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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972号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5-02-28 10:11:1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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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972号

  申请人:陶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5日作出的流水号:44240925332482****《基本养老金核定表》(以下简称《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番禺区人民政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第一,我的工作经历如下:1987年7月—1989年11月,由华*工学院(后更名华**工大学,现改组为华**技大学)毕业、分配至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工作(宜昌市交通运输局辖下地方国企),人事及档案归局党办管辖。2. 1989年12月—1995年2月由湖北省宜昌市与黄石市两市人事局经办,调至黄石市建筑总公司辖下黄石市工业设备安装公司(市政府辖下地方国企),人事及档案归总公司党办管辖(期间取得了省主管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和“职称”,可惜“证书”被市桥的“水灾”毁了)。

  以上在《档案》里均有记载,足以证明我曾在国企里贡献了7年8个月(92个月)。1995年2月—2001年1月,我曾到海南工作。2001年2月,我到达广州、天津、广州。

  第二,关于社保、医保及改革。我在湖北工作期间,从未涉及过社保、医保,现从湖北的亲朋好友处得知1995年底陆续开始有社保、医保。我在办理退休手续的时候签过未曾缴纳之类的申明。我于2001年2月到广州工作,但至2007年10月之前未曾缴纳有自身的“局限性”,未重视、顾及和工作单位不规范、地道、监管缺失的原因。

  第三,关于办理退休手续。2024年2月我回广州,番禺社保言要档案,遂回湖北,千辛万苦拿到档案(上世纪90年代的国企改革、改制,原单位早已不复存在)。 3月21日,经漫长等待,在市桥街社保拿到《受理通知书》,8月1日,拿到6月28日签发的(穗社保工龄补〔2024〕13**号)《补充材料通知书》。10月9日,拿到9月25日签发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及《职工退休证》(竟然是2024年3月21日签发)。同日,自行办理医保退休手续。以上均超6个月,是否属于程序违法或不作为?关于《补充资料通知书》:《补充资料通知书》等未否定1987年7月至1989年11月之间2年5个月即29个月的工作经历,为何《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却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前后是否自相矛盾?程序违法、不作为而产生的“视同缴费年限为0”的行政行为,法律、法理上是否有效。国企改革、改制前后的状态及混乱、无序,众所周知、毋庸置疑,因此而出现的资料缺失、不全之类情况,概率极大,是无法回避、挽回的事实。请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纠正不当、还以公平正义。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予以撤销,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 被申请人作出行政行为的职权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被申请人作为广州市番禺区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依法有权对申请人申办养老保险待遇业务进行审核并作出处理。

  第二, 关于申请人提出解释数据来源的诉求。申请人于2024年3月21日向番禺区市桥街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提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同日市桥街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单》,申请人于4月17日到市桥街补充《情况说明》告知1995年前后在湖北省黄石市不存在实际缴费,无法申请转移。《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特殊工种经历审核等三类业务经办调整的通知》有关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由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视同缴费年限审核业务。市桥街于4月24日移交资料到我办,我办于4月30日移交相关材料到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于6月28日出具《补充资料通知书》(穗社保工龄补〔2024〕13**号),市桥街于7月1日送达《补充资料通知书》,申请人现场签收成功。根据《补充资料通知书》中的内容:一个月内仍无法补充材料的,本次审核结束,待补充材料后可重新送审。因申请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本次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已结束,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未能对本次视同缴费年限审核作出最终结论,因此视同缴费年限为“0个月”。

  第三, 关于申请人提出“视同缴费年限”重新更正为“92个月”的诉求。根据市人社局的有关规定,各区社保经办机构关于视同缴费年限审核业务的权责为受理、送达相关审核结论。申请人如需重新申请审核视同缴费年限,应按照《补充资料通知书》(穗社保工龄补〔2024〕13**号)的要求,补充相关缺失材料后再次申请审核。重新审核后,“视同缴费年限”是否能更正为“92个月”需要以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的审核结果为准。

  第四, 申请人的参保情况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情况。经查广东省社保信息系统,申请人:陶某某,身份证号:420206196*********,出生于1964年3月,累计缴费180个月(视同缴费年限为0个月)。形成离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为82156. 25元。申请人的养老保险缴费至2023年9月,其养老待遇主要依据《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以下简称粤府〔2006〕96号文)有关规定执行核定的。申请人的养老待遇核定过程由广东省社保信息系统读取其历年积累的缴费信息后自动计算,所有关键数据项、计算说明及结果均已在申请人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中载明。申请人从2024年4月起享受养老待遇。经广东省社保信息系统核算,申请人首次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金额为1981.14元/月。

