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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192号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4-06-26 11:26:12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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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192号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24日作出的番石告〔2023〕8*号《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一案,番禺区人民政府已依法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告知书》中提到“石楼镇某某东路某街某巷*号西侧地块不属于存量建设用地”,石楼镇某某东路某街某巷*号西侧地块(以下简称“涉案地块”)是否属于农用耕地,该地60平方左右已经闲置多年,涉案地块中心10米范围内四周围都是建设好的房屋,怎么成为不是存量建设用地的。《告知书》中提到的“该地块现状地类为独立工厂企业用地”,涉案地块中心100米范围内都是建设好的房屋有人居住,从未建工厂房,而且该地块仅为60平方米左右怎么能成为工厂企业用地,也没有听村委说涉案地块现状是独立工厂企业用地。《告知书》提到“某某村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涉案地块是否属于某某村,怎么变成了城镇开发边界内,怎么某某村村委没有公告说明,我作为本村村民也不知情。《告知书》中提到“且某某村未编制村庄规划,所以该地块的村庄规划情况尚不明确”,某某村本来就是一个村庄,未编制村规划清楚说明,既然规划不明确为什么涉案地块不准建房。我为某某村村民符合一户一宅,现在我的小孩已经长大没有地方居住,涉案地块也得到了某某村村委同意我建设。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本次行政复议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时效,应当予以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我镇已于2023年8月25日将《告知书》通过EMS邮政快递方式送达申请人。申请人已于9月10日知道我镇于8月24日作出的《告知书》。本次行政复议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应当予以驳回。

  第二,我镇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回复处理,属依法履职行为。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对依照职责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二)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三)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送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申请人于2023年8月1日向石楼镇信访办提出信访申请。我镇于8月24日根据《信访工作条例》相关规定就申请人的信访问题进行回复处理,属依法履职行为。

  第三,涉案地块既不属于农用耕地,也不属于存量建设用地。广州市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显示,涉案地块在广州市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版本)为城镇用地,因此,涉案地块不属于农用耕地。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7号)第二条规定“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存量建设用地和新增建设用地。其中存量建设用地是指已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或依法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包括建设用地批准书、村镇建房许可证、宅基地证等)的土地;新增建设用地是指除上述土地使用权证和用地批准文件用地范围外,需依法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土地。”涉案地块没有土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包括建设用地批准书、村镇建房许可证、宅基地证等)等证明文件,因此,涉案地块不属于存量建设用地。

  第四,独立工厂企业用地是涉案地块在1996年-2003年间的土地利用现状,不是现今的土地利用现状,涉案地块现今的现状地类为城市。广州市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及番禺决策支持系统显示,涉案地块现今的现状地类为城市。申请人提及的“涉案地块现状地类为独立工厂企业用地”实际上是涉案地块在番禺区1996年-2003年间的土地利用现状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也就是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会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要求的变化而改变,番禺区1996年-2003年间的土地利用现状情况只反映1996年-2003年间的土地利用现状。

  第五,某某村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与涉案地块属于某某村集体土地之间并无冲突。涉案地块属于某某村集体土地。《广州市番禺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及广州市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中的“三区三线”划定成果(自然资源部下发封库版)显示,某某村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已于2023年6月27日就《广州市番禺区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草案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为2023年6月28日至7月27日(为期30日)。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于2023年7月28日在番禺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将公众意见反馈情况予以通告。根据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的名词解析,城镇开发边界是在一定时期内因城镇发展需要,可以集中进行城镇开发建设、以城镇功能为主的区域边界,涉及城市、建制镇以及各类开发区等。因此,某某村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与涉案地块属于某某村集体土地之间并无冲突。

  第六,某某村在2014年后仅有村庄整治规划,无村庄规划。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穗府办规〔2020〕17号)第十六条的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三)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四)符合村庄规划;(五)建筑基底面积、建筑面积、建筑间距、建筑外立面、建筑高度以及房屋使用功能等应符合国家、省、市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2013年6月,番禺区政府开展了129条村庄的村庄规划工作,其中石楼镇本轮规划共涉及18条村庄(其中赤*村、石楼*村、石楼*村、四*村4条村庄编制村庄整治规划,其余14条编制村庄规划)。某某村的村庄编制村庄整治规划已于2014年5月29日至6月29日在某某村民委员会公示栏上张贴公示,故某某村在2014年后仅有村庄整治规划,无村庄规划。该村庄整治规划涉及农村建房的图例仅有“现状保留住宅范围”,即仅可对符合相关要求且已有证的原有宅基地房屋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综上所述,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本府查明:

  2023年8月1日,申请人通过来访方式向被申请人反映其位于石楼镇某某东路某街某巷的房屋符合“一户一宅”,但自2018年申请报建至今相关部门均不通过,现要求予以解决。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反映事项,经调查后于8月24日作出《告知书》,载明“经了解,你未曾向镇规划建设办提供石楼镇某某东路某街某巷地块的权属证明材料,且该地块不属于存量建设用地。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番府办规〔2020〕17号)第七条规定“办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以成片为原则,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范围”,以及《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由于某某村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且未编制村庄规划,不符合现行的政策规定,暂无法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报建审批手续。如你对上述问题仍有疑问,详情可咨询石楼镇规划建设办”。并于同日将《告知书》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

  另查明,申请人于2024年1月16日通过来访向番禺区信访局反映“本人居住的地方只有30平方左右,现住了8人,小孩大了无地方住,还要租房住。现要求解决建房问题。”被申请人收到番禺区信访局转送的申请人信访事项后,于1月30日作出《关于陈某某案件办理情况的复函》,载明“经了解,投诉人反映的地块周边房屋均建于2005年前,对比现行的建房政策变化较大。目前,我镇农村自建房的报建,贯彻落实《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的文件要求,故不具备可比性。至于投诉人反映房屋报建的问题,我镇已于2023年8月24日向你出具《告知书》(番石告〔2023〕8*号),根据《信访工作条例》有关规定,我镇不再重复处理。”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告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在本案中,申请人通过来访方式向被申请人提出信访事项,被申请人针对其提出的事项进行调查后作出的告知书,仅是对申请人信访事项的答复,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未减损申请人的权利和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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