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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不服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自在城市、诺德中心城、诺德名都、诺德名筑小区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申请工作期限延长的复函》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0-09-03 15:33:01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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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0]74号


  申请人:张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人民政府


  第三人:广州市番禺区自在城市、诺德中心城、诺德名都、诺德名筑小区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

  

  申请人张某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人民政府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的《关于自在城市、诺德中心城、诺德名都、诺德名筑小区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申请工作期限延长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番禺区人民政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复函》。

  申请人称:                     

  第一,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的《复函》违反了《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广州市番禺区自在城市、诺德中心城、诺德名都、诺德名筑小区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于2019年9月20日成立。2020年2月28日,被申请人向小区全体业主公布《致业主公开信》称:筹备组目前尚未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等,筹备组将于2020年3月30日工作期限结束。2020年3月2日,经被申请人研究决定,延期召开业主大会。2020年4月29日经番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调,被申请人研究决定恢复筹备组工作,工作期限自2020年4月30日至2020年5月27日。筹备组自从2019年9月20日成立以来至2020年5月27日,尚未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尚未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表决规则,尚未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尚未制定首届业主委员会选举规则等。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以上内容筹备组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20日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2020年5月26日,筹备组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进行电子投票,结果统计为:全体业主总人数3739人;参加投票业主人数1070人(占小区总人数的28.61%);小区总建筑面积388933.92㎡;参加投票业主的专有部分面积103713.49㎡(占小区总建筑面积的26.66%)。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条规定,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书面征求意见和电子投票等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即双过半)。

  第二,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28日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向筹备组作出《复函》,同意筹备组工作期限延长6个月(即2020年5月28日起至2020年11月28日)的具体行政行为系适用法规错误。首先,《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筹备工作,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但未形成决议的,其工作期限延长6个月。因此,延长筹备组工作期限6个月的前提是:1、筹备组应当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2、参加业主大会的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且占总人数过半数(即双过半)但未形成决议的,其工作期限才能延长6个月。其次,依据以上事实情况,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筹备组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未能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组自行解散。业主可以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重新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出成立成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再次成立筹备组。总之,筹备组从2019年9月20日成立至2020年5月27日,未能完成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复函》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复函》。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 案件的基本事实。2019年9月20日,筹备组经我镇批准后成立。2020年3月2日,我镇作出《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延期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2020年4月29日作出《关于恢复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工作的通知》,筹备组的工作期限延长至2020年5月27日。筹备组于2020年1月3日发出《关于公示<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通知》,于2020年4月30日递交了广州市番禺区使用电子投票系统申请表,我镇于2020年4月30日向筹备组作出《关于批准广州市番禺区自在城市、诺德中心城、诺德名都、诺德名筑小区业主大会会议使用电子投票系统的通知》。筹备组于2020年5月1日发出《关于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通知》《关于使用电子投票系统表决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通知》。2020年5月21日至25日期间,筹备组以电子投票形式组织召开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由于投票未能达到“面积、人数双过半”,决议未能通过。2020年5月26日,筹备组的向我镇申请延期6个月。我镇出具《复函》,筹备组的工作时间延长6个月即至2020年11月28日结束。

  第二,我镇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人申请撤销《复函》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成立业主大会,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第六条规定:“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负责对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规定:“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会同区分局指导、协助本辖区业主大会成立和业主委员会选举工作,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日常活动,调解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可见,我镇对设立业主大会具有指导、协助、监督的法定职责。筹备组按照法律规定召开首次业主大会表决《议事规则》《管理规约》,并在2020年5月27日公示《自在城市花园、诺德中心城、诺德名都、诺德名筑小区业主大会电子投票结果汇总统计表》。《广州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筹备组自成立之日起6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但未形成决议的,其工作期限延长6个月。”我镇认为,筹备组于2019年9月20日成立,期间因新冠疫情不可抗力延期至2020年5月27日,其在期限届满前已于2020年5月25日组织召开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由于未能形成决议,筹备组有权申请延期,我镇有权将其工作期限延长6个月。因此,我镇依筹备组的申请作出了《复函》,符合法律规定,我镇已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我镇作出的《复函》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区人民政府维持《复函》。

  第三人没有答复意见。

  本府查明:

  2019年9月20日,筹备组经被申请人批准后成立。2020年1月3日,筹备组发出《关于公示<管理规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通知》。2020年3月2日,被申请人发出《关于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延期召开业主大会的通知》。2020年4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恢复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工作的通知》,载明:筹备组工作期限由2020年4月30日恢复,至2020年5月27日结束。2020年4月30日,筹备组递交了广州市番禺区使用电子投票系统申请表。同日,被申请人向筹备组作出《关于批准广州市番禺区自在城市、诺德中心城、诺德名都、诺德名筑小区业主大会会议使用电子投票系统的通知》。2020年5月1日,筹备组发出《关于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通知》《关于使用电子投票系统表决业主共同决定事项的通知》。2020年5月21日至25日期间,筹备组以电子投票形式组织召开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由于投票未能达到“面积、人数双过半”,决议未能通过。2020年5月26日,筹备组向被申请人申请延期6个月。被申请人作出《复函》,同意筹备组的工作时间延长6个月,即自2020年5月28日起至2020年11月28日结束。

  2020年7月13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复函》,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作出《复函》的行为是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业主个人对物业小区拥有共同管理权利,应通过业主委员会或者达到法定条件的其他业主共同行使。被申请人作出的《复函》属于对小区业主共有利益作出的行政行为,申请人作为个人业主,既不能证明其代表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业主申请行政复议,也不能证明其有区别于小区其他业主的特别的利害关系。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理条件,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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