  第五, (一)关于“实际缴费指数和”的计算。关于缴费工资指数的计算,依照粤府〔2006〕96号文之附件2第二条第(四)项规定:“补缴年限的指数计算。补缴应参保未参保期间或中断缴费期间所欠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年限的指数计算公式:补缴年限的指数=补缴时计征的月平均缴费工资基数÷补缴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第(五)项规定:“本人实际月缴费工资的指数计算。实际月缴费工资指数=本人月缴费工资÷上年度全省职工(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按上述规定,我办对申请人的实际缴费指数进行人工核算。申请人的“实际缴费指数和”计算具体见《陶义平实际缴费指数计算表》。人工计算结果为147.0101,与《基本养老金核定表》上的一致。

  (二)关于基础养老金的计算。依照粤府〔2006〕96号文规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年限×1%。关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取值,依照《关于公布2020年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相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31号)第三条规定:“从2020年1月1日起,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基数适用期均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当年计发基数公布前,新退休人员暂按上年计发基数预发基本养老金,待计发基数公布后再重新核发待遇。”申请人2024年3月达到退休条件,从2024年4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依照粤人社发〔2021〕31号文规定,申请人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应该按2024年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由于核定申请人基本养老金时,2024年的计发基数仍未公布,暂按2023年计发基数9028元计发。待2024年计发基数公布后,被申请人会按省市的统一部署,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并补发差额。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依据粤府〔2006〕96号文之附件2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x本人平均缴费指数”,第(二)项规定:“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x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月数)”。根据前文内容,申请人的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指数和、实际缴费月数均已明悉,计算出本人平均缴费指数=147.0101÷180=0.8167。申请人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9028x0.8167=7373.17元。申请人的基础养老金=(9028+7373.17)÷2x(180÷12)x1%=1230.09元。

  (三)个人账户养老金。依照粤府〔2006〕96号文之附件1《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规定,申请人退休时年龄为60岁,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为139,得出个人账户养老金591. 05元(82156.25元÷139=591.05元)。

  (四)关于过渡性养老金加发100元。根据粤劳社电〔2009〕32号文的规定,过渡性养老金加发100元。

  (五)关于缴费年限津贴的计算。根据粤人社发〔2014〕8号文规定,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一次性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4元缴费年限津贴,不满一年不计发。申请人退休时累计缴费年限15年,缴费年限津贴60元。

  (六)关于地方养老金的计算。依照粤府〔2006〕96号文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在建立地方养老保险制度前,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市,可为2006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后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计发地方养老金。地方养老金月标准为:地方养老金月标准=(所在市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x本人2006年6月30日前缴费年限x1%……”以及第五款规定:“参保人在省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地方养老金按月标准乘以120后实账转移。……实账转入的地方养老金总额支付完后,即停止发放地方养老金。地方养老金月标准为:地方养老金月标准=实账转入的地方养老金总额÷120。”申请人并没有办理过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没有实账转入过地方养老金金额,而且2006年6月底前在我市没有参加过养老保险。所以《基本养老金核对表》上“转入地方养老金总额”为0元,地方养老金计发为0元。

  (七)初始基本养老金总额1981.14元。申请人的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粤劳社电〔2009〕32号文加发100元+粤人社发〔2014〕8号文缴费年限津贴=1230.09+591. 05+100+60=1981.14元。另,按照粤劳社电〔2009〕32号文加发的100元和粤人社发〔2014〕8号文加发的缴费年限津贴60元合并在一起,该两项金额已在《基本养老金核定表》中“过渡性养老金”一栏呈现,合计160元。

  第六,根据相关规定,我办依法对申请人提出的诉求进行处理,程序合法。2024年9月21日市桥街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受理了申请人的养老待遇申领业务,市桥街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于9月25日办结并作出《基本养老金核定表》。

  综上,我办作出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主体合法,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文件正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且适当,请求区人民政府维持我办作出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

  本府查明:

  申请人:陶某某,身份证号:420206196********,出生于1964年3月,累计缴费180个月(视同缴费年限为0个月)。形成离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为82156.25元。申请人的养老保险缴费至2023年9月,其养老待遇主要依据粤府〔2006〕96号文有关规定执行核定的。申请人从2024年4月起享受养老待遇。经广东省社保信息系统核算,申请人首次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金额为1981.14元/月。

