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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319号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4-08-13 14:55:3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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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319号

  申请人:吴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洛浦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3月29日作出的粤穗番综(洛浦)处字〔202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一案,番禺区人民政府已依法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对于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提到“你在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报建手续的情况下,在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北园*区十*栋之*7**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楼顶搭建简易房建(构)筑物,上述建设工程已构成违法建筑。”我反驳的理由是:楼顶搭建是历史遗留问题,估计时间长达三十年之久,我当年处于未成年阶段,不是建设主体,非主体负责人。被申请人和城管鲁莽、轻率断定我为违法建设人和承担相关的处罚,是有违历史真实性,是不合法的行为,对于我来说,是极不公平、不公正的。洛溪新城**北园*区及其它小区一楼、二楼平台以及顶楼搭建现象非常普通,通过走访、拍视频、相片,未见统一、公开、公示拆除通告和批量拆除行为,尚且未见雷同本栋执法流程和文书。被申请人和城管只针对本小区内的一户进行拆除,法律上定义为选择性执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内容,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被申请人属于为人民服务单位,其执法行为受人民群众监督。以上事实有录音、视频、照片和相关调查资料证实。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仍有使用“涉嫌”二字,说明并未充分查清历史缘由和证据未充足情况下而对我作出行政处罚是不公平、不合理的。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我街具有依法查处违法建设的相关职责。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区、县级市、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查处违法建设地段责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实行网格化监控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穗府(2021)9号)规定,全市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自2021年9月15日起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其中第一项规定了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第二项说明上述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镇街一并实施,其附件第434项载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行政处罚权下放由各镇街行使。我街作为属地街道办事处,具有巡查、监管、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的职责。申请人的物业在我街辖区。经查,申请人存在在其房屋楼顶搭建简易房的违法建设行为,我街依法对其作《行政处理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符合有关事实和法律规定。

  第二,申请人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在房屋楼顶搭建简易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违法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五)擅自在建筑物楼顶、退层平台、住宅底层院内以及配建的停车场地进行建设的;……”本案中,申请人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在其房屋楼顶搭建简易房的行为,违反了《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违法建设,依法应当责令限期拆除。因此,我街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执法文书,责令其限期拆除上述违法建设,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定。

  第三,我街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2024年3月14日,我街在巡查时发现涉案房屋楼顶存在搭建简易房的行为,现场未能出示规划部门相关审批文件,涉嫌违法建设,我街对其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粤穗番综(洛浦)协字〔2024〕5**号),要求申请人携带房地产权证等相关审批文件前来执法机关协助调查,申请人及其配偶于当天前来我街处接受询问,承认其妻购买上述房屋时,涉案房屋楼顶简易房就已经存在,系从上一任业主赠予所得,即申请人目前为楼顶简易房的实际使用人。根据《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二十七条“违法建设法律责任由违法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违法建设受让人、承租人或者实际使用人应当配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者镇人民政府处理违法建设。”之规定,我街于3月15日做出《行政相对人确认告示》(粤穗番综(洛浦)示字〔2024〕第1**号),将申请人作为查处案涉违法建设的行政相对人并进行张贴公示。随后,我街于3月22日依法做出并送达《行政处理告知书》(粤穗番综(洛浦)告字〔2024〕1**号),告知拟对其做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理,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3月29日,我街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申请人送达。

  综上,我街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请求区人民政府给予维持,并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2024年3月14日,被申请人在巡查时发现涉案房屋楼顶存在搭建简易房的行为,现场未能出示规划部门相关审批文件,涉嫌违法建设,遂对其发出《协助调查通知书》,要求申请人携带房地产权证等相关审批文件前往被申请人处协助调查,申请人及其配偶于当天前往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承认购买上述房屋时,涉案房屋楼顶简易房就已经存在,系从上一任业主赠予所得,申请人目前为楼顶简易房的实际使用人。3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相对人确认告示》,将申请人作为查处案涉违法建设的行政相对人并进行张贴公示。3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理告知书》,并留置送达给申请人,告知拟对其做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理,并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的权利。3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当天留置送达给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按照职责分工查处违法建设。”《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穗府[2021]9号)中记载“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号)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全市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统一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现公告如下:(一)《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行政处罚权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附件中序号其中“序号434”,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原实施部门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现调整情况为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并备注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二)上述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镇街一并实施。(三)各镇街自2021年9月15日起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据此,被申请人有权依法查处辖区内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并行使行政处罚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前款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情形:在已完成规划条件核实的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擅自新建、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在本案中,有被申请人提供的现场照片、协助调查通知书、现场检查笔录、涉案房屋产权资料等证据证明申请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依据相关问题调查情况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张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洛浦街道办事处作出的粤穗番综(洛浦)处字〔202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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