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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75号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4-05-21 10:13:3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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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75号

  申请人:广东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张某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5日作出的编号:〔2023〕45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称:

  第一,第三人与我司签署的是劳务合同,双方是劳务关系,不应认定为工伤。2022年9月21日,第三人与我司签署《广东中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劳务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22年9月21日至2023年9月20日止,第三人的工作岗位为保洁,劳务报酬为不低于2300元/月,约定给付的是劳务报酬,合同第三条第四款约定“本协议期限届满或所约定的工作任务已经完成,本协议即告终止”,第四条第一款约定“1、甲乙双方签订本协议并不意味双方建立了劳动关系,双方明确建立的是劳务关系。无论乙方是否享受社会保险的养老待遇,甲方均不需为乙方办理社会养老、失业、工伤、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及住房公积金,也不承担乙方的医疗、工伤、非因工负伤、重大疾病、意外伤亡及住房福利等费用。”根据上述劳务合同,第三人与申请人公司明确认可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关系,双方只存在财产关系及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仅仅是第三人提供劳务服务,我司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工伤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务报酬,双方明确约定了我司仅需支付报酬,无需为其购买工伤保险无需给付其他福利待遇,因此符合劳务关系的特征。劳务关系往往呈“临时性、短期性”等特点,而第三人与我司明确约定了协议期限届满或约定的工作任务完成,则协议即告终止。工伤认定需要以劳动关系存在为前提,双方是劳务关系因此应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第二,第三人在建立劳务关系时、受伤时均已年满5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不可能成立劳动关系。第三人与我司从未建立过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者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留在原单位工作,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情形。第三人与我司签订合同的时间为2022年9月1日,其出生日期为1971年7月17日,双方建立劳务关系时第三人已经年满50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第三人于2023年7月12日受伤,其受伤时的年龄为52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第三人与我司不可能成立劳动关系,也不存在法律规定的我司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情形。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予以撤销,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我局作出工伤认定的法定程序如下:于2023年12月5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2023年12月12日分别送达给申请人和第三人。2023年10月19日受理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发出举证通知书时间为2023年11月6日,调查取证时间为2023年11月20日、23日。申请人收到举证后进行了举证。该案争议焦点:申请人认为第三人发生工伤事故时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认定为工伤。首先,虽然申请人认为与第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但第三人由申请人派到广东第**范学院**附属中学从事保洁工作,第三人提供的考勤记录说明第三人从事的业务是申请人业务组成部分之一,日常接受申请人管理并形成考勤,由申请人发放工资待遇,因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其次,根据调查笔录,第三人于2023年7月12日7时左右,在广东第二**学院**附属中学清扫车棚顶上的树叶时,因车棚突然断裂不慎从车棚顶摔下来受伤,其受伤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工伤符合法律规定。第三人虽然已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发生工伤事故时并没有领取城镇职工养老待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综上,我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请求区人民政府维持我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第三人无答复意见。

  本府查明:

  第三人是申请人公司员工,于2023年7月12日7时左右,在广东第**范学院**附属中学清扫车棚顶上的树叶时,因车棚突然断裂不慎从车棚顶摔下来受伤,送到广州市番禺区**纪念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1、桡骨骨折(右侧远端粉碎性骨折);2、肩锁关节脱位(右侧);3、臂丛神经损伤(右侧);4、创伤性硬脑膜下血肿(左侧颞额顶部);5、局灶性大脑挫裂伤(左侧颞叶);6、创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7、颧弓骨折(右侧);8、颈椎横突骨折(颈7右侧);9、胸椎横突骨折(胸2右侧);10、肋骨骨折(右侧第1-3肋骨后部及腋部:右侧第6、7肋骨腋段);11、骨盆骨折(右侧髂骨多发骨折);12、月骨骨折(右侧);13、头皮裂伤;14、头皮血肿;15、肺挫伤(右侧);16、创

  性气胸(右侧);17、多处皮肤浅表擦伤。10月19日,第三人向被申请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资料。2023年11月6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举证通知书。12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于12月12日分别送达给申请人和第三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劳动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工作。”《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据此,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行使本辖区工伤认定的职权。《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10号]规定:“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在本案中,有衡阳县社会保险中心证明、病历资料、疾病诊断证明书、工资表、考勤记录、员工劳务合同、调查笔录等证据材料,证实申请人和第三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第三人虽然已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发生工伤事故时并没有领取城镇职工养老待遇,其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被申请人据此作《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受到事故伤害属于工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本府予以支持。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张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12月5日作出的编号:〔2023〕45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四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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