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1〕201号
申请人:韩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教育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1年6月30日作出的番教信函〔2021〕99号《广州市番禺区教育局关于韩某某先生反映学位安排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番禺区人民政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尽早安排学位到韩某某居住地就近的学校。
申请人称:
我于2019年3月积分入户到番禺区市桥街的集体户。入户前了解到周边的某某一小学近年都有20来个剩余学位,某某二小学、某某小学也有几个剩余学位。我入户时知道集体户要统筹安排学位,但没见到任何“统筹安排学位”执行细则。今年,我的孩子韩某某幼升小,网上报名后,在“广州公办小学申请表”中居住地对应学校是某某一小学。6月10日,韩某某收到入学通知书,学位却被安排到某某小学,距离我们居住地4.7公里。首先要声明的是:我们不抢地段生的学位,要的是派完地段生后的剩余学位,某某一小学今年有27个剩余学位。某某一小学也不是重点名校, 只是距离0.5公里,接送方便。我在咨询市桥城区教育指导中心后,被口头告知“市桥街今年集体户的新生被统一安排到某某小学,某某一小学的剩余学位是给积分入学用,我积分入户后就没资格选择了”。6月10日、6月15日我两次向市桥城区教育指导中心提交书面转学位申请,对方回复是要等到8月底才有结果,如果没学位也没办法。6月25日,我的妻子向被申请人提交求助信和转学位申请, 拿到60天内答复的《受理告知书》。6月30日,我收到《答复》,内容是“小孩公办小学学位暂不予调整”。被申请人在我的小孩学位安排上存在失误,理由如下:
第一,安排次序上不当。入学通知书把我归类成“第一批:人户一致及市桥城区户籍”, 我是集体户,批次应该“人户一致”之后,从“人户一致”的剩余学位中统筹安排的。
第二,违背了户籍优先、就近入学的原则。根据《广州市番禺区教育局 中共广州市番禺区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印发番禺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第四条“番禺区在确保依法完成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招生入学工作的前提下,……根据当年公办学位……剩余和分布情况,统筹安排以下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的规定,集体户(本地户籍)学位优先级比“积分入学”高。两项政策用的是同一批学位,不能割裂,要有先后。根据《广州市番禺区教育局印发广州市番禺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番教规〔2021〕1号)“……(三)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按照保障公平和就近入学原则的规定”的要求,就近入学是适用所有人的,不是只适用地段生,学位在安排完地段生、政策照顾学生……之后,剩余学位按从近到远分给集体户生,或参考“积分入学的志愿填报”的方法,自由选择、按分排序,再有剩余学位才给“积分入学”用。现在的做法却是把集体户生不管距离远近,统一安排某某小学一个学校,其他学校的剩余学位都给积分入学用,一刀切简单快捷。某某小学离集体户户籍地刚好3公里。“积分入学”安排是在集体户生后,看似都合法,其实是懒政,是违法的。把集体户生统一安排到一个学校,区别对待,涉嫌教育歧视,侵犯了我们的教育公平权。集体户生只能安排在一个学校,“积分入学”的学生却能选择远近,“积分入学”的选择学位优先级提高到本地户籍上,违背了户籍优先原则。集体户户籍地3公里内即使有剩余学位不安排,距离我们近的某某一小学、某某二小学、某某小学等3家小学有剩余学位39个, 也不从近到远来安排,违背了就近入学原则。就近入学不是意味着直线距离最近入学,更不意味要刚好3公里或近的有剩余也不安排。类似高考录取,分数高低就像距离远近,对谁都很重要;本科线就像地段生,专科线就像集体户,补录就像积分入学,每一档内都要分数排名。不能说上专科线的人不多,一个个处理很麻烦,就统一放到一个学校,剩余学位都用来补录。虽然只有上专科线的人报怨,但人多了怎么办呢?整体公平何在?政府的公信力也会受损。现在都信息时代了,广州市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有现成的积分管理系统可以套用。
第三,我专门查了“统筹安排学位”中的“统筹”是统一筹划,兼顾全局的意思,没有什么特殊含义。“统筹安排学位”在所有公开的文件中都没有出现操作细则,只有事后的口头解释,对于“安排到哪些学校,考不考虑距离远近,就近学校如有剩余学位能否统筹;哪些学位给积分入学专用,优先级在户籍之上”等都没形成明确书面规则。退一步说,即使“统筹安排”有什么特殊规定,在事前特别是积分入户前,也要明文公开告知。执行上不能一刀切,先斩后奏,使利民政策有了伤民的后果。
第四,积分入户和积分入学用的是同一套计分体系,我是2019 年以187积分全市排名入户的,积分在入户后失效了,不然到现在有230分左右。我于2016年4月在番禺区居住,并连续办理有效居住证满5年。在广州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一个险种)满5 年,我有稳定职业,完全达到某某一小学今年的积分入学190分的分数线和优先积分批次等要求。我还有高级工程师职称,已通过了2021 年度高层次人才体检的资格审核;在积分够的前提下,入户后反而没资格入读,没有户籍的积分入学却相反。户籍优先的原则体现在哪里呢?积分入户后成了夹心层,既没有户籍的待遇,也没积分的优势,真的没感受到政策的执行温度。如果看到“统筹安排”有这样的执行细则,我是肯定不会入户的。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集体户户籍适龄儿童入学安排批次的问题。
