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18]18号
申请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钟村街道办事处
第三人:广州市南国奥林匹克花园业主委员会
申请人周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钟村街道办事处作出的番钟街决字[2018]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番禺区人民政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一、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番钟街决字[2018]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追究被申请人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称:
我认为被申请人就同一事项第三次作出的番钟街决字[2018]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属于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拒绝执行番禺府行复[2017]1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对两名委员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实质性审查”的裁定。番钟街决字[2018]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定以下事实:1、赵某某自2014年至2016年1月期间担任广州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广东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是广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的大股东,占据支配地位;3、上述两公司存在关联;4、朱某某的妻子在朱某某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时任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职员(直至2016年9月);5、第三人的委员当选时存在不合规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广州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是广东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赵某某参选时任广东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的董事,违反了《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朱某某妻子在朱某某参选时任广东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分公司的职员,也同样违反了《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赵某某、朱某某已自动丧失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任职资格,赵某某、朱某某需按照《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南国奥林匹克花园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回避。另外,番钟街决字[2018]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为第三人个别委员在当选时虽然存在不合规的情况,但在投诉前已改正并依法经业主大会重新投票确认,所以任职得以继续。我认为被申请人的上述认定是错误的。既然已认定违法违规,那么该2名委员应依法依约自动丧失任职资格,无论该2名委员在我投诉前是否已改正违法违规情形,被申请人都必须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而且,被申请人所称的“依法经业主大会重新投票表决,确认当选,任职得以继续”属枉法认定。被申请人所称的业主大会投票表决没有过半数合法委员的签名决议,其召开会议的决定程序违法,选票印制和发放非法(并非合法组织印制和发放)、投票过程非法(并非合法组织的行为)、投票结果非法(未经合法程序确认)、加盖业委会公章的公示文件非法(未经合法程序批准的私盖公章的非法行为)、被申请人对投票结果备案的行为非法(对虚假投票表决备案属监管失职)。该案已由多名业主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并正式立案,因此被申请人认定该2名委员任职得以继续毫无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作出的番钟街决字[2018]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虽已实质性认定涉案委员任职资格违法违规,但拒绝依法处理,仍然作出与原具体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是错误的,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番钟街决字[2018]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申请人于2017年2月9日向我街道办事处提交《请求对南奥业委会部分委员报备虚假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认为第三人部分委员存在报备虚假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我街道办事处已按照番禺府行复[2017]1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的要求于2018年2月9日作出番钟街决字[2018]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并于2月15日送达申请人。
第二,经我街道办事处查明,赵某某不在广东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任职。赵某某是广州某某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股东,广州某某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曾为广州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股东(2016年1月退出),赵某某曾为广州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2016年1月后不再担任)。广东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也是广州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但广州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广东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下属单位。朱某某在2014年12月当选时,其妻子确在广东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财务部任职。但是,朱某某妻子已于周某某投诉前,即2016年9月30日从广东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离职。
第三,第三人于2015年1月7日提交的备案资料符合法律规定,且该备案资料已被2017年7月26日的备案资料取代,无撤销的必要。根据《广州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规定,政府对提交备案的资料和格式有严格的规定和限制,不得要求备案报送人报送规定以外的材料。《广州市物业管理行政备案示范文本》规定办理业委会相关备案时,第三人必须按照该规定的格式文本报送资料、且只需提交当选委员的工作单位、政治面貌、家庭住址、联系电话等个人身份资料,而业委会委员的家庭成员和背景资料及投资情况等涉及申请人投诉的情况不在规定的备案报送材料之列,第三人依照《广州市物业管理行政备案示范文本》相关规定,于2015年1月7日提交当选委员的备案资料并无违反法律规定。我街道办事处无须对第三人作出处理。再者,相关备案内容已由2016年12月27日及2017年7月26日新的备案资料取代,对于2015年1月7日的备案资料已无撤销的必要。
第四,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五十三条,备案资料的报送人是第三人而非委员本人,我街道办事处无权依据《广州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对赵某某、朱某某作出处罚。
第五,第三人不服我街道办事处作出的番钟街决字[2018]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18)粤7101行初1374号。我街道办事处于2018年3月16日以《行政复议受理异议书》向区人民政府提出了受理异议。
综上,我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区人民政府维持番钟街决字[2018]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第三人答辩称:
