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283号
申请人:广州某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消防救援大队。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18日作出的番消依复〔2024〕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下简称《答复书》),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一案,番禺区人民政府已依法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2024年3月2日,被申请人作出的穗番消火重认字〔2024〕第00**号《火灾事故认定书》(以下简称《火灾事故认定书》)。3月8日,我司向被申请人申请公开《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的全部证据。3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书》,认为认定证据中的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小鹏汽车的数据等信息资料,不属于可公开的信息。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规则》3.2、4.8条规定,证人证言显然属于现场询问的证据,4.3.5条规定,现场照相、录像属于火灾事故现场勘验的组成部分,小鹏汽车的数据属于2024年1月26日的勘验范围,上述证据均是被申请人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的主要证据。而火灾事故认定的结果,与我司的生产经营活动存在重大利益关系,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13条规定的情况。被申请人对《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34条规定适用的理解错误,证人证言属于火灾事故调查的范围,证人证言内容均是对火灾事故事实的陈述,不涉及个人隐私。现场照片则属于现场勘验的法定要求,属于《火灾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小鹏汽车数据已进入勘验数据,都是《火灾事故认定书》罗列出来的认定事实证据,依法应当向作为火灾事故当事人的我公开。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我大队已及时依法履行信息公开和答复义务。2024年3月8日,我大队收到申请人当面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获取《火灾事故认定书》的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物证鉴定意见以及小鹏汽车一个星期内的数据的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3月18日,我大队以书面方式作出《答复书》,将涉案《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及检验、鉴定意见复印件向申请人予以公开,并告知申请人申请的证人证言、现场照片以及小鹏汽车一个星期内的数据等信息不予公开的理由。我大队已在法定期限履行答复义务。
第二,申请人申请公开的部分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中要求我大队公开的证人证言、现场照片以及小鹏汽车一个星期内的数据等信息资料,系我大队在查明火灾案件事实过程中形成的记录,属于我大队在履行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过程性信息,具有过程性和非终局性,对外不直接产生约束力,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也不直接产生实质影响的,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四款及《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申请人虽然以信息公开的名义提出我大队公开相关信息资料,但其实实质上享有的是查阅案卷的权利,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利。因此,申请人申请公开的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及小鹏汽车的数据等均不属于可公开查询的信息。
同时,申请人作为火灾事故利益相关当事人之一,如对火灾认定结果存在异议,应依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五条及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向广州市消防救援支队书面申请复核,而非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来质疑火灾事故认定书结论。
综上,我大队作出《答复书》内容和程序合法、适当,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请求区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4年3月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提供《火灾事故认定书》的勘验笔录、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物证鉴定意见书以及小鹏汽车一个星期内的数据。被申请人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后,于3月18日作出《答复书》,载明“由于你申请信息中的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监控视频属于行政执法案卷的信息和《火灾事故调查规定》规定的不能提供的信息范围。所以,本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将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和检验、鉴定意见复印件提供给你,其余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小鹏汽车一个星期内的数据不予公开,特此说明。”并于同日将该《答复书》现场送达给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获取的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由制作或者最初获取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受理并处理申请人向其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火灾事故认定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查阅、复制、摘录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和检验、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提供,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移交公安机关其他部门处理的依法不予提供,并说明理由。”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8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于3月18日作出《答复书》,并于同日现场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对于申请人提出“申请提供《火灾事故认定书》的勘验笔录、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物证鉴定意见书以及小鹏汽车一个星期内的数据”,被申请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向申请人作出《答复书》,并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向申请人公开火灾事故认定书、现场勘验笔录和检验、鉴定意见,对于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小鹏汽车一个星期内的数据则不予公开,并无不妥,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张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消防救援大队作出的番消依复〔2024〕1*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