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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389号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4-08-21 14:23:0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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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389号

  申请人:林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沙湾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实施强制拆除其房屋楼顶建设简易结构的违法行为,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一案,番禺区人民政府已依法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实施强制拆除其房屋楼顶建设简易结构的行为违法,并责令被申请人对拆除行为造成房屋损毁赔偿12000元。

  申请人称:

  第一,我于2013年3月通过番禺区沙湾镇某某大道一房屋中介购得二手住房一套(广州市番禺区沙湾镇某某大道4**号*座*梯7**,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当时签订的购买合同里包括了8楼天台的使用权。购房前8楼天台已有房屋一间、厕所一间,购买时我因此加付了9000元的天台使用费。我于2013年入住后继续保持房屋原样至今。

  第二,2024年3月19日,我收到被申请人拆违通知单,内容为“某某居*座*梯7**业主未经批准擅自在沙湾街某某居*座*梯7**楼顶建设简易结构存在消防安全隐患,请于2024年3月22日前自行改正,拆除乱搭建并恢复原样,逾期未拆除将由沙湾街道办事处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实施强制拆除。”3月20日,被申请人综合行政执法办的工作人员电话联系我,告知我楼顶属于违建,约定拆违时间为3月24日。3月24日当天,我及家人在家等待了一天,没有相关工作人员上门。3月25日周一下午15点左右,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在我家中无人并且也没有事先跟我取得联系沟通的情况下,强行拆锁进入我家楼顶进行拆违,拆违后也没有电话通知我。等我当天18点下班回家后发现楼顶已被拆除,现场一片狼藉,很多的砖块、铁块等垃圾随意遗弃在地上,给我后期清理物品造成很大的不便。在清理物品的过程中,我发现楼顶被拆的房间有部分物品被损坏,例如桌脚已断裂、部分小电器被砸坏等,明显为暴力拆违,另外拆违后楼顶被拆掉的电线全部不见了等等,以上这些拆违行为给我的财产造成了相当大的损失。

  第三,从2024年3月25日拆违到五一这段时间,广州一直在下雨。因为楼顶建筑物被拆,拆违的建筑物所在位置地板多处渗水到7楼房间,已造成7楼的书房、客厅、卧室等位置的天花板渗水,特别是被拆除房间对应的7楼的书房位置,整个天花板已全部出现脱皮、掉灰、渗水、滴水、发霉等严重情况,楼顶被拆除厕所位置对应7楼的客厅外墙已经出现大面积渗水、脱皮等,还有因为楼顶渗水导致卧室天花板出现大面积发黑,现在我家中的居住环境已经受到了严重地破坏。5月6日下午,我联系了一家装修公司过来看现场,经过勘查确认是楼顶被拆违后的地方已渗水到7楼相应的房间,并且渗水情况已十分严重,天花板不断在脱皮、滴水、发黑、发霉,目前还在扩散,急需对楼顶进行全部楼层的整体防渗水施工处理,费用高达7000元。因为被申请人的暴力拆违,违反了《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属于违法拆违,且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我要求被申请人对我的拆违后物品毁损、楼顶垃圾清理、顶楼楼层防水处理、702房间天花板翻修等费用损失进行赔偿,赔偿申请人人民币12000元,其中,损坏物品及电线赔偿费2000元、垃圾清理费1000元、顶楼整体楼层防渗水施工费7000元、702房间天花板翻修费2000元。

  综上,被申请人实施强制拆除其房屋楼顶建设简易结构的行为违法,请求区人民政府责令被申请人对拆除行为造成房屋损毁赔偿12000元。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我街具有查处占用物业共用部位、违法建设和消防违法行为的职权。