经了解,市桥城区教育指导中心把符合“人户一致”条件及 具有市桥城区户籍(含公共集体户)的适龄儿童在第一批次安排 公办小学学位。申请人小孩具有市桥街公共集体户户籍,今年申 请入读户籍地公办小学,属于第一批次安排入学对象,因此,我局给予申请人小孩发放的《市桥城区小学一年级新生入学通知书》中备注了“第一批:人户一致及市桥城区户籍”的文字并无不妥。
第二,公办学位分配遵循户籍优先、就近入学原则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适龄儿童、 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 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的规定,我局安排户籍适龄儿童在我区公办小学就读,依法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权利。“户籍优先”是优先保障户籍适龄儿童获得入读户籍地公办小学资格,并不是保障其可以优先选择入读某所公办小学的资格。 我局通过提前摸查我区户籍适龄儿童数量,在正式招生前已通过调整招生地段、增加招生计划、开办新学校等途径保障我区公办小学学位供给,以确保我区户籍适龄儿童能入读公办学校。因此,申请人小孩具有番禺区户籍,我局能保障其入读公办小学已遵循“户籍优先”原则。“就近入学”不等同于最近入学。我区分为八个学区管理, 学区内公办小学布局合理,质量均衡,原则上户籍适龄儿童能安排入读户籍地学区内公办小学,已遵循“就近入学”原则。
第三,户籍适龄儿童统筹安排学位的问题。
根据《广州市番禺区教育局印发广州市番禺区义务教育阶段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番教规〔2021〕1号)第(四)点“不符合人户一致条件的番禺区户籍适龄儿童,由户籍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为其统筹安排入读本学区内公办小学”的规定,我区户籍适龄儿童统筹安排学位主要包含两点内容:一是户籍适龄儿童可以安排入读公办小学;二是户籍适龄儿童在户籍地学区内公办小学安排入读。因此,我区现行义务教育招生政策对户籍适龄儿童“统筹安排学位”是有明确规定的。
第四,积分入学与户籍生入学的问题。
积分入学政策面向非穗籍适龄儿童,其入读资格不能完全保 障,而且积分入学只能申请起始年级学位,其他年级学位不能申 请;具有番禺区户籍的适龄儿童均能在户籍地学区内公办小学申 请入读(含中途转学插班入读),其公办学位得到保障。因此,积分入学与户籍生入学是不同类型的入学方式,其学位安排办法不具有可比性。
综上,我局安排申请人小孩入读市桥某某小学遵循户籍优先、 就近入学的原则,符合现行义务教育招生政策,申请人小孩公办小学学位不予调整,请求区政府维持我局作出的《答复》。
本府查明:
申请人小孩韩某某于2021年6月10日收到入学通知书,被安排到某某小学入读,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违背了户籍优先、就近入学的原则,分别于6月10日、6月15日向市桥城区教育指导中心提交书面转学位申请。6月25日,申请人妻子向被申请人提交求助信和转学位申请。6月30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认为被申请人将申请人小孩安排就读位于是市桥城区学区内的某某小学,遵循上级关于“就近入学”原则及符合番禺区现行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对申请人小孩韩某某的公办小学学位暂不予调整。《答复》于同日送达给申请人。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适龄儿童、 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的规定,被申请人负有安排户籍适龄儿童在本区公办小学就读,依法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职责。
《广州市番禺区教育局印发广州市番禺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番教规〔2021〕1号)第(四)点规定:“不符合人户一致条件的番禺区户籍适龄儿童,由户籍所在地教育指导中心为其统筹安排入读本学区内公办小学”。在本案中,申请人小孩具有市桥街公共集体户户籍,今年申请入读户籍地公办小学,属于第一批次安排入学对象,且其公办小学学位已得到保障。“户籍优先”是指优先保障户籍适龄儿童获得入读户籍地公办小学资格,并不是保障其可以优先选择入读某所公办小学的资格。“就近入学”也不意味着直线距离最近入学,要从当地实际出发,为每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合理确定服务片区范围。被申请人安排申请人小孩入读某某小学遵循户籍优先、就近入学的原则,符合现行义务教育招生政策,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并无不妥,本府予以支持。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教育局作出的番教信函〔2021〕99号《广州市番禺区教育局关于韩某某先生反映学位安排问题的答复》,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