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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95号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4-06-18 11:05:4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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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95号

  申请人:何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5日作出的番洛政函〔2023〕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一案,番禺区人民政府已依法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并依据事实对《答复书》作出勘误及补充说明。

  申请人称:

  《答复书》中的内容:“你申请公开的……工程项目办理施工开工信息录入手续的相关资料’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可以公开。我街于2023年12月5日将该项目的施工蓝图纸质件派专人送达给你……”该段叙述与事实不符,理由如下:

  1、2023年12月5日本人接收到某某街道派专人送达的广州市番禺区某某街某某大桥南桥头东侧广东省某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号楼3梯增设电梯间及连廊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案涉工程)施工蓝图纸质件只有结施图,没有建设图,并非案涉项目的完整施工图纸。

  2、事实详情:案涉项目从2023年4月中下旬开始施工至10月份完工,施工现场均没有施工图纸进行施工。我8月份开始在12345平台投诉要求提供施工图查阅,在被申请人要求停工数天的情况下,建设、施工单位均拿不出施工图纸,只能交出报建图。我于9月12日开始陆续向案涉项目的相关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及番禺区建设局分别提交了检举案涉项目存在多项违法建设行为的书面材料及补充材料,番禺区建设局受理后指引我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我于10月24日在被申请人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系统中提交了对该项目办理施工开工信息录入手续的全部备案资料的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分别于11月3日及7日陆续在案涉项目现场张贴了该项目的部份备案资料,并说现场张贴已视为对我网上的申请信息公开的答复。后于11月21日通过邮箱收到番洛政函〔2023〕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因11月3日及11月7日居委在案涉项目现场张贴该项目的全部备案资料仍只有报建图没有施工图,然后我被被申请人要求再次提交网上信息公开申请,导致我于2023年11月7日对该项目上述同一事项再次在网上提交的信息公开的申请(《答复书》与2023年11月21日收到的番洛政函〔2023〕7*号答复书实质为对同一事项的信息公开申请)。直到11月13日番禺区住建局工作人员及被申请人工作人员进行现场鉴证,确认在案涉项目现场公开的是报建图而非施工图,现场鉴证当天偶遇建设单位牵头业主黄某某,其拒不提供资料,并让我们找规划局去拿图纸,被申请人当即电联施工单位负责人提供施工图,施工单位人员答应20分钟送来现场,但众人等了1个多小时后施工单位称当天不能提供施工图。于是区住建局加梯办工作人员现场指导被申请人工作人员通知施工单位限期内不能向被申请人提交施工图纸则案件转交城管部门拆除电梯。《答复书》中所写的“2023年12月5日由专人送达的该项目结施图纸质件”并非案涉项目在办理施工开工信息录入手续时提交的施工图,而是在2023年11月13日区住建局现场鉴证之后某天才后补的施工图且只有结构施工图没有建施图,并非该项目完整的施工图纸。《答复书》中最后答复的“将某某街道办事处录入的‘该项目办理施工开工信息’全套资料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给你,”经与被申请人工作人员确认,12月6日我邮箱接收到的文件夹为“该项目办理施工开工信息录入手续的全套备案资料”。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本案申请人对我街作出的《答复书》有异议,要求部分撤销该答复书,并“对答复书依据事实情况作出勘误及补充说明”。我单位认为,该《答复书》并无继续勘误或补充说明之必要,亦不符合可部分撤销的情形,具体如下:

  2023年10月24日,我街收到申请人网上递交的《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之中填写的所需要的政府信息为:“查询番禺区某某街洛某大桥南桥头东侧广东省某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号楼3梯增设电梯间及连廓工程项目办理施工开工信息录入手续的以下相关资料:《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及其附图(施工图纸)和附件(包括:全套施工图纸、设计合同、施工图审查批准书、房屋消防安全报告、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文件、地质勘察报告等全部备案资料)。”11月7日,申请人再次递交《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其中填写的所需要的政府信息为:“番禺区某某街某某大桥南桥头东侧广东省某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号楼3梯增设电梯间及连廓工程项目加装电梯施工须具备的施工图蓝图及其电子版等全部相关资料:①该项目的施工图蓝图及其蓝图电子版;②该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详细勘察)等建设施工的全部相关资料。”对申请人10月24日的申请,我街作出了番洛政函〔2023〕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申请人对该答复不服,亦提起了行政复议,案号为番禺府行复〔2024〕6*号)。对申请人11月7日的申请,我街作出了《答复书》。12月5日,我街将该结构施工图纸质件直接送达给申请人。12月6日,应申请人要求,我街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案涉工程在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的以下申请材料:“信息录入表、申请人身份证明、安全生产承诺书、规划许可证及审核文件、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承发包合同(含施工图纸设计)、施工单位授权委托书、施工图纸(报建图)、施工单位企业资质、设计单位企业资质、保险证明、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明、设计方案、协商材料、保证措施、监理单位资质证明。”提供给申请人。

  因《答复书》仍有补充,我街于2024年2月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补正告知书》,补正告知申请人,我街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获取其申请公开的“设计合同、施工图审查批准书、房屋消防安全报告、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文件、地质勘察报告”。本案所涉及的申请人2023年10月24日、11月7日的两份申请的内容实质是一样的,我街已对番洛政函〔2023〕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作出补正,该补正的内容同样适用于申请人2023年11月7日的申请,因此,《答复书》并无继续勘误或者补充说明之必要,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应当不予支持。

  本府查明:

  2023年11月7日,申请人网上向被申请人递交的《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其中填写的所需要的政府信息为:“查询番禺区某某街某某大桥南桥头东侧广东省某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号楼3梯增设电梯间及连廓工程项目办理施工开工信息录入手续的以下相关资料:①该项目的施工图蓝图及其蓝图电子版;②该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详细勘察)等建设施工的全部相关资料。”12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告知当事人:“我街于2023年12月5日将该项目的施工蓝图纸质件派专人送达给你,并将番禺区某某街道办事处录入的‘番禺区某某街某某大桥南桥头东侧广东省某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号楼3梯增设电梯间及连廓工程项目办理施工开工信息’全套资料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给你,提供给您查阅。”12月5日,被申请人将该结构施工图纸质件直接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现场签收确认。12月6日,被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案涉工程在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的以下申请材料:“信息录入表、申请人身份证明、安全生产承诺书、规划许可证及审核文件、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承发包合同(含施工图纸设计)、施工单位授权委托书、施工图纸(报建图)、施工单位企业资质、设计单位企业资质、保险证明、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明、设计方案、协商材料、保证措施、监理单位资质证明。”提供给申请人。被申请人于2024年2月7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补正告知书》,补正告知申请人“我街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获取其申请公开的‘设计合同、施工图审查批准书、房屋消防安全报告、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文件、地质勘察报告’”。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3日及7日在广州市番禺区某某街某某大桥南桥头东侧广东省某某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号楼3梯楼梯口张贴公开涉案项目除涉及个人隐私的其他部分材料,包括:《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书》《承诺书》《广州市限额以下小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书》《建设工程审核书》《工程承包合同》《销售及安装合同》《报建图》。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3月29日,本府决定延长本案行政复议审查期限30日。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第十条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受理并处理申请人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在本案中,申请人于2023年11月7日网上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12月5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并于同日将结构施工图纸质件送达给申请人。12月6日,被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涉案工程在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的相关申请材料提供给申请人。2024年2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补正告知书》并送达给申请人。在本次政府信息申请公开中,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已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并将相关政府信息送达给申请人,虽未在《答复书》中告知申请人部分资料不存在,但已作出补正告知申请人,属于瑕疵,本府予以指正。据此,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并无不妥,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张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作出的番洛政函〔2023〕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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