  根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区、县级市、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查处违法建设地段责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实行网格化监控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穗府〔2021〕9号)规定,全市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自2021年9月15日起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擅自占用、改建共用部位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调整由镇街实施。《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第三十九条“具有消防监管执法职能的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其他有关组织对有关违反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镇街消防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府函〔2022〕15号)、《番禺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执法事项委托协议》《番禺区消防救援大队行政执法事项补充协议》,明确委托镇街消防行政执法事项共24项,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提到的“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行政处罚。综上,我街作为属地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擅自占用共用部位、违法建设以及消防违法行为具有查处职能。

  第二,我街作出的《关于限期拆除小区乱搭建的通知》以及拆除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024年1月以来,我街按照《广州市楼顶私搭乱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番禺区楼顶私搭乱建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对单位或个人在房屋楼顶进行私搭乱建的违法行为进行集中整治。3月13日,我街到涉案房屋进行检查,由于该楼顶唯一出入口设置了门锁,导致无法进入,执法人员使用无人机拍照取证。经核查,涉案楼顶平台建有简易结构棚架和2幢1层建筑物(一间厕所、一间房间)。因当事人不在现场,我街向小区物业管理方调查了解建设者、使用者信息和建设情况。经调查,某某居小区建设竣工交付业主使用时,楼顶平台未建设任何建筑物,后期部分楼顶业主擅自加装门锁占用楼顶平台搭建建筑物,涉案房屋当前业主为申请人,涉案楼顶平台以及加建的建筑物由该业主使用。经核实房屋不动产权证,涉案房屋楼顶平台不在申请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内,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楼顶平台属于业主共有部分,由该栋建筑物全体业主共有使用和管理。另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5.5.3“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面,通向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5.5.5条文说明“将建筑的疏散楼梯通至屋顶,可使人员多一条疏散路径,有利于人员及时避难和逃生。因此,有条件时,如屋面为平屋面或具有连通相邻两楼梯间的屋面通道,均要尽量将楼梯间通至屋面。楼梯间通屋面的门要易于开启,同时门也要向外开启,以利于人员的安全疏散。特别是住宅建筑,当只有1部疏散楼梯时,如楼梯间未通至屋面,人员在火灾时一般就只有竖向一个方向的疏散路径,这会对人员的疏散安全造成较大危害。”建筑物楼顶平台是消防疏散通道,一旦发生火灾,住户可以疏散到楼顶平台暂时避难,等待救援,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2024年3月19日,我街到达涉案房屋。由于申请人不在现场,我街向申请人留置送达《关于限期拆除小区乱搭建的通知》。3月20日,我街致电申请人,向申请人了解楼顶平台建筑物的使用情况后,告知申请人目前广州市正在开展楼顶私搭乱建整治工作,我街根据上级工作要求需对某某居小区楼顶乱搭建开展清拆,要求申请人自行拆除或由我街代为实施拆除。经沟通,申请人同意由我街代为拆除上述楼顶平台乱搭建,初步约定拆除日期为3月24日,我街要求申请人于3月24日前自行搬空楼顶平台的个人物品。由于突发天气状况,无法在3月24日实施拆除作业,故延后至3月25日实施拆除。关于申请人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提及的楼顶使用权问题,如前所述楼顶平台属于业主共有部分,即便有使用权也不能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在楼顶平台违规搭建建构筑物。虽然申请人反映其不是建设者,但作为楼顶平台乱搭建的当前使用人、受益人,应配合执法机关处理违法建设。

