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737号
申请人:李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钟村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7月24日作出的穗番钟村强拆公字〔2024〕1-35号《强制拆除公告》(以下简称《强制拆除公告》),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一案,番禺区人民政府已依法立案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拆除公告》。
申请人称:
第一,我自入住以来已有多次高空坠物,包括各类杂物,甚至有一次竟然是板凳,严重威胁到家人安全,万般无奈,我才搭此金属雨棚。院内每天放学都有一群小朋友玩耍,为人父母,我们一定要求此安全隐患必须彻底解决。如果一定要我们拆除雨棚,如果发生砸伤事件,谁来承担责任。
第二,空间界限。雨棚位于自家房屋入室正门和院子入户正门之间的通道,顶部外沿部分均未超出自家院子外墙,没有侵犯到任何公共空间。周边没有围蔽,不会影响周边环境的采光和通风。
第三,个人隐私。二楼阳台就在我正门正上方,我们毫无隐私可言。二楼邻居长期阳台栏杆晾晒各种被褥布条,有时候还会滴水,将心比心,换了是你们家,总得有些隐私吧。雨棚的搭建保护了个人生活隐私,避免了邻居之前生活干扰,体现了对双方生活习惯的尊重。
第四,小区整体环境影响。所在的小区一楼雨棚存在已经常态化,这部分已经成为本小区一楼房屋价值的一部分和吸引力。我在购房及房屋设计的阶段已经因此按雨棚合理合规存在考量,所以雨棚的搭建符合小区整体环境要求,不应被视为违规建筑。
第五,执法一致性和法规矛盾。某某奥园小区内雨棚及阳光房比比皆是,同时新增雨棚及阳光房的现象持续存在,只要小区走走随处可见。然而执法行动却似乎仅针对我一家进行,执法一致性和公平性何在。我认为,这种情况存在明显的针对性或选择性执法嫌疑。在法律法规面前,所有主体均应平等对待,而单独要求我拆除其建筑,显然缺乏合理性和公正性,也违背了“同等情况同等对待”的法律原则,我会坚持申诉。
第六,资源浪费与不良风气。因投诉而执法,这种低成本或无成本的恶意投诉不仅浪费了宝贵的公共资源,还可能导致国家法规被不当利用,以满足个别人的私利,进而助长不良社会风气。
第七,和谐社区与邻里关系。鉴于拆除该建构物可能激化的邻里矛盾和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我请求被申请人能够权衡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采取更加人性化、和谐的处理方式,避免激化矛盾,维护社区和谐。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拆除公告》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拆除公告》。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我街作为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有权对辖区内的违法建设依法进行查处,并有权对违法建设作出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以决定将基层管理迫切需要的县级人民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权交由能够有效承接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使,并定期组织评估。决定应当公布。承接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执法能力建设,按照规定范围、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另外,在广州市人民政府文件《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镇街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穗府[2021]9号)中记载,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的公告)》(粤府函[2020]136号)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全市各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统一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现公告如下:(一)《广州市调整由镇街实施的综合行政执法职权事项目录》详见本公告附件,其中“序号434”中,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原实施部门南沙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其他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现调整为由各镇街实施(南沙区除外),并备注南沙区继续按现行综合行政执法模式实施。(二)上述行政处罚权调整由镇街实施后,与之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镇街一并实施。(三)各镇街自2021年9月15日起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依据上述有关规定,故我街作为番禺区钟村街道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机关,有权依法查处辖区内的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行为,有权对违法建设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二,申请人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申请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2023年7月开始擅自在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某某大道东1**号**奥林匹克花园雅*路*区*座1**号(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南侧阳台外沿搭建一层金属结构建(构)筑物,占地及建筑面积为13.44平方米,并于2023月10月13日投入使用。对此我街依法立案进行查处。申请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责令改正通知书》、《询问笔录》、《协助调查通知书》等充分证据加以证实,足以认定引证。
第三,我街依法查处涉案违法建设行为,执法过程程序正当合法。我街于2023年7月27日14时前往涉案房屋进行检查,现场正在搭建一层未盖顶的金属结构架子,我街工作人员依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附有《现场照片》,由于现场无人回应,我街工作人员邮寄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穗番钟村贵字【2023】1-5**号),要求申请人限期自行拆除违法构筑物,申请人签收了上述文件。9月7日,我街工作人员发函至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分局(下称“规资局番禺分局”)查核涉案房屋的规划报建、产权证明、附图及权属人身份证明,《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显示案涉房屋权属人为申请人。9月28日17时,我街确认申请人为涉案房屋搭建构筑物违法建设案件的行政相对人,制作了《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行政相对人确认告示》(穗番钟村示字【2023】1-2*号),申请人在涉案房屋内签收了告示,同时,在我街办公地点钟村街钟灵北路4号及涉案房屋所在小区的社区公告栏张贴了上述告示。10月12日我街依法向涉案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管理人制作《询问笔录》,笔录内容确认申请人的违法事实。我街于10月13日立案调查,工作人员再次到现场检查,发现涉案房屋一层金属结构架的上层已经搭建一层玻璃顶盖,构成金属结构遮雨棚,长度为4.8米,宽为2.8米,建筑面积为13.44平方米,我街工作人员依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穗番钟村贵字[2023]1-6**号)和《协助调查通知书》(穗番钟村协字[2023]1-5**号)。11月7日9时,申请人到我街接受询问调查,承认该违法事实。2024年1月4日,我街依法向申请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穗番钟村告字【2024】*-*),告知申请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上述违法建设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根据申请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我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四条规定,拟对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于1月9日签收《行政处罚告知书》,没有提出陈述、申辩要求。1月19日我街依法向申请人发出送达穗番钟村处字【2024】*-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当日申请人家属代申请人在涉案房屋进行了签收。