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4〕927号
申请人:牟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卫生健康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4年8月1日作出的番卫(网)〔2024〕9*号《关于牟某某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以下简称《处理意见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书》。
申请人称:
关于我对被申请人处理举报投诉广州某某桥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涉案公司)意见的反驳:第一,被申请人说的高度重视信访案件,就是一直置之不理,我于2024年3月1日的举报投诉拖到8月1日才处理,已经拖了五个月之久,而且还是接到广州市卫生局转发资料才处理回复的。第二,被申请人称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要求涉案公司妥善安置职业病人,我一直被涉案公司赶出其项目部场地居无定所,到处流浪。第三,被申请人对涉案公司的惩罚,只是责令整改通知书,而不是行政处罚决定书。第四,被申请人认可了涉案公司提交的某某威假监测资料,而没有询问职业病人该资料是否具有真实性。如果涉案公司提交某某威的监测资料真实,职业病人提供的施工现场拍摄照片又怎么解释?第五,被申请人称涉案公司是派遣劳务,其实桥梁施工单位,不具备劳务派遣质资格,只能是外包公司业务,而不是派遣劳务。第六,涉案公司在某某威国企单位明明是一个项目,被申请人却偏心相信涉案公司说的是派遣劳务人员施工,接受某某威直接管理。
以上几条意见足以说明被申请人接受举报投诉不作为,乱作为,为自身利益,替涉案公司充当保护伞。所以本人强烈要求番禺区卫生局按照国家赔偿法律法规赔偿。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书》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我局作出行政事项处理意见书的程序合法。我局2024年7月4日收到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办申请人的案件材料,主要诉求:依法处罚番禺区卫生健康局有关工作人员责任,未按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经我局调查后,我局于2024年8月1日作出《处理意见书》,于8月5日邮政快递送达申请人并签收,同时向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汇报。我局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依法答复申请人,程序合法。
第二,关于我局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辖区施工单位粉尘超标监管不力,对用人单位监测数据造假瞒报的调查情况的问题。根据现场检查,涉案公司与其他用工企业签订《劳务施工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由涉案公司安排人员到工程项目现场施工,涉案公司派出的施工人员服从用工单位的指挥和管理,健康安全防护用品、职业卫生培训、现场管理、人员考勤等亦由用工单位负责,属于劳务派遣形式,涉案公司不参与现场管理。根据涉案公司提供的用工情况,申请人在番禺辖区工作过的工地项目有广州某某威预制件有限公司,工作时段为2019年3月-2019年8月。根据涉案公司提供的广州某某威预制件有限公司2019年有符合检测资质的广东安某某盛检测评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出具《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估报告》(AYDS〔检〕字2019 第12***号),该报告未见粉尘检测项目超标,因此,暂未发现辖区施工单位粉尘超标,监测数据造假瞒报的情况。我局于2022年1月19日对涉案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作出《责令整改通知书》(粤穗番综(洛浦)责字〔2022〕2**号)。
第三,关于出现职业病例不依法查处惩罚出事单位,无所作为乱作为的调查情况的问题。结合历史资料及近期检查情况,我局于2022年1月收到《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关于请提供职业病诊断有关材料的函》,我局分别于2022年1月12日、1月19日联合属地镇街对涉案公司开展监督检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粤穗番综(洛浦)责字〔2022〕4**号)和(粤穗番综(洛浦)责字〔2022〕2**号),要求该公司按规定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资料,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措施。涉案公司已按有关要求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并配合提交相关职业病资料至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该院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经核查,2024年3月,被申请人未收到申请人相关的信访材料,2024年7月4日收到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办申请人的案件材料。自申请人确诊为职业病后,被申请人多次建议其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及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规定,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并进行赔偿。2024年7月18日,被申请人再次联合属地镇街监管部门对涉案公司开展监督检查并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粤穗番综(洛浦)责字〔2024〕2**号)和(粤穗番综(洛浦)责字〔2024〕2**号),要求该公司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治措施,做好劳动者职业病诊断、治疗及妥善处置等相关工作。2024年7月26日,涉案公司提供了该公司的工作情况回复,表示一直想与劳动者协商解决,但协商无果,只能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争议。2024年9月26日,涉案公司已支付申请人住院预收按金7600元。综合上述,被申请人及属地镇街均已落实监管责任,督促指导企业按规定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依法配合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妥善处置职业病病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不依法查处惩罚出事单位,无所作为乱作为的情形。
