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2〕159号
申请人:陈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大龙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2月23日通过广州政务12345热线平台(工单编号:082201141405274****)作出的回复(以下简称涉案回复),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番禺区人民政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回复无效,并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恢复小广场原规划的停车用途,查处违法建设单位,查处相关单位和人员。
申请人称:
我不服被申请人涉案回复的内容:“关于市民反映长时间未解决问题是否属于行政不作为与要告知具体处理的时限。因案件存在复杂性,具体问题需具体分析,而且需要多部门共同协调解决,不存在不作为。请市民谅解。工作人员将继续处理小广场停车位问题。经核对‘美*翠拥**二期’规划图,石岗*村**路(翠拥**二期段)西侧,属于翠拥**二期‘小广场’范围,‘小广场’设有二十六个车位。关于恢复小广场原规划的停车场用途,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大龙街道办事处规划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大龙街规划建设办)将继续跟进协调。”我的诉求是:1.判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尽快帮助美*翠拥**二期恢复停车广场使用。2.判令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违法建设单位。3.判令被申请人依法查处为违建商铺开具具结书的广州市番禺区大龙街美*社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美*社区居委会),开具临时商铺备案的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大龙街道办事处综合网格大队(以下简称大龙流管中心),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大龙市场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大龙市场监督管理所),未履职行政不作为的大龙街规划建设办、广州市番禺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大龙街执法队(以下简称大龙街城管执法队),依法对相关经办人和审批人给予行政处分。
《美*翠拥**二期竣工图》载明,2022年2月2日拆除的“茶里斯”、“邻里”店铺主体位置原为美*翠拥**二期小区停车广场,内有30个机动车停车位,涉案回复称二十六个车位的依据是规划图,实际车位数量应以竣工图数据为准。大龙街规划建设办对辖区内存在7年的违法建筑未履行日常监察责任,在群众于2021年8月举证举报违建情况未及时跟进处理,两间茶饮店在2022年2月2日拆除主体后,底下水泥座未拆除恢复原状,8个月过去,至今未恢复停车场功能。
两家没有产权的茶饮店,却通过美*社区居委会违法开具具结书,大龙流管中心违法进行临时商铺备案,大龙市场监督管理所为其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多部门联合“作业”,为其披上“合法”外衣,其中“茶里斯”非法经营7年。大龙街规划建设办、大龙街城管执法队失察失职,懒政不作为,让违建在管辖属地长期存在,在群众多次举报情况下,仍未积极履职纠错,导致美*翠拥**二期业主合法权益被严重侵害。
《广州市违法建设查处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违法建设,是指违反城乡规划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下列情形:(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违反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第六条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城乡规划、国土、房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水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的查处违法建设指导协调机构。……(三)指导、协调解决违法建设查处过程中的主要困难和突出问题,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和年度考核制,将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作为各级人民政府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第十二条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投诉、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信箱、电子邮箱和全市统一的投诉、举报电话,受理投诉、举报。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受理、做好登记,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有明确投诉、举报人的,在受理投诉、举报后三十日内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处理结束后在七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举报人。”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下列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下列制止或者查处违法建设的职责:……(三)卫生、文化广电、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有关执照、许可证时,应当对注册的住所和经营场所的合法性进行审核把关,查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或者房地产权证件,未经规划条件核实、经规划条件核实不通过或者没有房地产权证件的,不得核发有关证照;(四)出租屋租赁备案管理机构在对房屋出租进行登记备案时,应当查验建设工程规划条件核实意见或者房地产权证;……”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和区、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查处违法建设地段责任制和日常巡查制度,实行网格化监控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且违反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强制内容、规划条件或者城乡规划技术标准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违法建设属于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的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除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无法实施拆除的情形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应当依法强制拆除。”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镇人民政府处理在建的违法建设,应当自发现违法建设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特别重大或者复杂的,经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或者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个工作日。”