2024年1月26日我街依法作出《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公告书》(穗番钟村强拆公字[2024]*-*号),分别在涉案房屋、案涉小区公告栏及我街办公地点钟村街钟灵北路4号公告栏进行张贴公示,同时在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官网进行了公示。3月17日,申请人不服我街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贵府申请行政复议。5月21日,经贵府审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确认我街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予以了支持。2024年7月24日我街依法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穗番钟村强催字【2024】*-2*号),当日申请人家属代申请人在涉案房屋签收。同日,我街依法作出《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强制拆除公告》(穗番钟村强拆公字【2024】*-3*号),分别在涉案房屋现场、案涉小区居委会公告栏及我街办公地点钟村街钟灵北路4号公告栏进行张贴公示,同时在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官网进行了公示。综上,我街依法保障申请人享有的救济权利并依法制作执法文书、执法依据文件,程序正当,符合法律规定。
第四,我街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依据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其复议申请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申请人复议理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年修正)第四十条规定相悖。申请人在2023年10月对涉案房屋的加建装修,即属于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的建设工程,故此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等其他职能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申请人却在没有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南侧阳台建设一层金属结构遮雨棚,申请人构建的金属结构遮雨棚涉及增加建筑面积13.44平方米,即属违法建设,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我街依据《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涉案房屋违法建设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19修正)第六十四条规定,对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处理决定。处罚依据合理合法,并无不当,贵府在复议决定书中对此予以了支持。而后,我街在申请人逾期未履行限期自行拆除违法建设义务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同时作出《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强制拆除公告》予以公告,程序正当合法。申请人再次以同一理由提起行政复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我街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实充分,执法过程合法。申请人复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支持,请求区人民政府依法查明事实,驳回其全部复议请求。
本府查明:
2023年7月27日,被申请人前往涉案房屋进行检查,现场正在搭建一层未盖顶的金属结构架子,工作人员依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附有《现场照片》。由于现场无人回应,工作人员邮寄发出《责令整改通知书》,要求申请人限期自行拆除违法构筑物,申请人于7月28日签收了上述文件。9月7日,被申请人发函至规资局番禺分局查核涉案房屋的规划报建、产权证明、附图及权属人身份证明,《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显示案涉房屋权属人为申请人。9月28日,我街确认申请人为涉案房屋搭建构筑物违法建设案件的行政相对人,制作了《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行政相对人确认告示》,申请人在涉案房屋内签收了告示。同时,被申请人在办公地点钟村街钟**路*号及涉案房屋所在小区的社区公告栏张贴了上述告示。10月12日,被申请人依法向涉案房屋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管理人制作《询问笔录》。10月13日,被申请人对涉案房屋立案调查,工作人员再次到现场检查,发现涉案房屋一层金属结构架的上层已经搭建一层玻璃顶盖,构成金属结构遮雨棚,长度为4.8米,宽为2.8米,建筑面积为13.44平方米,被申请人依法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并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协助调查通知书》。11月7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接受询问调查。2024年1月4日,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于1月9日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没有提出陈述、申辩。1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设的处理决定。同日,申请人家属代申请人在涉案房屋进行了签收。1月26日,被申请人作出《广州市番禺区钟村街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公告书》,分别在涉案房屋、案涉小区公告栏及被申请人办公地点钟村街钟灵北路4号公告栏进行张贴公示,同时在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官网进行了公示。7月24日,被申请人依法向申请人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强制拆除公告》。同日,申请人家属代申请人在涉案房屋签收。被申请人分别在涉案房屋现场、案涉小区居委会公告栏及办公地点钟村街**北路*号公告栏进行张贴公示,同时在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官网进行了公示。
另查明,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1月19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于3月18日向本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府于3月22日对该案进行受理,经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妥,于5月21日作出番禺府行复〔202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拆除公告》,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对不符合前款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在审查期限内决定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还应当在不予受理决定中告知申请人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申请的审查期限届满,行政复议机关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审查期限届满之日起视为受理。”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在本案中,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强制拆除公告》向本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该《强制拆除公告》是申请人在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未在限期内拆除违章建筑,被申请人对违章建筑进行强制拆除前所作出的公告。且申请人亦已对《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府经审查后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无不妥。被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的《强制拆除公告》为过程性文书,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四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