基于上述事实及证据,我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请求区人民政府依法维持我局作出的《处理意见书》。
本府查明:
2024年6月24日,申请人通过来访形式向广州市卫健委提交举报投诉信,其诉求为:请求依法处罚番禺区卫生健康局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并按照国家赔偿法律规定向我赔偿。6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广州市卫健委提交的信访事项,经调查后,于8月1日作出《处理意见书》,载明“一、关于番禺区卫生健康局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对辖区施工单位粉尘超标监管不力,对用人单位监测数据造假瞒报的调查情况。根据现场检查,某某桥梁与其他用工企业签订《劳务施工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由某某桥梁安排人员到工程项目现场施工,某某桥梁派出的施工人员服从用工单位的指挥和管理,健康安全防护用品、职业卫生培训、现场管理、人员考勤等亦由用工单位负责,属于劳务派遣形式,某某桥梁不参与现场管理。根据某某桥梁提供的用工情况,你在番禺辖区工作过的工地项目有广州某某威预制件有限公司,工作时段为2019年3月-2019年8月。根据某某桥梁提供的广州某某威预制件有限公司 2019年由符合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技术公司出具的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该报告未见粉尘检测项目超标。因此,暂未发现辖区施工单位粉尘超标,监测数据造假瞒报的情况。二、关于出现职业病例不依法查处惩罚出事单位,无所作为乱作为的调查情况。结合历史资料及近期检查情况,2022年1月我局接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关于请提供职业病诊断有关材料的函,分别于2022年1月12日、1月19日联合属地镇街对某某桥梁开展监督检查,按《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按规定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的资料,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治工作措施。某某桥梁已按有关要求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并配合提交相关职业病资料至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该院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职业病诊断证明书。2024年7月18日,我局再次联合属地镇街监管部门对某某桥梁开展监督检查并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公司落实各项职业病防治措施,做好劳动者职业病诊断、治疗及妥善处置等相关工作。7月26日,某某桥梁提供了该公司的工作情况回复,表示一直想与劳动者协商解决,但协商无果,只能通过行政诉讼解决争议。综合上述,我局及属地镇街均已落实监管责任,督促指导企业按规定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依法配合开展职业病诊断工作,妥善处置职业病病人,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存在不依法查处惩罚出事单位,无所作为乱作为的情形。下一步,我局将会继续加强对在我辖区涉事用人单位的监管,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该《处理意见书》于8月5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意见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对申请人的提出的信访事项进行处理的职权。
《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收到信访事项,应当予以登记,并区分情况,在15日内分别按照下列方式处理:(一)对依照职责属于本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党委和政府决定。(二)涉及下级机关、单位或者其工作人员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三)对转送信访事项中的重要情况需要反馈办理结果的,可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办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各级党委和政府信访部门对收到的涉法涉诉信件,应当转送同级政法部门依法处理;对走访反映涉诉问题的信访人,应当释法明理,引导其向有关政法部门反映问题。对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类信访事项,应当按照管理权限转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处理。”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对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本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本案中,申请人于2024年6月24日通过来访形式向广州市卫健委提交信访事项,广州市卫健委于6月28日转送至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信访事项后,于8月1日作出《处理意见书》,于8月5日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程序合法。对于申请人反映的事项,被申请人已进行调查后作出《处理意见书》,并无不妥,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卫生健康局作出的番卫(网)〔2024〕9*号《关于牟某某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