第一,我会先于申请人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七条:“法律、法规未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行政诉讼必经程序,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提起诉讼又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先立案的机关管辖。”申请人在2018年3月7日才向广州市番禺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而我会在2018年3月2日已就被申请人作出的番钟街决字[2018]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向广州市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案号为:(2018)粤7101行初137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复议机关应当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第二,为了保持对案件审查结果的一致性,应当将本案交由受理在先的机构管辖。我会就本案对被申请人提起了行政诉讼,该行政诉讼案件正在审理的过程中。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也被受理。目前,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行为有法院、行政复议机关同时进行审理。从保持对案件审查结果的一致性的角度出发,应当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而且法院才是行政争议最终的定纷止争裁判机构,本案交由受理在先的机构——广州市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管辖并进行审理,合情合理合法。退一步来讲,在我会已经就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下,依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中止对本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综上,请求区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17年2月9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交《请求对南奥业委会部分委员报备虚假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认为第三人的委员存在报备虚假资料的违法违规行为,请求被申请人依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九十三条、《广州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理。4月7日,被申请人作出番钟街决字[2017]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4月12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番钟街决字[2017]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6月26日,本府作出番禺府行复[2017]55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被申请人并未就第三人有否隐瞒业委会成员身份情况报送备案的行为进行审查,且被申请人认定广东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为广州市南国奥林匹克花园的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属认定事实不清,遂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番钟街决字[2017]1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周某某的申请作出处理。8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番钟街决字[2018]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9月14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番钟街决字[2018]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12月15日,本府作出番禺府行复[2017]11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被申请人没有对第三人两委员的资格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实质性审查属认定事实不清,遂决定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番钟街决字[2017]3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被申请人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60日内对申请人周某某的申请作出处理。2018年2月9日,被申请人作出番钟街决字[2018]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认为第三人个别委员在当选时虽然存在不合规的情况,但在申请人投诉前已改正并经业主大会重新投票确认其任职资格,申请人投诉的备案事项也已由2017年7月26日的备案事项替代,没有撤销必要,且第三人在办理行政备案过程中提供的资料符合相关规定,遂决定不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另查明,广州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由广东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某某创新(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某某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于2014年3月14日共同出资成立,赵某某为广州某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根据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番禺分局于2016年1月12日作出的穗工商(番)内变字[2016]第26201601110277号《准予变更登记(接收变动申报)通知书》,广州某某科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变更为广东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赵某某也不再担任广州某某科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董事。朱某某的妻子彭碧云于2011年11月14日入职广东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担任财务经理,2016年9月从广东某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包头分公司正式离职。2017年5月21日至7月22日,第三人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就安防设施升级改造、罢免全体业委会委员、是否设立业主监事会的议题进行表决。2017年7月26日,第三人发出《关于“安防设施升级改造”议题的业主大会决定》、《关于“罢免全体业委会委员”以及“是否设立业主监事会”议题的业主大会决定》,告知全体业主有关“安防设施改造”议题的所有表决事项获得了业主大会的通过,“罢免全体业委会委员”以及“是否设立监事会”议题没有获得业主大会的通过。
2018年2月23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番钟街决字[2018]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2月26日,本府作出番禺府行复[2018]18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通知书》,要求申请人补正相关申请材料。3月7日,本府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5月2日,因本案案情复杂,不能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本府决定对本案的审查期限延长30日。5月10日,本府发出番禺府行复[2018]18号《中止行政复议审查通知书》,告知行政复议参加人因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已受理第三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番钟街决字[2018]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的诉讼案件,本案需以法院对该诉讼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作出复议决定,遂决定中止对本案的审查。12月24日,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18)粤7101行初1374号《行政判决书》,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第三人要求撤销番钟街决字[2018]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的理据不足,遂判决驳回第三人的诉讼请求。12月25日,本府恢复对本案的审查。
本府认为: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协调处理物业管理中的纠纷。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协助和配合。” 《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报送备案、以及逾期报送备案或者逾期变更备案事项的,由备案实施机关按照《广州市行政备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并可以将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对业主委员会有关情况进行备案的实施机关,有对存在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报送备案的行为进行处理的职权。申请人认为第三人的两名委员赵某某、朱某某不具备《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任职资格,隐瞒真实身份向被申请人虚假备案,请求被申请人进行处理。被申请人经审查后认为第三人的个别委员在当选时虽然存在不合规的情况,但在申请人投诉前已改正并经业主大会重新投票确认其任职资格,且第三人在办理行政备案过程中提供的资料符合相关规定,遂决定不支持申请人的请求,并无不妥,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主张的依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钟村街道办事处作出的番钟街决字[2018]2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 一九年一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