  申请人于2024年3月21日向番禺区市桥街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提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和养老待遇申领业务申请,同日市桥街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受理并出具《受理回执单》,申请人于4月17日到市桥街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补充《情况说明》告知1995年前后在湖北省黄石市不存在实际缴费,无法申请转移。《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特殊工种经历审核等三类业务经办调整的通知》有关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由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视同缴费年限审核业务。市桥街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于4月24日移交资料到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于4月30日移交相关材料到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6月28日,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补充资料通知书》(穗社保工龄补〔2024〕13**号),市桥街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于7月1日向申请人送达《补充资料通知书》,载明:“一个月内仍无法补充材料的,本次审核结束,待补充材料后可重新送审。”9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基本养老金核定表》。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12月13日,本府作出番禺府行复〔2024〕9**号《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通知书》,并分别送达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据此,被申请人作为广州市番禺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有权对申请人申办养老保险待遇业务进行审核并作出处理。

  《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申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第三十一条第四款规定:“经办机构应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基本养老金核定,对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出具《基本养老金核定表》送达参保人,并按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及时记录待遇支付信息。”在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3月21日向番禺区市桥街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提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和养老待遇申领业务申请,于4月17日到市桥街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补充《情况说明》,市桥街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于4月24日移交资料到被申请人处,被申请人于4月30日移交相关材料到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审核。6月28日,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出具《补充资料通知书》,市桥街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于7月1日向申请人送达《补充资料通知书》。9月25日,被申请人作出《基本养老金核定表》,被申请人完成基本养老金核定已超法定期限。

  申请人的养老待遇主要依据粤府〔2006〕96号文、粤府函〔2021〕294号文等有关规定核定。(一)关于视同缴费年限的计算。根据《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特殊工种经历审核等三类业务经办调整的通知》有关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由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视同缴费年限审核业务。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已向申请人出具《补充资料通知书》根据《补充资料通知书》中的内容:一个月内仍无法补充材料的,本次审核结束,待补充材料后可重新送审。因申请人无法在规定时间内补充材料,广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未能对本次视同缴费年限审核作出最终结论,因此视同缴费年限为“0个月”。

  (二)关于地方养老金的计算。依照粤府〔2006〕96号文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在建立地方养老保险制度前,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全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市,可为2006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后申领基本养老金的参保人计发地方养老金。地方养老金月标准为:地方养老金月标准=(所在市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全省2005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x本人2006年6月30日前缴费年限x1%……”以及第五款规定:“参保人在省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时,地方养老金按月标准乘以120后实账转移。……实账转入的地方养老金总额支付完后,即停止发放地方养老金。地方养老金月标准为:地方养老金月标准=实账转入的地方养老金总额÷120。”申请人并没有办理过省内养老保险关系转入,没有实账转入过地方养老金金额,而且2006年6月底前在我市没有参加过养老保险。所以《基本养老金核对表》上“转入地方养老金总额”为0元,地方养老金计发为0元。

  (三)关于基础养老金的计算。依照粤府〔2006〕96号文规定:(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年限×1%。关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取值,依照《关于公布2020年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相关事项的通知》(粤人社发〔2021〕31号)第三条规定:“从2020年1月1日起,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基数适用期均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当年计发基数公布前,新退休人员暂按上年计发基数预发基本养老金,待计发基数公布后再重新核发待遇。”申请人2024年3月达到退休条件,从2024年4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依照粤人社发〔2021〕31号文规定,申请人的基本养老金计算应该按2024年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由于核定申请人基本养老金时,2024年的计发基数仍未公布,暂按2023年计发基数9028元计发。待2024年计发基数公布后,被申请人会按省市的统一部署,重新核定基本养老金并补发差额。

  (四)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依据粤府〔2006〕96号文之附件2第二条第(一)项规定:“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x本人平均缴费指数”,第(二)项规定:“平均缴费指数=(视同缴费指数x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指数之和)÷(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月数)”。根据前文内容,申请人的视同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指数和、实际缴费月数均已明悉,计算出本人平均缴费指数=147.0101÷180=0.8167。申请人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9028x0.8167=7373.17元。申请人的基础养老金=(9028+7373.17)÷2x(180÷12)x1%=1230.09元。

  (五)个人账户养老金。依照粤府〔2006〕96号文之附件1《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规定,申请人退休时年龄为60岁,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为139,得出个人账户养老金591.05元(82156.25元÷139=591.05元)。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基本养老金核定表》中对养老金数额的核定认定正确,鉴于被申请人已经从2024年4月开始按规定向申请人发放基本养老金,本府依法确认被申请人作出《基本养老金核定表》的程序违法。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确认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作出的于2024年9月25日流水号:44240925332482****《基本养老金核定表》程序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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