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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551号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4-10-16 11:31:13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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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551号

  申请人:广东某某园旅游投资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沙湾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7日作出的粤穗番综(沙湾)责字〔2024〕1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以下简称《责令改正通知书》),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一案,番禺区人民政府已依法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于2024年6月17日到我司经营场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某某村某某路*号某某园(以下简称案涉地址)张贴了两份通知书:粤穗番综(沙湾)协字(2024)04**号《协助调查通知书》和《责令改正通知书》。上述两通知书均以我司占用耕地建房为由作出协助调查和责令改正,但是,被申请人所称的占用耕地建房与事实不符,现特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第一,我司没有占用耕地建房,我司承租土地时已有上述地上建筑物,出租方承诺上述地上建筑物是无法律瑕疵的,提供给我司作为承租配套设施使用的。2011年7月1日出租方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某某村委会为了充分利用沙湾镇旅游资源,加快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某某村的旅游产业发展,与我司承租土地用途发展三高农业、生态农业、观光度假、休闲、养生、美食、会议及相关旅游项目一致。因此,双方签订了《某某村土地租赁合同》及《某某村土地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作了明确的约定,我司承租土地面积约600亩。并且出租方承诺我司独家租赁该地并独家开发和经营上述项目。被申请人认为我司在案涉地址进行占用耕地建房的行为是错误,该地上建筑物不是由我司建设的,我司承租土地时早已存在,并且我司承租土地时,出租方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某某村委没有告知承租土地中存在耕地,我司也不知悉承租地块中有划分耕地范围。

  第二,案涉地址地上建筑物早于2006年已存在,我司租赁期间没有进行任何加建扩建等违法行为。据悉案涉地址地上建筑物于2006年之前就已经存在并且和现在的状况是一样的,我司没有进行任何的加建和扩建,建筑物的最主要的用途也是作为农业生产仓库管理使用。我司承租土地面积约六百亩,目的是发展三高农业、生态农业、观光度假、休闲、养生、美食、会议及相关旅游项目的,并且签订《某某村土地租赁合同》及《某某村土地租赁合同补充协议》也早已明确约定了承租土地的用途,申请人一直严格履行合同,申请人不存在任何违法行为。

  第三,被申请人罔顾事实和历史原因,错误进行责令改正,严重影响我司正常生产经营。被申请人一方面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要求我司提供相关材料进行调查,一方面却未经调查核实,同时作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直接认定了我司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作为政府部门其自身行为却是前后矛盾。我司已明确告知,承租地块时地上建筑物早已存在、并且不知悉该地块中存在耕地等情况,我司投入了大量的资金是为了发展农旅项目的,且通过出租方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某某村委会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多部门提交过发展农业旅游项目立项报告,却从未得到过任何相关的批示或指导工作,十多年来我司承租600多亩土地,连最基本的农业生产配套的设施也没有得到保证。反而二十多年前所遗留下来仓库使用了十多年后却突然被认定为违章建筑,说拆就拆。被申请人罔顾事实和历史原因,一意孤行地强拆,加上朝令夕改的政策,严重阻碍我司日常正常经营生产。市区各级政府大力提倡扶持民营企业、帮助企业家,为企业排难解困不断给予企业坚持的信心,但被申请人利用行政权力不断为企业增加阻碍,这无疑是对我司一个巨大的打击。政府部门应当与企业共克时艰,作为企业的指引者、辅助者,而不应是打压者,应尊重历史结合实际,为企业排忧解困。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我街具有查处擅自占用耕地建房行为的职权。根据《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穗府〔2021〕9号)规定,全市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自2021年9月15日起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违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调整由镇街实施。我街作为属地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擅自占用耕地建房行为具有查处职能,是对申请人作出《协助调查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的适格主体。

  第二,我街作出的《协助调查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自2022年10月以来,我街严格按照《番禺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发非住宅类拆除类图班整治任务的通知》要求,逐宗对乱占耕建房图斑进行拆除复耕,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严守耕地红线。2024年6月17日14时30分,我街根据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下发的乱占耕地建房图斑线索(图斑号:44011301****)至案涉地址进行检查。经查,该地块面积0.212亩,自2009年起至今土地性质为耕地(水浇地),地块上建有1幢1层简易结构建筑物,占地和建筑面积为141.06平方米,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我街执法人员现场向属地村委(沙湾街某某村民委员会)询问了解建筑物情况。据沙湾街某某村民委员会反映,该地块及地上建筑物已于2011年承租给申请人使用,截至目前使用者仍是申请人。根据番禺区决策支持系统历年卫星影像图判断,该建筑物于申请人承租期间(2013至2014年)存在屋顶发生变化的情况,经咨询番禺区占耕建房整治工作专班,该行为属于改建行为。根据上述调查结果,我街现场向申请人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要求携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用地手续及不动产权证等资料至我街进一步接受询问调查。由于乱占耕地建房图斑整治时间紧、任务重,上级部门已多次通报整改进度滞后,要求抓紧对剩余未拆除图斑实施拆除,并每日进行督办,故我街在初步完成调查取证后,现场向申请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于2024年6月24日前拆除上述建筑物,起垄复耕。

  综上,我街向申请人作出的《协助调查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第三,我街作出的《协助调查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符合法律法律规定,程序正当。本案调查取证过程中,为进一步确认违法事实,我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等有关规定向申请人作出《协助调查通知书》,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资料至我街接受询问调查,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权。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符合程序正当原则。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我街在履行土地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相关文件和资料。如前所述,申请人于承租期间(2013至2014年)对上述建筑物进行了部分改建,该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且申请人作为上述建筑物的实际占有、使用、受益人,我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向申请人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申请人限期整改,适用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

  综上,我街作出的《协助调查通知书》《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法规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请求区人民政府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2024年6月17日,被申请人根据相关线索对申请人位于涉案地块的厂房开展了调查取证,经现场调查发现,该地块自2009年起至今土地性质为耕地,地块上建有1幢1层简易结构建筑物。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向沙湾街某某村民委员会询问了解建筑物情况,沙湾街某某村民委员会反映,该地块及地上建筑物已于2011年承租给申请人使用,截至目前使用者仍是申请人。根据上述调查结果,被申请人现场向申请人留置送达《协助调查通知书》,要求申请人携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用地手续及不动产权证等资料至被申请人处进一步接受询问调查,并于同日现场向申请人留置送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申请人于2024年6月24日前拆除上述建筑物,起垄复耕。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穗府[2021]9号)中记载“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全市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统一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现公告如下:(一)《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附件中序号9: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的行政处罚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分局调整到各镇街执行。)(二)上述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镇街一并实施。(三)各镇街自2021年9月15日起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据此,被申请人有权依法查处辖区内的非法占用土地行为,并行使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第七十五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本案中,有被申请人提供的现场照片、协助调查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等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涉嫌占用耕地建房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据相关问题调查情况对其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张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沙湾街道办事处作出的粤穗番综(沙湾)责字〔2024〕1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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