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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区环保局抄送函一案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政府 发布时间:2018-06-29 08:38:59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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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18]117号

广州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

你司不服广州市番禺区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4月8日向广州市番禺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发出的番环罚[2018]436号《关于抄送立案处罚名单的函》,于6月25日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经审查: 2018年4月8日,广州市番禺区环境保护局向广州市番禺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发出番环罚[2018]436号《关于抄送立案处罚名单的函》,告知该局其发现部分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并正在立案查处,由于存在部分企业可能通过变更或注销工商营业执照等手段逃避行政处罚的情形,为落实行政处罚责任,遂将立案查处的听证告知名单抄送给该局,建议该局在其实施处罚期间不予为相关企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或注销等相关手续。4月27日,你司不服广州市番禺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作出的(穗)登记内不予受理字[2018]第2620180426010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案号为番禺府行复[2018]81号。5月11日,你司取得广州市番禺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出的穗工商(番)内变字[2018]第26201805090345号《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同意你司的工商变更登记申请。6月14日,你司向本府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6月15日,本府经审查后决定依法终止对该案的审查。

另查明,4月25日,广州市番禺区环境保护局对你司作出番环罚[2018]8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你司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即投入生产,遂决定责令你司停止生产并处罚款贰万玖仟元整。6月14日,你司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案号为番禺府行复[2018]107号,目前该案仍在行政复议审查中。

本府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本案中,广州市番禺区环境保护局向广州市番禺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发出的番环罚[2018]436号《关于抄送立案处罚名单的函》,属于行政机关之间的内部往来公文,仅具有建议性,对你司的具体权利义务不直接产生约束力和强制力。如你司向广州市番禺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提出的其他申请不予受理或准许,你司有权再次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向法院起诉。因此,你司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本府决定:对你司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决定,可在收到本《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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