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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65号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4-05-16 10:46:1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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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65号

  申请人:广州某某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钟村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2日作出的穗番钟村处字〔2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一案,番禺区人民政府已依法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建筑施工环境噪声污染,根据《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对我司施工噪音排放超标立案调查所存在问题,我司表示接受,并愿意立即整改,进一步规范施工管理。经我司查阅最新实施的广州市地方标准《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规则》(DB4401/T210-2023)第5.5.2.10条的排放噪声限值昼间为85dB。所以关于“处以8.5万元罚款”,我司认为依据法律处罚过重,同时就此相关问题已由被申请人责令改正,希望被申请人降低处罚或免于处罚批评教育即可。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我街作为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行政机关,有权对辖区内的不符合噪声污染排放标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有权对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另外,在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穗府[2021]9号)中记载,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全市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统一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现公告如下:

  (一)《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详见本公告附件,其中“序号94”中,对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行政处罚。原实施部门是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现调整情况为由各镇街实施。

  (二)上述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镇街一并实施。

  (三)各镇街自2021年9月15日起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依据上述有关规定,我街作为番禺区钟村街道的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有权依法查处辖区内的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行为,有权对违法排放行为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二,申请人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申请人在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道某某新邨BC010****地块(以下简称涉案地块)进行打桩基础施工,经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结果,涉案施工噪声值77dB(A)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排放噪声限值昼间70dB(A),对此我街依法立案进行查处。申请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取证照片》、《询问笔录》、《协助调查通知书》、《检测报告》、《12345投诉工单》等充分证据加以证实,足以认定引证。

  第三,我街依法查处涉案超标排放噪声行为,执法过程程序正当合法。

  我街接到群众投诉,于2023年11月8日17时前往涉案地块进行检查,现场正处于桩基础施工阶段,施工人为申请人,现场有非道路移动机械钻机2台、挖掘机5台、2台吊机。检查时,有2台钻机、1台吊机正在施工。在施工过程中,产生施工噪声,对周边居民造成一定的影响。我街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制作了《检查笔录》,并现场组织了第三方噪声检测机构对涉案地块进行了实时噪声排放检测。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了《现场检查笔录》,确认产生噪声的事实。签发日期为2023年11月15日的编号:GZSF2023110****号《检测报告》显示,涉案地块2023年11月8日下午时段昼间3个检测点施工噪声值均超出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11月17日我街第二次到涉案地块检查,涉案地块在检查时有4台打桩机、10台挖掘机、2台吊机正在施工,产生施工噪声,对周边居民造成一定影响。我街现场依法制作了《检查笔录》,现场向申请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穗番钟村环责改【2023】1*号),要求申请人在11月25日前改正违法行为。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现场签收了上述文件。11月27日我街再次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现场进行第二次实时噪音检测,并拍摄了现场检测的照片。签发日期为2023年11月29日的编号:GZSF2023112****号《检测报告》显示,涉案地块2023年11月27日下午时段昼间2个检测点施工噪声值均超出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11月30日,我街向申请人发出《整改复查意见书》(穗番钟村环复查【2023】1*号),因前期整改未达标,第二次噪声检测仍超标,要求申请人立刻整改。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签收了上述文书。

  12月1日我街进行了第三次的现场检查,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向申请人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穗番钟村环协通【2023】*号),要求申请人12月1日到我街协助调查,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签收上述文件。12月1日我街依法向申请人制作《询问笔录》,笔录内容确认其违法事实。我街于12月1日立案,截至12月30日止,12345政府服务热线已收到58个对案涉地址噪声污染的投诉,已形成群体性投诉案件。我街于2024年1月3日依法向申请人发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番钟村告字【2024】*-*),告知申请人施工噪声排放已超出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根据申请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我街依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序号第1.6项内容,确认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符合该标准的第1点裁量情节,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拟对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处人民币8.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申请人有权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我街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及后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向我街提出申辩意见。对于申请人提出的申辩意见,经我街集体讨论认为其申辩理由不成立。

  2024年1月12日我街依法向申请人发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均已现场签收,同时我街依法向申请人发出送达收款识别码为4401132400000005****的《广东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

