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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896号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政府 发布时间:2025-01-22 16:11:4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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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896号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9月20日在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平台对其投诉举报事项作出的回复(以下简称涉案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回复错误,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我是某某翠某某庭二期业主,广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是某某翠某某庭二期的物业服务公司。2024年9月5日通过12345平台向被申请人反映“据番禺区人民政府官网公告穗番大龙示字〔2021〕第Y0**号、第Y0**号、第Y0**号、第Y0**号,[2022]第Y0**号,广州市某某物业改变某某翠某某庭二期小区规划,将4个通道(包括**北路8号,**北路*之4*号,**西八巷**号与2*号之间架空人行通道,**大道4**号),擅自变更成商铺,出租牟利,其中**西八巷**号与23号之间架空人行通道目前还在营业。**大道4**号原是二期小区绿化带,现状是停止经营的违建商铺(2024年2月前均在出租经营)。以上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恳请番禺区住建局依法履职,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对某某物业进行行政处罚,并把处罚结果告知我”。9月20日收到被申请人答复“您反映的投诉事项已收悉,经核实,反映的情况不属实,已做好解释工作。广州市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您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您好,由于办理情况超过12345系统限定字数,详细办理情况请查看附件。”附件载明“据了解,您反映的‘某某翠某某庭二期小区……停止经营的违建商铺’事项大龙街道办事处已受理,并已向广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行政处理告知书》,要求某某物业公司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具体以大龙街道办事处的处理结果为准。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已约谈某某物业,要求其严格按照大龙街道办事处的处理以及《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一,涉案回复事实认定错误。

  (一)主文与附件自相矛盾。

  主文称申请人反映情况如不属实,附件上大龙街道办载明已受理处理违建商铺,被申请人也不会约谈某某公司。

  (二)主文称“已做好解释工作”与事实不符。

  申请人没有收到除涉案回复短信外的电话或书面方式的解释。

  第二,我写错法律条款不影响被申请人依法履职对某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载明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某某公司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公共建筑,损害业主共同利益,且擅自利用物业公共部位进行经营,大龙街道办2024年3月5日发出强拆公告至今,某某公司仍未整改。被申请人作为行政主管部门有职能保护申请人的财产权不受不法侵害,目前未依法处置是错误的,不作为的。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回复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责令其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我局具有对申请人提出的投诉事项进行处理的行政职权。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四)依法开展物业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我局作为番禺区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有职权对申请人反映的投诉事项进行处理。

  第二,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内容适当。2024年7月26日,申请人通过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投诉反映:据番禺区人民政府官网公告穗番大龙示字〔2021〕第Y0**号、第Y0**号、第Y0**号、第Y0**号,〔2022〕第Y0**号,广州市某某物业改变某某翠某某庭二期小区规划,将4个通道(包括**北路8号,**北路8之44号,**西八巷**号与23号之间架空人行通道,**大道4**号),擅自变更成商铺,出租牟利,其中**西八巷**号与2*号之间架空人行通道目前还在营业。**大道4**号原是二期小区绿化带,现状是停止经营的违建商铺(2024年2月前均在出租经营)。以上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申请人要求我局依法履职,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对某某物业进行行政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我局接到投诉后随即开展处理工作。经核查,申请人反映的某某公司改变某某翠某某庭二期小区规划,将4个通道(包括**北路8号,**北路8之44号,**西八巷**号与23号之间架空人行通道,**大道4**号),擅自变更成商铺问题,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大龙街道办事处已受理,并向某某公司发出了《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大龙街道办事处行政处理告知书》(穗番大龙告〔2021〕Y0**号、穗番大龙告〔2021〕Y0**号、穗番大龙告〔2021〕Y0**号、穗番大龙告〔2021〕Y0**号,穗番大龙告〔2022〕Y0**号),要求某某公司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因此我局告知申请人以大龙街道办的处理结果为准。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五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给业主、物业服务企业造成损害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民事责任。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或者严重影响公共秩序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以及《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物业服务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二)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三)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公共秩序、环境卫生、装饰装修、消防安全、房屋安全、垃圾分类、噪声管理、排水管理、动物饲养、卫生防疫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四)配合业主和相关单位做好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新能源充电桩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装、维修、养护和改造工作,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五)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做好社会治理相关工作,配合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接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的规定对某某公司进行处罚的问题,与申请人所反映的某某公司存在违法建设的问题并无关联,也没有证据证明某某公司存在违反上述法律法规,需要我局处理的行为。因此,申请人要求我局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某某公司进行处罚的依据不足。