  综上,擅自占用楼顶平台搭建建筑物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五)项、《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街向申请人发出的《关于限期拆除小区乱搭建的通知》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依据正确。根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违法建设受让人、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应当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者镇人民政府处理违法建设。”的规定,申请人应当配合我街处理违法建设,且经沟通申请人同意我街代为实施拆除,我街已提前通知申请人于约定拆除日期前自行搬空楼顶平台的个人物品,我街的拆除行为并未违反《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我街实施的拆除行为并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024年3月25日下午14时30分,我街工作人员到达涉案房屋楼顶平台。在我街工作人员、小区物业管理公司、沙湾街**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的的现场监督下,施工队对楼顶出入口封闭的门进行开锁,开锁后工作人员进入楼顶平台,对拆前楼顶平台全貌、拟拆除的厕所以及房间进行拍摄,对房间内堆放的物品进行录像记录。拆前检查过程中,工作人员发现违法搭建的房间内存在私接电源通电的情况,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根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自来水、电力、燃气、电信、有线电视、电梯等生产经营企业不得为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的建设工程项目提供临时性或者永久性服务;”的规定,工作人员通知供电所派人到场对电线采取紧急措施,将电线切断断电后放置在现场。实施拆除过程中,工作人员全程监督施工队按照拆除施工方案进行作业,对简易结构棚顶以及厕所逐一实施拆除。由于房间内堆放较多杂物,故未对四周墙体全部实施拆除,仅拆除房间门口部分的墙体,并未损害到房间内堆放的物品。拆除过程由工作人员进行拍照、录像,现场制作了笔录。我街在组织实施拆除过程中并未采取明显不当的手段、方式导致现场物品损毁,并不存在申请人所述桌椅、部分小电器被砸坏的情况。拆除后,工作人员对拆后现场进行拍照、录像。从录像内容和现场照片反映,拆后楼顶平台的私人物品状况以及房间内物品状况与拆前一致。搭建违章建筑的建筑材料属于建设者的个人财产,我街无权强制清走,申请人作为房屋权利义务继受人和乱搭建实际使用人、受益人,上述建筑材料应由其自行处置,申请人所述清理建筑垃圾的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某某居小区建成已逾20年,属于老旧住宅小区,物业表示由于楼龄较久,部分顶楼业主曾向其反映过房屋出现天花板渗水、脱皮等情况,且楼顶加建建筑物改变了整栋楼的承重结构,破坏了建筑的原有平衡,严重时可导致楼房桩基受损,住户墙体开裂等问题,影响整栋楼的建筑结构安全。我街与申请人沟通协商后代为实施拆除的行为属于依法履行行政职责的行为,目的是消除违法建设后果和消防安全隐患、建筑安全隐患,保障城乡规划正常实施,申请人提及的房屋天花板渗水、脱皮、发霉等问题与拆除行为并不存在因果关系,且申请人称所谓的损失也没有任何有效证据予以证明。

  综上,我街在实施拆除前已通知申请人清空楼顶个人物品,拆除行为并未导致申请人财物损毁或遗失,与申请人房屋天花板渗水等问题并无因果关系,申请人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内容,请求区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行政赔偿申请。

  本府查明:

  2023年10月26日,被申请人工作人员前往案涉地址进行检查,现场已搭建一层金属结构棚,由于经营者杨某不在现场,未能出示规划部门的审批文件,工作人员现场丈量建筑物,依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附有《现场取证照片》。10月27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邮寄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要求申请人10月30日到被申请人处协助调查。11月2日申请人委托黄某聪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调查。经询问得知,案涉地址的租赁合同是由杨某与某某缤某汇有限公司签署,租赁期为2023年3月15日至2026年3月14日。申请人于2023年3月开始建设案涉工程,并在同年5月建成,用于外摆餐饮使用,暂没有办理相关报建手续。11月9日,被申请人发函至规资局番禺分局查核案涉地址的规划报建、产权证明、附图及权属人身份证明,回复函件中并未显示案涉工程取得规划报建手续。2024年3月1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告知书》,拟对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理决定,并告知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3月8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现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申请人员工现场签收。3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4月3日,被申请人现场向申请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员工现场代为签收。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穗府[2021]9号)中记载“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全市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统一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现公告如下:(一)《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附件中序号其中“序号434”,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原实施部门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现调整情况为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并备注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二)上述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镇街一并实施。(三)各镇街自2021年9月15日起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据此,被申请人有权依法查处辖区内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在已完成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在本案中,有被申请人提供的现场照片、协助调查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告知书等证据证明申请人存在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据相关问题调查情况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张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钟村街道办事处作出的穗番钟村处字〔2024〕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四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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