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1]57号
申请人:叶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广州市某某油脂食品工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叶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编号:[2021]40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以下简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番禺区人民政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称:
我是第三人公司员工,担任保安队长。2020年11月12日当天我的工作时间为下午18时至第二天早上8时,工作地点在公司厂区内,有公司上班考勤记录证实。当天上晚班的保安还有白某某、罗某某,我巡逻时扭伤右腿,现被申请人根据第三人提供的虚假证据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违反劳动法公平公正的原则。首先,第三人提供的事发当晚的监控视频错误,当晚我巡逻所骑的是电动单车,而不是第三人所说的摩托车。其次,第三人提供的4个证人的证言是错误的,我是在工作时间打篮球,而不是下班休息时间。4个证人称我受伤后他们就散场了是错误的,我下场后还有公司搬运队一个莫姓工人加入打球,后来我一直在旁边观看到晚上21时左右。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我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法定程序如下:于2021年1月4日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1月5日、1月21日分别送达给第三人和申请人。2020年11月20日,我局受理申请人的工伤申请,向第三人寄送《举证通知书》的时间为12月2日,第三人于12月3日收到后进行举证,提供了申请人当晚值班的录像、证言证明、报警回执等不认同工伤的证据。我局调查取证的时间为12月14日。以上证实,我局已尽到告知和调查义务。
我局不予认定申请人工伤的理由如下:首先,申请人受伤的原因不是工作原因,其在工作时间与同事在公司的宿舍篮球场打球时扭伤右脚,受伤后踮着单脚回到宿舍、同事李某拿冰给其敷脚等受伤细节与李某某、李某的证言证明相互印证,真实性高。其次,第三人当晚发生盗窃案,经公安机关查看录像,可以证实申请人骑着摩托车在厂区转了一圈就回去了,根本没有下车,因此其辩称在公司后门的闲置办公楼(原租给某某饲料公司办公楼)巡查下楼梯时不慎扭伤右脚,与事实不符。第三,我局经调查,申请人称受伤的地点是第三人原租给某某饲料公司废弃办公楼,里面杂乱无章,垃圾成堆,平时既无人办公,也没人居住。申请人作为公司的保安队长,理应清楚该楼的状况,到此巡逻完全没有必要,其称是在该楼巡逻下楼时扭伤右脚不符合常理。申请人在工伤申请和工伤调查阶段,刻意回避打篮球扭伤脚一事,后经我局工作人员于2020年12月30日进一步核实,其承认确实是在打球时扭了一下脚,但当时没有肿,不承认右外踝骨折是打球受的伤。
综上,申请人受到的事故伤害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我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请求区人民政府予以维持。
第三人无答辩意见。
本府查明:
2020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受理申请人的工伤认定申请,申请人自述其于2020年11月12日22时20分左右,在公司后门的闲置办公楼(原租给某某饲料公司办公楼)巡查下楼梯时不慎扭伤右脚,次日自行到广州市番禺区新造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为:右外踝骨折。被申请人经核查后认定,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2日19时左右在上班期间和同事在公司宿舍篮球场打球时扭伤右脚。2021年1月4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申请人的受伤情形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2021年1月5日、2021年1月19日,被申请人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分别送达给第三人和申请人。
2021年2月1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行使本辖区工伤认定的职权。《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因工作环境存在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在用人单位食堂就餐造成急性中毒而住院抢救治疗,并经县级以上卫生防疫部门验证的;(四)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五)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残疾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在本案中,有调查笔录、第三人员工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证实申请人是上班期间和同事打篮球扭伤,并非从事与工作相关的事情导致受伤,其受伤情形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被申请人据此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正确,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主张依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编号:[2021]400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申请人、第三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一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