  综上,我街依法保障申请人享有的救济权利并依法制作执法文书、执法依据文件,程序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我街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依据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申请理由认为根据广州市地方标准《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规程》(DB4401/T210-2023)第5.5.2.10条规定的排放噪声限值,各类打桩机施工昼间噪声限值为85dB,而两次检测报告中显示的测得限值均未超过上述标准。申请降低处罚或免于处罚。我街是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来判断涉案噪声排放限值是否超标,申请人所依据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规程》(DB4401/T210-2023)是广州市推荐性地方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修订)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2017年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以及申请人所依据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规程》(DB4401/T210-2023)第5.5.2.1条规定:“施工现场应符合GB12523、GB10070等相关要求。”因此,我街依据强制性国家标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确定超标数值,根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序号第1.6项内容,确定申请人的违法行为情节,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处人民币8.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处罚依据合理合法,并无不当。

  综上,我街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执法过程合法;申请人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支持,恳请区人民政府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其全部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被申请人接到群众投诉,于2023年11月8日17时前往涉案地块进行检查,现场正处于桩基础施工阶段,施工人为申请人,现场有非道路移动机械钻机2台、挖掘机5台、2台吊机。检查时,有2台钻机、1台吊机正在施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制作了《检查笔录》,并组织第三方噪声检测机构对涉案地块进行了实时噪声排放检测。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签署了《现场检查笔录》,确认产生噪声的事实。编号:GZSF2023110****号《检测报告》显示,涉案地块2023年11月8日下午时段昼间项目西侧界外一米处测量值为79dB,项目东侧界外1米处测量值为74dB,项目南侧界外1米处测量值为18dB。3个检测点施工噪声值均超出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11月17日被申请人第二次到涉案地块检查,涉案地块在检查时有4台打桩机、10台挖掘机、2台吊机正在施工,产生施工噪声。被申请人现场依法制作了《检查笔录》,并向申请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11月25日前改正违法行为,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现场签收了上述文件。11月27日被申请人再次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现场进行第二次实时噪音检测,并拍摄了现场检测的照片。编号:GZSF2023112****号《检测报告》显示,涉案地块2023年11月27日下午时段昼间项目南侧界外1米处测量值为77dB,西侧界外1米处测量值为72dB。2个检测点施工噪声值均超出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11月3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出《整改复查意见书》,因前期整改未达标,第二次噪声检测仍超标,要求申请人立刻整改。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签收了上述文书。12月1日被申请人进行了第三次的现场检查,依法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向申请人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要求申请人12月1日到被申请人处协助调查,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签收上述文件。同日,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制作《询问笔录》,笔录内容确认其违法事实。被申请人于12月1日立案,截至12月30日止,12345政府服务热线已收到58个对涉案地址噪声污染的投诉。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3日依法向申请人发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施工噪声排放已超出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根据申请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被申请人依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序号第1.6项内容,确认申请人的违法行为符合该标准的第1点裁量情节,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拟作出责令改正,对申请人处人民币8.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告知申请人提出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向被申请人提出申辩意见,经被申请人集体讨论认为其申辩理由不成立。1月12日,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现场签收。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穗府[2021]*号)中记载“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号)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全市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统一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现公告如下:(一)《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附件中序号94:对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行政处罚,原实施部门是广州市生态环境局各分局,现调整情况为由各镇街实施。)(二)上述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镇街一并实施。(三)各镇街自2021年9月15日起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据此,被申请人有权依法查处辖区内的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行为,并行使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排放噪声、产生振动,应当符合噪声排放标准以及相关的环境振动控制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排放噪声的单位和公共场所管理者,应当建立噪声污染防治责任制度,明确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可以责令暂停施工:(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建筑施工噪声的;(二)未按照规定取得证明,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的。”在本案中,有被申请人提供的现场照片、协助调查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检测报告等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行为。对于申请人提出的“希望降低处罚或免于处罚”的问题,《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表1规定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昼间为70dB,根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的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序号第1.6项规定,涉案地块噪声监测点超标5dB以上10dB以下,但因引起附近居民群体性投诉,故属于该标准的第1点裁量情节。且被申请人已于2023年11月17日向申请人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申请人在11月25日前改正违法行为,11月27日被申请人再次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现场进行噪音检测,申请人未根据被申请人的要求进行整改,噪声检测仍超标。被申请人依据相关问题调查情况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张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钟村街道办事处作出的穗番钟村处字〔202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四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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