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4号
申请人:蓝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3日作出的编号:44011316009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我驾驶二轮摩托途径105国道顺德和番禺的交汇点,刚进入番禺,被申请人就对我作出了处罚,说我驾驶外籍二轮摩托车冲禁令,违反禁令标志,我国法律交通法是国道不存在有违反禁止外籍摩托车行驶的,再加上被申请人的警示牌不清楚也不合理。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申请人的交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3年12月13日10时许,我大队二中队执法人员按照勤务安排在105国道下行2582公里94米(以下简称涉案路段)查处交通违法行为。10时16分许,执法人员截查一辆号牌为粤M83***的普通二轮摩托车(以下简称涉案车辆),现场检查发现,驾驶员为申请人,准驾车型B1E,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外市籍摩托车违反禁令标志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违法行为被现场查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口头告知申请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后,作出《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罚款200元,记1分的行政处罚,申请人拒绝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执法人员现场告知申请人在十五日内到交管12123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不超过罚款本数,该处罚决定书现场送达给申请人。
第二,我大队对申请人的交通违法行为所作出的处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四)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下列车辆、滑行工具上道路行驶:……(三)未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摩托车,但特定时间在划定区域过境通行的除外;……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临时通行标识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项规定的通行时间和区域由市公安机关提前十五日向社会公布。”《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限制摩托车行驶措施的通告》(穗府规〔2021〕10号)第二点规定:“全天24小时禁止外市籍摩托车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特定时间在划定区域过境通行的除外。相关时间、区域另行发布。”
第三,对申请人行政复议请求事项的意见。对申请人提出驾驶涉案车辆行经涉案路段时,我大队设立的禁令标志牌不清晰,且该路段属国道,其驾驶涉案车辆不存在违反禁止外籍摩托车行驶的主张,我大队认为:涉案路段在番禺辖区道路始末分别设立全天24小时禁止外市籍摩托车进入广州市行政区的道路行驶的标志牌。2023年12月13日10时16分许,我大队执法人员在涉案路段现场查获申请人驾驶涉案车辆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外市籍摩托车违反禁令标志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违法行为是合法的。
综上,申请人驾驶涉案车辆在涉案路段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外市籍摩托车违反禁令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证据充分,我大队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区人民政府依法维持我大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府查明:
2023年12月13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按照勤务安排在涉案路段查处交通违法行为。10时许,执法人员截查涉案车辆,现场检查发现,驾驶员为申请人,准驾车型B1E,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外市籍摩托车违反禁令标志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违法行为被现场查获。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口头告知申请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后,作出《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罚款200元,记1分的行政处罚,申请人拒绝在处罚决定书上签名,该处罚决定书现场送达给申请人。
另查明,广州市人民政府于2021年12月30日发布《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限制摩托车行驶措施的通告》(穗府规〔2021〕10号),并于2022年1月22日开始实施。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有权对辖区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三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第四十四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作出,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二)听取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违法行为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三)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四)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五)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交通警察应当在二日内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本案中,申请人被处以罚款200元,记1分的行政处罚,被申请人依照上述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对其作出《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项规定:“驾驶机动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交通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分: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的。”《广州市非机动车和摩托车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下列车辆、滑行工具上道路行驶:……(三)未在本市注册登记的摩托车,但特定时间在划定区域过境通行的除外;……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临时通行标识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项规定的通行时间和区域由市公安机关提前十五日向社会公布。”《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实施限制摩托车行驶措施的通告》(穗府规〔2021〕10号)第二点规定:“全天24小时禁止外市籍摩托车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特定时间在划定区域过境通行的除外。相关时间、区域另行发布。”本案中,有被申请人的现场执法视频、现场照片、执勤经过等证据,证实申请人在涉案路段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指示(外市籍摩托车违反禁令标志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张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番禺大队作出的编号:440113160093****《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四年二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