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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禺府行复〔2022〕13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2-05-18 16:17:24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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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番禺府行复〔2022〕136号

  申请人:唐某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大石派出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于2022年3月15日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向番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番禺区人民政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申请人称:

  2021年10月2日,我名下一辆号牌为川AB2*R5的小型轿车(以下简称涉案车辆)停放在广州市番禺区大*街富*路1号(以下简称涉案路段)附近时被盗。我到被申请人处报案后,多次向其询问案件进展情况,但均被告知该事项不属于其管辖范围,不予立案。3月15日,被申请人对我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综上,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错误,请求区人民政府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被申请人答复称:

  第一,我所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2021年10月2日,申请人将涉案车辆停放在涉案路段时,因其与上海永*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以下简称永*成都分公司)存在借贷纠纷,永*成都分公司享有该车的抵押权,在与申请人协商还款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永*成都分公司委托第三方到涉案路段将涉案车辆拖回公司。

  第二,我所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

  2021年10月2日15时55分,我所接到申请人的报警,经过对申请人多次询问,确认了涉案车辆的权属情况与涉及的民间借贷关系,以及初步收集了相关证人证言和书证。我所认为申请人报称涉案车辆被盗一事实际上是申请人与他人的经济纠纷问题,该拖车行为不构成违法犯罪,不属于我所职责范围,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我所于2022年3月15日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于同日送达申请人。

  综上,我所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区人民政府维持我所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本府查明:

  2021年10月2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报案称其名下的涉案车辆停放在涉案路段时被盗走,后申请人多次到被申请人处询问案件进展情况,被申请人经过调查,认为涉案车辆因民间借贷关系被拖走,已口头告知申请人其报案事项不属于被申请人处理的职责范围,遂不予立案。2022年3月15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送达给申请人。

  另查明,2022年3月5日,四川省百*国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公司)向被申请人出具《情况说明》称:“在申请人应支付租金逾期289天后,按照合同约定,将涉案车辆于2021年10月2日从广东拖回,存放于永*成都分公司在重庆市的专用车库,涉案车辆内无贵重物品,在涉案车辆入库后多次与申请人联系要求按约定支付租金,遭申请人拒绝。”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向本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府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的治安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治安管理工作。”据此,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治安案件进行调查处理的职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第七百五十二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三)对不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在接报案时能够当场判断的,应当立即口头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主管机关报案或者投案,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投案人对口头告知内容有异议或者不能当场判断的,应当书面告知,但因没有联系方式、身份不明等客观原因无法书面告知的除外。”在本案中,有《承诺书》《车辆抵押合同》《汽车融资租赁合同》、申请人的询问笔录、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证实申请人的报案事项为申请人与案外人的民事纠纷,被申请人经过调查后认为该纠纷不属于其管辖范围,遂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作出《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并无不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的理据不足,本府不予支持。

  本府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维持被申请人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大石派出所作出的《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府复议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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