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178号
申请人:邓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洛浦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0日作出的粤穗番综(洛浦)处字〔2023〕W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一案,番禺区人民政府已依法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我自2008年买入现住房后,就开始进行装修。在装修前对小区的现状进行了一些充分的调查,小区内住宅的楼顶和露台建有光棚或阳光房的比比皆是。在我们进行装修前,我就我们的装修方案向管理处进行报备,并交纳了承诺不搞违建的押金,且跟管理处进行沟通,得到在露台上加建光棚的允许。我们按图进行施工,在管理处进行验收后,退回了我们的押金,所以我们认为这个是合法的,没有违反程序。从2009年2月我们装修完成后到现在过去已经十几年了,一直没有部门主张我们这个光棚是违建项目。而且我们小区存在大量这种建设,已经公认合法,管理处也不进行干涉,城管部门也没有提出意见,现在基本上全区50%以上的建筑都有不同程度的建设,如果认定是违建,为何这么多年来,从未有部门对违建进行干预处罚。所以我们一直认为这种简易光棚加建不属于违建,而且被申请人的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是2019年才修订颁布,我认为不应该追溯之前的相关行为。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我街具有依法查处违法建设的相关职责。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区、县级市、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查处违法建设地段责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实行网格化监控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穗府(2021)9号)规定,全市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自2021年9月15日起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其中第一项规定了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第二项说明上述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镇街一并实施,其附件第434项载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行政处罚权下放由各镇街行使。我街作为属地街道办事处,具有巡查、监管、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的职责。申请人的物业(广州市番禺区**街**花园**滩金*道*号)在我街辖区。经查,申请人存在违法建设行为,我街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属于依法履行查处违法建设职责的行为。
第二,申请人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在房屋露台上进行加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违法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当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五)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申请人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其房屋露台搭建钢架简易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的相关规定,属于违法建设行为。
第三,我街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我街于2023年3月3日巡查时,发现申请人在其位于广州市番禺区**街**花园棕*滩金*道*号(以下简称涉案地块)新建搭建物,现场未能出示规划部门相关审批文件,涉嫌违法建设,我街现场对其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粤穗番综(洛浦)协字〔2023〕4**号),要求申请人携带房地产权证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文件材料前来执法机关配合调查,但申请人并未主动配合我街的调查询问,我街经调查涉案违法建设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处以及查阅不动产登记查册表,确认申请人为涉案违法建设的行政相对人,于5月10日制作《行政相对人确认告示》(粤穗番综(洛浦)示字〔2023〕W0**号),当天张贴于相关公告栏进行公告。6月5日,我街向申请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粤穗番综(洛浦)告字〔2023〕W0**号),告知拟对其做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理,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申请人于6月7日提出听证申请,我街于6月27日举行了听证会并对申请人在听证会上反映的情况开展进一步调查和研究。2024年1月10日,我街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申请人送达。
综上,我街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区人民政府给予维持,并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2023年3月3日,被申请人巡查时发现申请人在涉案地块新建搭建物,现场未能出示规划部门相关审批文件,涉嫌违法建设,被申请人现场对其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要求申请人携带房地产权证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相关文件材料前来执法机关配合调查,申请人未配合调查,被申请人经调查涉案违法建设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处以及查阅不动产登记查册表,确认申请人为涉案违法建设的行政相对人,于5月10日制作《行政相对人确认告示》并于当天张贴在相关公告栏进行公告。6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并现场送达给申请人,告知拟对其做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理以及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申请人于6月7日提出听证申请,被申请人于6月27日举行了听证会。2024年1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现场送达给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穗府[2021]9号)中记载“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全市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统一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现公告如下:(一)《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附件中序号其中“序号434”,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原实施部门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现调整情况为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并备注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二)上述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镇街一并实施。(三)各镇街自2021年9月15日起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据此,被申请人有权依法查处辖区内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并行使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和管线等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一)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部分)或者建筑高度且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二)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道路红线、建筑退让用地边界等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强制性内容的;(三)侵占现状及规划确定的道路、消防通道、广场、公共绿地、河湖水面、地下工程、轨道交通设施、通讯设施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等公共设施、公共场所用地的;(四)占用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用地进行建设的;(五)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六)在已完成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七)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在本案中,被申请人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申请人在涉案地块的违法建设面积为9平方米,但并未提供充足的证据,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洛浦街道办事处作出的粤穗番综(洛浦)处字〔2023〕W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四年五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