  此外,我局已约谈某某公司,要求其严格按照大龙街道办的处理决定以及《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因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不存在不作为的情形。申请人在复议申请书中认为某某公司实际上是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我局认为,如申请人有新情况、新理由的,可另行通过投诉处理。申请人以此为由要求撤销我局作出的回复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我局已依法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并回复申请人。该回复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证据充分,内容适当。

  第三,我局作出的回复符合法定程序。我局于2024年9月5日收到广州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的转办函要求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进行处理,后于2024年9月20日回复申请人。因此,我局依法处理,符合《广州市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二项“非咨询类热线事项,自收到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并回复”规定的程序和要求。

  综上,我局作出的涉案回复事实清楚,内容适当,程序合法。请求区人民政府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4年7月26日,申请人通过广州12345政府服务热线向被申请人投诉反映:据番禺区人民政府官网公告穗番大龙示字〔2021〕第Y0**号、第Y0**号、第Y0**号、第Y0**号,〔2022〕第Y0**号,广州市某某物业改变某某翠某某庭二期小区规划,将4个通道(包括**北路8号,**北路8之44号,**西八巷**号与23号之间架空人行通道,**大道4**号),擅自变更成商铺,出租牟利,其中**西八巷**号与23号之间架空人行通道目前还在营业。**大道4**号原是二期小区绿化带,现状是停止经营的违建商铺(2024年2月前均在出租经营)。以上情况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职,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对某某物业进行行政处罚,并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后,于9月20日作出涉案回复,载明“关于您反映“恳请番禺区住建局依法履职,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对某某物业进行行政处罚,并把处罚结果告知我”的问题。据了解,您反映的‘某某翠某某庭二期小区……停止经营的违建商铺”事项大龙街道办事处已受理,并已向广州市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行政处理告知书》,要求某某物业公司限期拆除违法建设,具体以大龙街道办事处的处理结果为准。另查,《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六十五条内容为“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内容为‘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业主大会决定,给业主、物业服务企业造成损害的,由签字同意该决定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承担民事责任。业主委员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严重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或者严重影响公共秩序的,由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内容为‘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物业服务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二)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及时报告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三)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公共秩序、环境卫生、装饰装修、消防安全、房屋安全、垃圾分类、噪声管理、排水管理、动物饲养、卫生防疫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四)配合业主和相关单位做好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有线电视、新能源充电桩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装、维修、养护和改造工作,做好病媒生物预防控制;(五)配合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做好……;(六)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职责。’综上,您要求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对某某物业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不足,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已约谈某某物业,要求其严格按照大龙街道办事处的处理以及《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您认为某某物业损害您的利益,建议您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并将该回复通过短信方式回复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涉案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下列规定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本法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本机关的管辖范围;(七)行政复议机关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并且人民法院未受理过该申请人就同一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第三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决定驳回申请并说明理由。”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投诉事项后,经调查发现,大龙街道办事处已对某某公司将通道擅自变更为商铺的问题进行受理,并向某某公司发出告知书要求其限期拆除违法建筑。被申请人将相关情况告知申请人,并约谈某某公司,要求其严格按照大龙街道办事处的处理决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已履行法定职责。对于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回复,仅是对申请人反映事项的答复,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未减损申请人的权利和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条件,依法应予驳回。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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