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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356号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4-09-18 14:30:1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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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356号

  申请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沙头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19日作出的《关于王某某诉求的回复》(以下简称《回复》),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一案,番禺区人民政府已依法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并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严重违法。

  申请人称:

  被申请人于2024年4月8日收到救助申请书,书面回复不符合程序法律法规已超过时效期,中国邮政作为证据证明严重违法。2017年10月23日在广州市番禺区某某院住院冶疗,韩医生为我冶疗过程中导致我人身体损伤,广州市番禺区某某纪念医院检查CT报告显示硬脊膜受压,双侧侧隐窝变窄,而广州市番禺区某某院CT报告显示硬脊膜无受压双侧侧隐窝无变窄伪造病历档案资料导致败诉主要原因得不赔偿。调查取证申请书提交广州市番禺区卫生健康局2024年1月21日作出的,向广州市番禺区某某院调查取证没有查清事实,医院档案病历真实性内容,驳回请求事项导致造成损失无法救医,行政监管渎职行政违法。反映2024年3月29日打电话向广州番禺区卫生健康局不处理广州市番禺区某某院住院没有钱救医不冶,多次反映踢皮球不处理。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并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严重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我街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救助事项进行处理的行政职权。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国家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第六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社会救助申请、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其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省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街道办事处对社区服务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工作;……”据此,我街具有对被答复人提出的救助事项进行处理的法定职权。

  第二,我街作出的答复程序正当内容正确适用法律正确。

  (一)申请人不是广州市户籍的居民,且未能提供属于广州市户籍的其他家庭成员信息,申请人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条件。《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按照当地居民生活必需的费用确定、公布,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调整。”《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省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乡低保)标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规定的家庭,给予最低生活保障。”《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本省户籍的家庭,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最低生活保障,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时,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可以依法享受的基本生活保障待遇。”本案中,申请人向我街申请救助资金15000元,并提交《救助申请书》《广州市番禺区某某院疾病证明书》《广州市番禺区某某纪念医院CT影像报告单》《广州市番禺区某某医院MR检查报告书》《广州市自然人不动产(土地、房屋类)信息查询结果》及其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居住证、建设银行卡复印件。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显示,申请人户籍为湖南省**县**山镇**村民主组,在2017年期间曾入院治疗,且申请人在广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名下没有房屋或土地的登记信息。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居民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申请救助。本案中,申请人非广州市户籍,且在我街向其说明相关政策规定后也未能提供属于广州市户籍的其他家庭成员信息,因此,申请人不符合广州市范围内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条件。

  (二)我街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采取口头及书面方式限期答复处理,答复程序正当。我街在收到申请人关于救助申请的材料后,采取电话、会议及书面答复的方式就其申请进行答复。2024年4月11日,我街组织申请人召开关于其救助申请的会议,告知其因不属于广州市户籍不符合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救助条件,并建议其提供广州市户籍的其他家庭成员信息或向户籍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救助。4月19日,我街作出《回复》书面回复申请人。

  综上,我街对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回复内容正确,程序合法正当。申请人的复议申请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区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2024年4月7日,申请人通过邮寄方式向被申请人提交《救助申请书》,请求救助资金15000元。4月11日,被申请人组织申请人召开关于其救助申请的会议。4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回复》,载明“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条、《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第十一条、《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第二条及《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因你非本市户籍,因此你不符合在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条件”,该《回复》于4月23日邮寄送达给申请人。

  另查明,本府就救助申请适用法律依据及申请救助应符合条件问题向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发函,广州市番禺区民政局回复函载明:一、《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简称《办法》)已废止。《办法》废止后,开展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政策依据有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广东省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生活状况评估认定办法》(粤民规字〔2019〕9号)、《广州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穗民规字〔2023〕3号)等文件。二、如需申请“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均月收入需要符合本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282元/人/月),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规定条件的本市户籍居民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纳入最低生活保障。目前,广州市社会救助包括:“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广州市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广州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广州市临时救助”,具体根据申请人救助范围来进行审核认定工作。

  再查明,经本府与申请人确认,其向被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为医疗救助。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广东省社会救助条例》第六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受理社会救助申请、调查审核,具体工作由其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者经办人员承担。”《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街道办事处对社区服务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二)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救助、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工作;……”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救助申请进行处理的职权。在本案中,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救助申请书》申请医疗救助,但被申请人作出的《回复》没有针对申请人的诉求进行回应,属于认定主要事实不清,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沙头街道办事处作出的《关于王某某诉求的回复》,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四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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