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1]46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刘某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21日对其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番禺区人民政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1日对其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责令被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称:
2021年1月21日,我通过全国12315平台得知被申请人对我的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其不予立案理由不成立。被申请人回复称:2021年1月20日,被申请人在接到申请人举报后,其执法人员进行调查。经核查,广州市华某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举报人)销售的“英德红茶(一级)”产品能提供进货来源凭证、厂家经营资质、产品检测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暂无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存在以次充好、以假乱真的假冒产品的违法行为,决定不予立案。被申请人所述的被举报人所提供证明检验报告等是否为我所购买的批次涉案食品的检验报告证明材料不得而知。此外,被申请人没有根据我的举报内容进行具体调查处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应当根据事实,依照法律法规,公平、公正、及时、高效处理投诉举报。被申请人没有进行具体调查处理,亦未尽其法定审查责任。
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决定导致我无法退货退款,也无法继续维权,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其不予立案处理的决定与我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综上,被申请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1日对其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责令被申请人对我的举报事项重新作出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举报事项受理情况。经核查,申请人于2021年1月12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我局提交举报事项,反映其于1月5日通过被举报人经营的 “华某” 淘宝店铺购买了涉案食品,其收货后发现涉案食品存在以下问题:1、英德红茶属于中国地理产品,涉案食品标注质量等级为“一级”,但拆包发现涉案食品无法达到一级标准,且涉案食品发霉,会对人体健康造成极大伤害,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被举报人为了利益罔顾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情节十分严重。2、申请人购买的本批次涉案食品无任何的原料来源证明、无原料生产投放无毒无害检测报告、无与生产直接接触的包装达到食品标准的检测报告等证明文件。申请人认为涉案食品存在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情况,请求我局严查严惩,并以网页和书面信函两种方式回复申请人。我局收到该举报事项后,依法予以受理。
第二,我局对举报事项的处理情况。我局于2021年1月13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后,已于1月16日依法对被举报人进行执法检查,查明被举报人已办理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其现场提供了涉案食品的进货凭证、生产厂家资质证明、产品检验报告、茶叶原料检测报告、茶叶包装袋检测报告等相关证据材料。经核验,涉案食品来源合法,进货查验手续齐全,产品经检验符合英德红茶执行标准,现无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存在销售假冒伪劣涉案食品的违法行为,我局决定不予立案。1月19日,我局作出穗番市监大石举复[2021]3号《关于刘某举报广州市某销售有限公司事项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将举报事项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第三,我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合法依规,并无不当。我局在受理申请人的举报申请后,已依法对被举报人进行了执法检查。经查,被举报人能够提供涉案食品的来源、厂家资质、检测合格报告等相关证据证明涉案产品的合法性。且申请人并未提供其所主张涉案食品未达到一级红茶标准的相关检测证明,仅依靠主观感觉而猜测涉案食品属于假冒伪劣食品,且无法提供任何实质性证据。故我局无法采纳申请人的主张,遂决定不予立案,并依法告知了申请人。因此,我局承担的举报受理、核查、告知义务均已全部完成,不存在未依法履职的情况。
综上,我局在处理申请人的举报过程中严格依法依规,不存在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请求区人民政府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1年1月12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收到申请人举报材料,反映被举报人在其经营的 “华某” 淘宝店铺销售的涉案食品无法达到一级标准且发霉,无任何原料来源证明、原料生产投放无毒无害检测报告及与生产直接接触的包装达到食品标准的检测报告等证明文件,存在销售以次充好、以假充真食品的行为,请求被申请人进行查处。1月16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到被举报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食品,但被举报人承认其曾销售涉案食品,涉案食品从生产厂家某茶叶有限公司购进,被举报人现场向被申请人提供涉案食品的进货凭证、生产厂家资质证明、检验报告、茶叶原料检测报告及包装袋检测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1月19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于1月20日寄送给申请人。1月21日,被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告知申请人对其举报事项不予立案处理的相关情况。
2021年2月4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1日对其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13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材料,于1月19日作出《答复》后寄送给申请人,1月21日,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对其举报事项通过全国12315平台作出不予立案回复,程序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在本案中,对于申请人举报涉案食品没有来源证明、原料生产投放无毒无害检测报告及与生产直接接触的包装达到食品的检测报告等证明文件,涉嫌销售以次充好、以假充真假冒食品的问题,被申请人经调查,查明被举报人曾销售涉案食品,涉案食品从生产厂家某茶叶有限公司购进,且被举报人提供的涉案食品进货凭证、生产厂家资质证明、检验报告、茶叶原料检测报告及包装袋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证实被举报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涉案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上述调查情况,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作出书面答复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作出回复,告知申请人暂无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存在销售以次充好、以假充真食品的行为,遂决定不予立案的做法并无不妥,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提出复议请求的依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月21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对申请人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回复。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