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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受理决定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9-09-13 11:55:57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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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19]159号

申请人:蒋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蒋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7月9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以下简称不予受理决定),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番禺区人民政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违法,责令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第一,我于2019年6月19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发出实名投诉举报材料,投诉举报XX(广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销售走私的马来西亚冷冻带壳榴莲的违法行为,并提供了网上购买被举报人销售马来西亚冷冻带壳榴莲的交易订单和实物图片证据。被申请人作为一个保护消费者利益、有法定查处违法经营职责的行政职能部门,却于2019年7月9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上作出立案情况,称“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我局对当事人销售的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的行为正在调查中,已向当事人发出询问通知书,目前,在进一步核实中,考虑到线索理结时限问题,建议对该线索做理结处理,我局下一步继续跟进处理”。被申请人不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我的投诉举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却对被举报人发出询问通知书,并“建议对该线索做理结处理,我局下一步继续跟进处理”,属于不依法办事、敷衍投诉举报人、包庇商家的严重不作为行为,直接导致涉案的违法商品在被举报人的XX店铺长时间大量销售,庇护违法商家,相关工作人员应受到行政处分。

第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的规定,查处流通领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被申请人应当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进行调查取证,而被申请人对我的投诉举报以所谓的“线索理结时限问题”不予立案,并向被举报人发出询问通知书,明显是对投诉举报不予处理,反而提前向被投诉举报人通风报信,让其有时间消除违法证据,被举报人作为涉案产品的销售者,销售没有获得国家检验检疫准入的水果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二)、(十三)项的禁止性规定,违法的涉案产品必须被要求下架、罚没,其经营行为必须要被责令整改。被申请人的庇护、不作为的懒政行为,为被举报人不法经营提供了客观的便利条件。根据《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对于我的投诉举报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回复,现被申请人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违法。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申请人举报事项的基本情况。我局于2019年6月19日收到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涉嫌销售没有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马来西亚冷冻带壳榴莲,商家提供不了报关单和合法来源证明证据,要求查处等。

第二,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根据反映情况,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5日到被举报人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XX路XX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暂未在该公司经营场所内发现有榴莲在售,且未在域名为“www.jd.shengleng.com”的网站上发现有“马来西亚进口猫山王榴莲”等广告语。因该线索在系统上即将到期,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7月9日在12315全国互联网平台上对申请人进行了回复,将该线索理结,并告知其“我局下一步继续跟进处理”。由于工作人员失误,将“暂未立案”写作“不予立案”,使申请人产生误会。2019年7月10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再次检查。该公司负责人称其在上述网站上使用过“马来西亚进口猫山王榴莲”的广告语,但被举报人无法提供材料证实其通过上述网站所售卖的产品为马来西亚进口猫山王榴莲,涉嫌对所售商品宣传的产地与实际情况不符,我局于2019年7月10日对被举报人立案调查。后我局重新对申请人进行了答复,告知其立案情况,并与申请人进行了电话沟通。

综上,我局对申请人作出的《复函》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请求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2019年6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在12315互联网平台上提交的投诉举报材料,反映被举报人涉嫌在其开设的XX平台店铺上销售没有取得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马来西亚冷冻带壳榴莲,被举报人无法提供报关单和合法来源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并提出对被举报人予以查处及要求举报奖励等诉求。7月9日,被申请人在12315全国互联网平台上对申请人进行了回复,告知申请人“我局对当事人销售的无合法来源进口商品的行为正在调查中,已向当事人发出询问通知书,目前,在进一步核实中,考虑到线索理结时限的问题,建议对该线索做理结处理,我局下一步继续跟进处理”,并决定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不予立案。

另查明,7月10日,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举报人持有营业执照,现场并未发现涉诉的“马来西亚猫山王榴莲”,且未在域名为“www.jd.shengleng.com”的网站上发现有“马来西亚进口猫山王榴莲”等广告语,被举报人的负责人称其6月在域名“www.jd.shengleng.com”的网站上曾销售“马来西亚猫山王榴莲”,涉嫌销售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的行为,被申请人遂向被举报人发出询问通知书。7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穗番市监市桥举复[2019]1003072201号《关于蒋某某举报XX(广州)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事项的答复》,告知申请人因被举报人涉嫌对所售卖商品标注的产地与实际情况不符,其决定对被举报人的上述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并于7月25日将上述答复邮寄给申请人。

2019年7月15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条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收到投诉举报后应当统一编码,并于收到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决定不予受理投诉举报或者不予受理投诉举报的部分内容的,应当自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以适当方式将不予受理的决定和理由告知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的除外。未按前款规定告知的,投诉举报自食品药品投诉举报机构或者管理部门收到之日起第5日即为受理。”第十九条规定:“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线索及时调查核实,依法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联系方式不详除外。”第二十条规定:“投诉举报承办部门应当自投诉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在60日期限届满前经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并告知投诉举报人正在办理。办结后,应当告知投诉举报人办理结果。投诉举报延期办理的,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19年6月19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于7月9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后又于7月10日对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并于同日决定对被举报人投诉举报事项进行立案调查。被申请人的上述做法内容相互矛盾,且被申请人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已超过法定期限,本府不予支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有理,本府予以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1、3目的规定,确认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7月9日在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违法。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一九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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