主体合法,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文件正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且适当,请求区人民政府维持我办作出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
本府查明:
申请人刘某某,身份证号:440922196*********,身份证出生日期为1963年10月,累计缴费426个月(其中243个月视同缴费年限)。形成离退休时的视同缴费账户为68230.58元,个人账户储存额为87088.19元。申请人于2023年10月申请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依照粤府〔2006〕96号文之附件1《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规定,申请人退休时年龄为60周岁,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为139,计算得出申请人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是626.53元(87088.19÷139=626.53),申请人从2023年11月起享受养老待遇。经广东省社保信息系统核算,申请人首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金额为5556.69元。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据此,被申请人作为广州市番禺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有权对申请人申办养老保险待遇业务进行审核并作出处理。
申请人的养老待遇主要依据粤府〔2006〕96号文、粤府函〔2021〕294号文等有关规定核定。关于“视同缴费指数”的计算。根据粤府函〔2021〕294号文第二条第(三)项规定:“《广东省职工社会养老保险暂行规定》(粤府〔1993〕83号)实施后原在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编制内工作人员(不含按国家规定应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合同制工人,以及已经参加企业养老保险的其它人员),2014年9月30日前因调动、改制、经批准辞职及辞退后参加我省企业养老保险的,以及安置到我省的退役军人,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按以下办法确定:本人视同缴费指数=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截止时点年度原单位所在地级以上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相同年度广东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由于申请人的视同缴费年限审核至2003年10月,当时的工作经历是在广东省中山市,2003年中山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752元,我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1666元,因此申请人的“视同缴费指数”=1752元÷1666元=1.052。关于“实际缴费指数和”的计算。根据粤府〔2006〕96号文之附件2第二条第(五)项规定:“本人实际月缴费工资的指数计算。实际月缴费工资指数=本人月缴费工资÷上年度全省职工(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上述规定,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的缴费工资指数进行手工核算。申请人的“实际缴费指数和”具体见《刘全能实际缴费指数和计算表》=116.4155。被申请人作出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于2024年4月18日作出的流水号:44240418327908****《基本养老金核定表》。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