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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64号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4-06-20 11:11:0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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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64号

  申请人:何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0日作出的番洛政函〔2023〕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一案,番禺区人民政府已依法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变更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

  申请人称:

  我于2023年9月12日开始陆续向广州市番禺区**街**大桥**头东侧广东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号楼3梯增设电梯间及连廊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涉案项目)的相关建设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及番禺区住建局分别提交了检举涉案项目存在多项违法建设行为的书面材料及补充材料,番禺区建设局受理后指引我须向被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我于10月24日在被申请人政府信息申请公开系统中提交了对涉案项目办理施工开工信息录入手续的全部备案资料的信息公开申请。于11月21日收到《答复书》,答复书中载明“你申请公开的番禺区**街洛溪大桥**头东侧广东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号楼3梯增设电梯间及连廊工程项目办理施工开工信息录入手续的以下相关资料:《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及其附图(施工图纸)和附件(包括:全套施工图纸、设计合同、施工图审查批准书、房屋消防安全报告、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文件、地质勘察报告等全部备案资料)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可以公开。我街将于2023年11月21日通过电子邮件将上述资料送达给你,提供给你查阅。”该段叙述与事实不符,11月21日我接收到被申请人发送的电子邮件中并非上述罗列的资料,当天接收到的电子邮件中涉案项目的备案资料只有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审核书、电梯设计方案。请求区人民政府根据被申请人11月21日当天已发送的电子邮件里的真实资料,对《答复书》作出勘误或补充说明,详细列出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1日当天发送给信息公开申请人的电子邮件中的备案资料为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审核书、电梯设计方案。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变更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2023年10月24日,我街道收到申请人网上递交的《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其中填写的所需要的政府信息为:“查询番禺区**街洛溪大桥**头东侧广东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号楼3梯增设电梯间及连廓工程项目办理施工开工信息录入手续的以下相关资料:《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及其附图(施工图纸)和附件(包括:全套施工图纸、设计合同、施工图审查批准书、房屋消防安全报告、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文件、地质勘察报告等全部备案资料)。”11月20日,我街道作出《答复书》,告知当事人:“我街将于2023年11月21日通过电子邮件将上述资料送达给你,提供给您查阅。”11月21日,我街道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将《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审核书》《电梯设计方案》提供给申请人。根据《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工程工程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引》有关工作指引,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等微改造工程开工信息录入中,施工图纸资料为“备案时可不提交,但应按规定完善,供检查人员备查”。因申请人要求提供“全套施工图纸”,我街道与电梯施工单位协调,要求其提供该电梯加装工程的“全套施工图纸”。其后,电梯施工单位将该项目结构施工图纸质件送交我单位。12月5日,我街道将该结构施工图纸质件直接送达给申请人。

  因发现电子邮件内容有缺漏,12月6日,应申请人要求,我街道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将涉案工程在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工程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信息管理系统中录入的以下申请材料:“信息录入表、申请人身份证明、安全生产承诺书、规划许可证及审核文件、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承发包合同(含施工图纸设计)、施工单位授权委托书、施工图纸(报建图)、施工单位企业资质、设计单位企业资质、保险证明、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明、设计方案、协商材料、保证措施、监理单位资质证明。”提供给申请人。因案涉答复书仍有补充内容,我单位将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补正告知书》,补正告知申请人,我街道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未制作或获取其申请公开的“设计合同、施工图审查批准书、房屋消防安全报告、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文件、地质勘察报告”。

  综上所述,我街道作出的《答复书》内容虽有瑕疵,但已予以补正,无继续勘误或补充说明之必要,对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应当不予支持。

  本府查明:

  2023年10月24日,申请人网上向被申请人递交的《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其中填写的所需要的政府信息为:“查询番禺区**街洛溪大桥**头东侧广东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8号楼3梯增设电梯间及连廓工程项目办理施工开工信息录入手续的以下相关资料:《广州市临时性建筑和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管理证明书》及其附图(施工图纸)和附件(包括:全套施工图纸、设计合同、施工图审查批准书、房屋消防安全报告、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文件、地质勘察报告等全部备案资料)。”11月20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告知当事人:“我街将于2023年11月21日通过电子邮件将上述资料送达给你,提供给您查阅。”11月21日,被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将《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审核书》《电梯设计方案》提供给申请人。

  另查明,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3日及7日在广州市番禺区**街洛溪大桥**头东侧广东省**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一分公司*号楼3梯楼梯口张贴公开涉案项目除涉及个人隐私的其他部分材料,包括:《工程监理资质证书》《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营业执照》《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书》《承诺书》《广州市限额以下小型开工建设信息录入书》《建设工程审核书》《工程承包合同》《销售及安装合同》《报建图》。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2024年3月13日,本府决定延长本案行政复议审查期限30日。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受理并处理申请人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在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递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3日及7日张贴公开部分材料,并于11月20日作出《答复书》告知申请人将于11月21日通过电子邮件将资料送达给申请人。11月21日,被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的方式仅将《工程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审核书》《电梯设计方案》提供给申请人。在本次政府信息申请公开中,被申请人未能在《答复书》中告知申请人其已于11月3日及7日张贴公开部分信息,仅告知申请人将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相关材料送达给申请人,且未在《答复书》中告知申请人部分政府信息不存在,违反上述规定,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番洛政函〔2023〕7*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行为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四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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