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1]45号
申请人:丁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
申请人丁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作出的穗公番行罚决字[2021]011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番禺区人民政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我是残疾人,持有残疾证,不知道是警察还是保安说我非法拉客,用车把我拖到石壁派出所,把我拘留了两次,第一次拘留了五天,第二次拘留了七天。
综上, 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申请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1年1月24日22时许,申请人在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广州南站*广场*号门出入口附近以“拉客住宿”的方式滋扰旅客,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后被查获。经核实,申请人曾于2021年1月18日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被行政拘留五日。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第二,我局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2021年1月24日23时02分,我局将申请人传唤到石壁派出所询问,在调查清楚事实及取得充分的证据后,我局认定申请人实施扰乱场所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且申请人在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应从重处罚。在书面告知申请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后,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于2021年1月25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行政拘留七日,并于当日将申请人投送番禺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2021年2月1日行政拘留执行完毕。
综上,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请求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2021年1月24日22时许,申请人在广州市番禺区石壁街广州南站*广场*号门出入口附近以“拉客住宿”方式滋扰周边的旅客,扰乱了该地区公共秩序。1月25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申请人表明不提出陈述与申辩。同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
另查明,2021年1月18日,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作出穗公番行罚决字[2021]0088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行政拘留五日,并于当日将申请人投送番禺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2021年1月23日行政拘留执行完毕。
2021年2月1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3月31日,因案情复杂,本府作出番禺府行复[2021]45号《延长行政复议审查期限通知书》,并分别送达给申请人和被申请人。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可行使本辖区治安管理处罚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第二十条规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一)有较严重后果的;(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在本案中,申请人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申请人在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应从重处罚。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依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作出的穗公番行罚决字[2021]0117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一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