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82号
申请人:广州某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何某。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5日作出的编号:〔2023〕45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称:
第一,第三人首次入院时放射DR检查报告显示骨质结构完整,未见骨折或骨质破坏征象,关节及软组织未见异常。但《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第三人存在肌肉损伤、骨折、软组织受伤等,我司认为以上伤情与公司无关。
2023年7月22日下午17时,我司法人从其他员工处得知第三人受伤,后第一时间将其送至广州市番禺区第*人民医院检查。当天下午19时11分,医院放射DR检查报告单显示:“左手掌指骨质结构完整,未见明显骨折及骨质破坏征象,所见关节关系未见异常,周围软组织未见异常”。我司认为,《认定工伤决定书》中关于第三人伤情的描述,不是2023年7月22日当天受伤所导致,导致第三人出现其他伤情另有原因,但均与我司无关。结合广州市番禺区第*人民医院的检查报告显示第三人没有受伤情况的事实,我司认为将第三人肌肉损伤、骨折等病情认定为工伤存在错误。
第二,第三人与申请人不构成劳动关系。第三人是申请人生产线工程师吴某树私下聘请的工人,属于其个人的帮工性质。第三人不是申请人法人或高管直接聘请,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另外,因吴某树失职原因,造成我司数百万元的损失,目前该损失我司仍在与吴某树进一步解决中。
第三,第三人受伤是因其擅自操作其他岗位机器,在未遵守安全保障措施前提下导致,将第三人受伤的结果认定为工伤有违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予以撤销,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我局作出工伤认定的法定程序如下:于2023年12月5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2023年12月22日分别送达给申请人和第三人。2023年10月17日受理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发出举证通知书时间为2023年10月30日,调查取证时间为2023年11月23日。申请人收到举证后没有进行举证。
该案争议焦点:申请人认为与第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发生的受伤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首先,虽然申请人否认与第三人存在劳动关系,但第三人何某从事的工作是申请人的业务之一,平时接受申请人管理,由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发放工资待遇,综合第三人提供的《关于广州某某公司拖欠临时工何某二个月工资一事说明》、第三人与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吴某某的微信聊天记录、工资转账流水、《反映安全作业问题的广州12345回复函》等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第三人于2023年7月22日17时30分左右在申请人的车间内做配料时,不慎被压片机压伤左手,第三人受伤符合三工要素,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认定工伤符合法律规定。其次,申请人在复议阶段提出受伤部位有异议,但我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是全面、综合了第三人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疾病诊断书等治疗过程作出,第三人从2023年7月22日受伤后,一直在医院住院治疗,直到2023年8月14日出院,工伤认定部位有法有据。申请人只是断章取义第三人入院前的一个DR检查报告单,全部否定第三人的所有诊断没有法律依据。最后,申请人在工伤调查阶段没有举证,也没有提供不认工伤的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我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请求区人民政府维持我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第三人称:
我与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我在工作中因工受伤,于2023年7月22日到广州市番禺区广州市番禺区第*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当日进行了手术,在手术过程中诊断为开放性掌骨骨折等。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请求区人民政府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
本府查明:
第三人是申请人公司员工,于2023年7月22日17时30分左右在车间内做配料时,不慎被压片机压伤左手,送到广州市番禺区第*人民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1.在腕和手水平的其他手指屈肌和肌腱损伤(左示指指浅屈肌腱及指深屈肌腱缺损断裂);2.在腕和手水平的其他肌肉和肌腱的损伤(左拇短展肌断裂伤);3.开放性掌骨骨折(左第2掌骨骨折);4.上肢撕脱伤(左手掌皮肤撕脱伤);5.手软组织异物残留(左手掌);6.开放性伤口(左手掌及左手第1-4指);7.上肢皮肤裂伤(肌腱断裂,肌肉损伤)。2023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受理第三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10月30日发出举证通知书时间,调查取证时间为11月23日。12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于12月22日分别送达给申请人和第三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12月5日作出的编号:〔2023〕455***号《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四年三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