美*社区居委会违法开具具结书,多个部门渎职不作为,造成违建商铺长期存在,严重侵害美*翠拥**二期业主的合法权益。恳请区人民政府查清事实,以法律为准绳,判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职,尽快帮助美*翠拥**二期停车广场恢复使用,判令被申请人依法查处违法建设相关单位,对经办人和审批人给予行政处分。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回复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确认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回复无效,并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处理。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涉案回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依法应当驳回。本案中,申请人通过广州政务12345热线平台的方式反映:1.从2021年8、9月反映问题至今,得到的答复仍是正在跟进中,长时间没有解决市民问题;2、部门曾回复小广场上有26个车位问题也是长时间没有解决;3、市民查询竣工图显示小区在小广场上有30个车位,街道作为主管部门应有备案,但却要市民举证且回复的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认为街道不作为等事项,我街经调查核实后作出涉案回复,仅是对申请人反映事项的答复,充分保障了申请人的知情权,未减损申请人的权利和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的规定,我街作出的涉案回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未侵犯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故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及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二)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的规定,应依法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第二,我街作出涉案回复的主体、程序合法。2022年1月14日,申请人通过广州政务12345热线平台反映关于美*翠拥**二期停车小广场的相关问题,我街于2月16日向申请人作出第一次回复并以短信方式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在随后的回访当中对我街作出的答复评价为不满意。我街在收到该评价后,按照规定于2月23日重新对该工单进行答复并以短信方式送达给申请人。
根据《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指导和协助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广州政务12345热线平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条“各级承办单位是事项办理的主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单位的职责办理事项,在职责范围内对办理行为和办理结果负责”、第二十二条“热线实行事项限时办结制,承办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办理事项:……(二)投诉举报、求助、建议类事项,自收到事项之日起20日内办结;……”及第三十二条“重办事项的办理期限为5日,重办次数为1次,不得退回、延期,承办单位应按照以下要求办理:……(二)首次已经办理的事项,重办后有新的办理结果,应将办理结果回复诉求人,提交办理情况申请办结;重办后没有新的办理结果,应向诉求人说明情况,并提交情况申请办结;……”的规定,我街作出涉案回复的主体、程序合法。
第三,涉案回复的内容合法。我街在2021年8月17日收到群众投诉后派执法队至申请人所述位置进行现场检查。通过现场检查发现申请人所述位置确实已建成一座一层钢结构锌瓦封顶建筑物并已投入使用,随后,我街向广州市创*物业公司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物业公司)、美*社区居委会、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番禺区分局(以下简称番禺区规自局)等单位了解相关情况。我街分别于2021年9月27日、10月14日、10月26日多次向创*物业公司了解情况、要求其接受询问调查。经查得知,该建筑物并不在规划图上且未办理规划报建手续,属于违章建筑。我街在确认该建筑物为违章建筑后,再次要求创*物业公司接受调查询问,该公司于11月22日接受调查询问时表示做好租户工作后会主动拆除该建筑物。12月6日、12月13日、12月23日、2022年1月5日,我街分别进行四次现场检查均发现创*物业公司尚未拆除该建筑物,我街多次口头催促创*物业公司尽快拆除该建筑物。1月25日,我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中一商户已经搬离;2月11日,我街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另一商户正在进行搬迁;2月28日,我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另一商户亦已搬离,且创*物业公司已经开始自行拆除该建筑物;3月1日,我街再次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创*物业公司已将该建筑物拆除完毕。同时,我街经了解得知美*社区居委会已撤销了关于上述位置的建筑物的具结书,且相关部门亦已取消了上述位置的商铺的备案登记。
可见,由于涉案工单涉及的情况复杂、处理难度大,我街自接到涉案工单后一直在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沟通、协调解决,并不存在不作为的情况。并且,我街在答复中也明确告知申请人将继续跟进处理小广场问题。
另外,经我街核实该小区的《车位布置图》,申请人所述小广场在规划图当中划定的车位为二十六个。
综上,涉案答复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我街作出涉案答复,主体、程序、内容均合法。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由不能成立,请求区人民政府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本府查明:
2022年1月14日,申请人通过广州政务12345热线平台反映:“1.从2021年8、9月反映问题至今,部门的回复仍是正在跟进当中,长时间没有解决市民问题;2.部门曾回复小广场上有26个车位问题,也是长时间没有解决;3.市民查询竣工图,显示小区在小广场上有30个车位,街道作为主管部门,应有备案,但办事却要市民查到的资料举证,且回复的资料还和实际不符合,认为街道不作为。”广州政务12345热线平台将该投诉事项(工单编号:082201141405274****)交由被申请人进行办理。经调查后,被申请人于2月16日作出第一次回复并以短信方式送达申请人,回复内容为:“关于市民反映的问题,因上述案件存在复杂性,具体问题需具体分析,而且需要多部门共同协调解决处理,需要一定时长,暂无发现存在行政不作为情况。造成不便敬请市民谅解。工作人员将继续处理小广场停车位问题。经核对‘美*翠拥**二期’规划图,石岗*村**路(翠拥**二期段)西侧,属于翠拥**二期‘小广场’范围,‘小广场’设有二十六个车位。关于恢复小广场原规划的停车场用途,大龙街规划建设办将继续跟进协调。”申请人在回访中对被申请人人作出的答复不满意,被申请人于2月23日作出涉案回复,涉案回复内容与第一次回复内容一致,并通过短信方式送达给申请人。
另查明,2021年8月17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后派员至申请人所述位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址已建成一座一层钢结构锌瓦封顶建筑物并已投入使用。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间,被申请人多次进行现场检查均发现创*物业公司尚未拆除该建筑物。2022年2月,创*物业公司自行拆除该建筑物。3月1日,被申请人再次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创*物业公司已将该建筑物主体拆除完毕。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涉案回复错误,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广州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应当依法指导和协助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业主委员会,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协调处理物业管理纠纷。”据此,被申请人作为具有对物业管理纠纷进行调处的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第十八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对于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业主共有利益的行政行为,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不起诉的,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可以提起诉讼。”在本案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投诉作出的涉案回复系涉及业主共有利益事项作出的行政行为,如小区业主不服,应以业主委员会名义或经小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并未有区别于小区业主共有利益的特殊的个人权益,亦没有取得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或者占总户数过半数的业主的委托,不具有提起行政复议的主体资格。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此外,对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查处美*社区居委会等相关部门和人员的主张,因申请人在广州政务12345热线平台投诉时并未涉及相关事项,不属于本案行政复议的审查范围。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