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107号
申请人:广州某某卡丁车俱乐部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钟村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4日作出的穗番钟村处字〔2023〕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一案,番禺区人民政府已依法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第一,位于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某某商城某某街*号西南侧(以下简称涉案地块)的两处设施并非构建物,亦非搭建而成。该两处设施为集装箱,是可移动的临时设施,并不涉及任何结构、主体施工,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界定的小型房屋建筑工程,亦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认为应当申请办理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因此,这两处设施并非违法建设。
第二,根据《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及《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享有行使行政处罚权的主体是各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而街道办事处的权利仅限于在“调查取证、文书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宣传教育、社区服务”等方面“支持”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进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而并不享有行政处罚权。
第三,我司旨在为社区居民提供丰富的体育娱乐活动,促进身体健康的同时丰富居民的精神文化生活,将运动全面落实到人民的生活中。真正了解过钟*路周围设施会发现大多是商城和水疗会所,而大多设施价格昂贵,并不符合周围居民的消费水平。而卡丁车青年人市场中受喜爱程度超40%,在周围并没有类似项目。所以我司们目前通过卡丁车运动,为居民打造一个独特的运动空间,使其在竞技运动中感受到团结友爱的力量。和谐的社会氛围。同时,某某城某某卡丁车作为钟村街道一个网红打卡点,卡丁车俱乐部将创造独特而引人注目的场景,吸引更多市民前来体验和分享,这也响应了党的二十大中提出的在全面学习与全面创新上下功夫,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加以创新,引导大众乐于运动。我司设计具备成人、儿童、亲子等多赛道体验感的卡丁车赛道,提供与众不同的活动,使俱乐部成为社交和互动的中心,进一步加强了居民之间的联系,正好打破线上交友的信息壁垒,给人们提供一个可以拉近距离的场所。而且,我司的夜景已成为全广州最漂亮车场之一。不仅如此我司还通过巧妙的照明设计,将打造一个充满创意和浪漫氛围的夜间赛道,使居民在夜晚也能尽情享受卡丁车运动的乐趣。这不仅为社区增添了独特的夜间活动选择,也为广州市民提供了一个独具魅力的休闲运动场所,这么看来,我司通过创新与广州本地文化相互结合,诣在建设更和谐更友善的环境。而且,我司正积极倡导文明素养和团队协作精神,通过举办赛事活动,节庆活动等促进社区居民的精神文化建设和文化活动。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我街作为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有权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依法进行查处,并有权对违法建设作出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
另外,在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穗府[2021]*号)中记载,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号)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全市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统一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现公告如下:
(一)《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详见本公告附件,其中“序号434”中,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原实施部门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现调整情况为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并备注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
(二)上述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镇街一并实施。
(三)各镇街自2021年9月15日起实行综合行政执法。
依据上述有关规定,故我街作为番禺区钟村街道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机关,有权依法查处辖区内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有权对违法建设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二,申请人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申请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22年12月开始擅自在涉案地块搭建两个一层钢架结构构筑物,其中自编1号占地及建筑面积均为183.04平方米,自编2号占地及建筑面积为103.32平方米,并于2023年1月6日投入使用。对此我街依法立案进行查处。
申请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取证照片》《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笔录》《协助调查通知书》《违法建设测量记录册》等充分证据加以证实,足以认定引证。
第三,我街依法查处涉案违法建设行为,执法过程程序正当合法。
我街于2023年5月12日14时前往涉案地块进行检查,现场已搭建两处由集装箱焊接组成的构筑物并用于办公室场所使用,申请人现场未能出示规划部门的审批文件,我街工作人员现场丈量建筑物,依法制作《检查笔录》并附有《现场取证照片》,要求申请人自行整改。6月14日10时40分我街工作人员再次前往现场检查,发现申请人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现场向申请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穗番钟村责字〔2023〕1-5**号),要求申请人限期自行拆除违法构筑物,申请人的员工夏某现场签收了上述文件。6月29日14时30分我街工作人员前往现场检查并向申请人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穗番钟村协字〔2023〕1-3**号)、《送达地址确认书》,要求申请人6月30日到我街协助调查,申请人的员工赖某琼签收上述文件。8月8日我街依法向申请人制作《询问笔录》,笔录内容确认其违法事实。我街于9月12日立案调查,再次到现场检查时未见任何整改情况,现场进行张贴《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行政相对人确认告示》,并于10月8日发函至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分局(下称“规资局番禺分局”)查核涉案地块的规划报建、产权证明、附图及权属人身份证明,规资局番禺分局回复暂无符合该查询条件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我街于11月27日依法向申请人发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番钟村告字〔2023〕1-1**),告知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上述违法建设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根据申请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我街依照《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确认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属于“严重”处罚裁量档次,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拟对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其后申请人在12月1日向我街提交了《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12月14日我街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现场签收。其后我街依法向申请人发出送达《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公告书》(穗番钟村强拆公字[2023]1-1*号)。
综上,我街依法保障申请人享有的救济权利并依法制作执法文书、执法依据文件,程序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我街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依据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其复议申请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申请人复议理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相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的建设工程,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其他职能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认为位于涉案地块的两处可移动的集装箱,是暂放在某某城中心广场的临时设施,并非构筑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根据涉案地块的现场照片,申请人在集装箱内设置前台柜台,卡丁车的装备区、空调等办公用品,将集装箱原有功能进行改变,这种将集装箱固定于某场所作为办公室、休闲区功能使用的行为,已经使得集装箱具有建(构)筑物的定义,依法应当受到规划等法律法规的规范。根据《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其不属于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构)筑物,应办理规划报建手续。申请人却在没有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涉案地块搭建两个一层钢架结构构筑物,占地及建筑面积共计约280平方米,即属违法建设。因此,我街依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涉案地块违法建设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处理决定。处罚依据合理合法,并无不当。
综上,我街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执法过程合法,申请人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支持,请求区人民政府依法驳回其全部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2023年5月12日,被申请人前往涉案地块进行检查,现场搭建两处由集装箱焊接组成的构筑物并用于办公室场所使用,申请人现场未能出示规划部门相关审批文件,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现场丈量建筑物,依法制作检查笔录,要求申请人自行整改。6月14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再次前往现场检查,发现申请人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现场向申请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限期自行拆除违法构筑物,申请人的员工夏某现场签收了上述文件。6月29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前往现场检查并向申请人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要求申请人6月30日到被申请人处协助调查,申请人的员工赖某琼签收上述文件。8月8日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制作《询问笔录》,于9月12日立案调查,并再次到现场检查时未见任何整改情况,现场进行张贴《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行政相对人确认告示》。10月8日,被申请人发函至规资局番禺分局查核涉案地块的规划报建、产权证明、附图及权属人身份证明,规资局番禺分局回复暂无符合该查询条件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申请人于11月27日依法向申请人发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上述违法建设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根据申请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被申请人依照《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拟对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于12月1日提交《行政处罚陈述申辩书》,12月14日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现场签收,12月27日公告送达《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公告书》。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穗府[2021]*号)中记载“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号)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全市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统一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现公告如下:(一)《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附件中序号其中“序号434”,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原实施部门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现调整情况为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并备注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二)上述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镇街一并实施。(三)各镇街自2021年9月15日起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据此,被申请人有权依法查处辖区内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并行使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在已完成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在本案中,有被申请人提供的现场照片、协助调查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责令整改通知书等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据相关问题调查情况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张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钟村街道办事处作出的穗番钟村处字〔2023〕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