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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664号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4-11-20 15:33:3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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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664号

  申请人:简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钟村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9日作出的(钟复)2024-1**《答复意见书》(以下简称《答复意见书》),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一案,番禺区人民政府已依法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我于2024年5月15日向被申请人反映由于生活困难,找工作,办理社保的事项,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19日作出的《答复意见书》。

  第一,低保金低,不能维持生活,加上失业治病的支出,已导致越来越困难,病情恶化,而且被申请人审批不合理,多年来多次的反映。

  第二,社保问题。2008年6月-2018年,我在村委会入职计生工作,签有集体劳动合同。2018年-2023年1月我在街道图书馆抗疫工作,没有为我购买社保,村委会干部拒绝提供签订的劳动合同证明劳动关系,工资现金发放,单据由村保管,而且一直以来工资极低(未达到纳税起征点),我也因此生活困难,被申请人处理不当,严重损害我的权利,要求赔偿。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经查,申请人于2024年5月15日我街领导接访日到我街登记信访。我街于5月21日向当事人出具《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7月19日向当事人出具《答复意见书》针对申请人的信访问题进行了答复。我街已经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二条“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并书面答复信访人”的规定,对申请人的信访问题进行了答复。

  第一,关于申请人生活困难方面。据我街社会事务科(民政)及钟*村委统统计,钟*村股民每年均有股份分红,申请人家庭享受两份股份,钟*村委给予申请人村分红、补贴。政府各级通过各类救助政策、多渠道链接慈善资源为申请人申请救助金,一直为其解决存在的困难,各类帮扶情况详见附件4(近五年申请人收入情况)。

  第二,关于申请人办理社保的问题。经我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查询,申请人现龄51岁,目前已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122个月,暂未达到累计缴费年限满180个月,不符合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申请人提及以前的用工单位未按规定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第四点参保单位因缴费登记、申报、审核(核定)、征收、追缴、查处等行为发生行政争议的,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处理。

  第三,关于申请人本人及其女儿就业推荐。今年4月,我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通过民政部门已为申请人推荐朴朴超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塑料五金有限公司以及**美物业有限公司等岗位。5-7月期间,我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也联系过**贸易有限公司、**环保公司、**(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但由于公司均要求招用50岁以下人员,因此暂无合适岗位推荐。此外,申请人女儿的就业推荐可将简历及求职意向发送至我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邮箱(pyzc**@163.com)有符合求职意向的岗位将会为其推荐。此外申请人还可以通过“番禺就业”“微社区e家通钟村在线”微信公众号平台自行获取区内最新的招聘信息。

  申请人对信访答复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当依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由于信访答复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当事人对信访处理意见不服的,应当请求复查,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应向作出具体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于当事人要求部分撤销我街《答复意见书》重新处理,赔偿损失的行政复议申请,我街认为该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本府查明:

  2024年5月15日,申请人通过来访方式向被申请人反映:2008-2018年在村工作,以现金支付工资,至2018年底去图书馆工作,又去搞防疫。现年我已51岁,已无法找到适合的工作,我已在村工作10年,没有任何赔偿,想做垃圾分类员。现在我生活困难,要求:1.我生活困难,经济紧张,想办社保;2.想找一份工作;3.希望介绍工作给我女儿,解决工作问题。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访事项后,于5月21日作出《信访事项受理告知书》,于5月22日现场送达给申请人。经调查后,被申请人于7月19日作出《答复意见书》,载明“一、关于生活困难,经济紧张,想办社保。当事人反映生活困难,经济紧张的问题,经我街公共服务办核实情况如下:1、基本生活方面:根据《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我市2024年最低生活保障及相关社会救助标准的通知》要求,2024年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1282元,信访人2024年6月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由1245元/月(低保金1238元/月、污水处理费补贴7元/月)调整为1289元/月(低保金1282元/月、污水处理费补贴7元/月),另外2024年1-5月低保金将按照新旧低保标准的差额进行补发,1-5月补发金额合共220元。其次,为进一步解决其存在的困难,多渠道链接慈善资源并协助其申请了慈善救助,2024年5月区慈善会向其拨付了临时生活困难救助金3000元。2、看病就医方面:信访人是我街在册低保对象,已直接享受我市医疗救助待遇,包括住院免交押金、资助参保、基本医疗救助(单病种、门特、住院医疗救助)、普通门诊救助、补充医疗救助,经医疗救助后仍有产生的自付医疗费用导致困难的,可申请支出型临时救助。信访人今后如有疑问,也可致电我街公共服务办:020-8451****。关于信访人提出想办理社保的诉求,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税务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负责办理缴费登记,信访人可致电咨询12366纳税服务平台进行了解。二、关于当事人想寻找工作及希望为大学毕业的女儿介绍工作的诉求:关于信访人及其女儿就业推荐可将简历及求职意向发送至我街劳动保障服务中心邮箱(pyzc**@163.com),有符合求职意向的岗位将会为其推荐。此外还可以通过‘番禺就业’‘微社区e家通钟村在线’微信公众号平台自行获取区内最新的招聘信息。”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意见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广州市街道办事处工作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街道办事处对辖区内社会管理工作履行以下职责:收集辖区内居民反映的问题,受理居民来信来访,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辖区内居民和单位的意见及要求,组织、协助或督促有关部门解决。”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信访事项进行处理的职权。本案中,申请人通过信访方式向被申请人反映就业及社保等问题,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反映的事项进行调查后作出的《意见书》并无不妥,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钟村街道办事处作出的(钟复)2024-1**《答复意见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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