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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府行复[2021]122号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6-23 15:32:08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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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1]122号

  申请人黄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

  申请人黄某某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作出的穗公番行罚决字[2021]041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处罚决定书》),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番禺区人民政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

  我曾于2016年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党员身份因此被开除,我对毒品深恶痛绝。我有房贷,需要抚养60岁的母亲和两个孩子。我离异,带两个孩子压力很大,绝不敢以身试法。因为有案底,近年来我到哪里都要接受验尿检查。我于2021年4月到番禺工作,4月22日,南村派出所对我进行检查,尿检为阴性。南村派出所从我的毛发中检出K粉成份并拘留我14天。我申请行政复议,要求重新进行鉴定,当时检验我毛发的机构为广东某某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我申请更换权威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综上, 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21年4月22日10时许,我局属下南村派出所民警在广州市番禺区**村***路*号**房将涉嫌吸毒的申请人黄某某查获,12时许依法将其传唤到南村派出所开展调查工作。经审查,申请人拒不供认有吸毒行为。同日,我局委托广东某某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对申请人的毛发进行毒物检验鉴定,当日鉴定机构出具编号:穗司鉴21440100051920****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申请人的毛发中检出氯胺酮成分。该鉴定意见表明申请人在六个月内吸食过含氯胺酮成分的毒品。上述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第二,我局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2021年4月22日,我局属下南村派出所受理本案为行政案件,并按照一般程序对申请人的吸毒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在调查清楚事实取得充分的证据后,我局认定申请人具有吸食毒品的违法行为。在书面告知申请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后,我局于2021年4月2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

  综上,我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维持。

  本府查明:

  2021年4月22日10时许,被申请人在广州市番禺区**村***路*号**房将涉嫌吸毒的申请人查获,12时许依法将其传唤到南村派出所开展调查工作。同日,被申请人属下南村派出所委托广东某某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对申请人的毛发进行毒物检验鉴定,当日鉴定机构出具编号:穗司鉴21440100051920****号《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结果为:申请人的毛发中检出氯胺酮成分。同日,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申请人表示不提出陈述与申辩。4月23日,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存在吸毒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处以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

  2021年4月30日,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5月6日,本府向申请人发出番禺府行复[2021]122号《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通知书》。5月11日,本府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可行使本辖区治安管理处罚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三)吸食、注射毒品的;……。 在本案中,申请人吸食毒品的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对申请人作出行政拘留十四日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请求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作出的穗公番行罚决字[2021]0416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一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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